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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清退P2P 互聯網平台賣廣告也要顧“療效”

  4000萬元理財產品 “爆雷”,小米清退P2P,互聯網平台賣廣告也要顧“療效”!

  如今,小米也陷入了同樣的問題當中。

  日前,在小米的VIP任務系統、小米運動APP和小米應用商城上推薦的P2P理財平台,因經營問題而相繼跑路,一個個“爆雷”事件將小米推到了風口浪尖。

  據悉,小米在推薦這些理財平台時,打上了“米粉專享”的字樣,而且依據不同的投資時間和投資金額可以獲得不等額的返利或贈送小米產品。

  多名投資者向《國際金融報》記者反映,是因為小米才敢投資,但“爆雷”之後,小米推諉的態度讓人心寒。

  對此,7月24日,小米公開回應稱,目前正全面清查金融類應用並下架了所有P2P推廣廣告,還表示應用商店已決定不再收錄新增的P2P理財類應用。

  涉案金額4000萬

  王浩(化名)是一名老“米粉”,2013年開始接觸小米。今年4月,他在小米應用商城的滾動廣告頁面看到一個2025金融理財平台,並標注“米粉專享”,於是開始投資。最初兩個月,他投了5萬都正常返利,如期提現。

  今年6月12日,2025平台推出了一個“金融節”活動,他投了10萬元,同時將父親和女友的身份證拿來注冊,又追投10萬元。然而,7月12日,本應該是投資到期的時間,2025平台卻未能正常回款,而是在官方微信發布《關於2025金融理財平台的兌付公告》,公告顯示,“由於市場混亂,很多投資人資金贖回以及有借款人逾期情況,導致平台無法正常運轉,現公司決定於2018年7月12日良性清盤,積極對投資人進行兌付。”兌付地點為廣西省南寧市清秀區中柬路9號利海亞洲國際5號樓7-703A。

  從那天起,王浩的20萬元就“憑空消失”。

  王浩去過南寧,但根本沒有兌付,之後也找過小米,但小米並沒有正面給出回應,而是表示配合警方調查。

  《國際金融報》記者就此採訪小米集團,相關負責人回復表示,小米保留了所有P2P產品App的開發者聯繫資訊和營業執照副本資訊,當用戶需要時提供必要的支持,及配合警察機構工商執法所需。

  和王浩的經歷類似,另一名投資者李林(化名)告訴《國際金融報》記者,小米推出的嗷嗚寶顯示,投資大於5萬元,半年期,就能返利5000元並贈送小米MIX2S或者返利1000元,贈送128G小米8手機。

  李林最終投了10萬元,如今嗷嗚寶跑路,李林自嘲說:“我花10萬買了一台小米8。”

  一名投資者群群主陳淼(化名)對記者表示,他投了小米推薦的十幾個平台,一共多達100多萬元,其中爆雷的平台包括么雞理財 、靚錢寶 、人愛金服 、嗷嗚寶 、博安傑 、百榮金服 、錢路理財 、小小元寶、2025和帝象金融。李林告訴記者,僅僅2025一個群,涉案金額就達到2200多萬元,而這樣的投資者群多達十幾個。

  7月24日,小米公開回應稱,向小米投訴相關P2P平台風險的用戶數量累計達429人,涉及金額約4000萬元。《國際金融報》記者向小米集團求證,對方表示目前統計的數額與此變化不大。

  平台角色存爭議

  值得注意的是,小米和理財平台的合作模式不僅在於導流,一些理財產品還涉及投資滿一定額度贈送小米產品等方式。

  比如,在嗷嗚寶投資5萬超過半年,可以獲贈小米8手機;在中業興融首投9萬元超過30天,可以獲贈49寸小米電視4A,其余獎勵還有小米手環、筆電電腦等不同產品。

  中國政法大學公司法研究所副所長王軍認為,這樣的銷售方式,使得小米和理財平台之間存在密切的綁定關係,這樣,在外界看來,就是小米和理財平台一起在經營理財產品,二者屬於合作銷售,因此,從這個角度來說,小米對此需要承擔相應的主體責任。

  上海金融與法律研究院執行院長傅蔚岡對《國際金融報》記者表示,金融服務產品,現在都在講究“打破剛性兌付”,如果是投資正常的金融產品,那麽無法達成相應的回報,投資打水漂了,也沒辦法。但如果金融產品屬於詐騙,那麽提供通道服務的機構應該是承擔一定的責任,比如說虛假廣告,未盡審核義務。

  不過,小米在回應《國際金融報》記者時表示,MIUI采取了業內非常嚴格的廣告推廣審核標準,所有廣告主均要求提供資金存管證明+ICP證或ICP截圖+運營時間+注冊資金的多項證明,並強製要求進行風險提示。

  記者發現,在多張理財平台的截圖下,的確寫有“理財有風險,投資需謹慎”的字樣。

  與此同時,針對外界質疑小米參與P2P分成,小米表示否認,同時否認和理財平台存在戰略合作,強調“合作模式是純廣告”。

  小米方面強調,從6月底開始接到用戶投訴反饋之後就迅速投入了人力物力去篩查,包括停止了P2P的廣告,主動下架了相關P2P的APP,留存了相關遭受爆雷的P2P平台的資訊。“我們僅僅是P2P平台的廣告發布商,我們做了嚴格審查,推廣的也是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產品,我們只能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去幫助用戶維權,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盡力協助執法機構調查。”

  獨立財經評論員張曉峰在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介入P2P是小米新增的項目,也是小米借以證明自己是互聯網企業的一個新模式,但小米誤判了P2P行業,沒有預判到這裡面存在的道德風險、法律風險和業務風險。從目前的銷售方式來看,小米現在想徹底將自己認定為平台,而非P2P變相的參與方很難。

  法律監管存缺位

  對於“P2P平台跑路,為其提供導流甚至是合作的互聯網平台是否需要擔責”這一問題的爭議並非首次出現。

  此前聯璧金融兌付危機爆發時,與其合作“0元購”的斐訊公司(路由器、體脂秤和電視盒子等智能產品提供商),以及京東、蘇寧等電商合作夥伴均受到了“踩雷”投資者同樣的質疑。

  一位互聯網業內人士對記者表示,近年來,P2P是互聯網平台廣告的大買主,幾乎各種流量大平台都可以見到,一些影片網站也經常出現植入性廣告,但由於相關法律法規並未明確一旦P2P平台跑路,為其提供導流甚至是共同捆綁促銷的互聯網平台是否需要承擔相關責任,因此,如果根據法無禁止即可為的原則,這些互聯網平台在接入此類廣告時一般不會考慮跑路後自身的風險問題。

  多名法律專家向記者表示,目前還沒有相關法律明確對此有規定,也沒有明確禁止平台不能提供類似的金融產品服務。

  但據《國際金融報》記者了解,日前正在公開征求意見的《電子商務法》草案三審稿新增第37條明確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台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台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但即便如此,一旦跑路問題發生,對於互聯網平台自身積累起來的品牌是一個極大的損傷,這種傷害不是具體的金額數字可以衡量的。”上述互聯網人士表示。

  網貸之家研究院院長於百程對記者表示,在導流理財產品的過程中,互聯網公司至少應該做到三點:一是應該對用戶進行投資風險測評,將P2P產品推薦給具有一定風險承受能力的用戶;二是要對導流的產品進行充分的風險提示,在比較明顯的位置提醒;三是對所展示的理財產品介紹等內容,要符合廣告法,不能誇大和虛假宣傳。

  見習記者 汪建君 

 

責任編輯:李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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