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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辦法正式落地 三類“金控”公司納入監管

  原標題: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辦法正式落地 三類“金控”公司納入監管

  證券日報網 本報記者 劉琪 昌校宇

  9月13日,央行發布消息,為推動金融控股公司規範發展,有效防控金融風險,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依據《國務院關於實施金融控股公司準入管理的決定》(簡稱《準入決定》),中國人民銀行日前印發了《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簡稱《金控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金控辦法》細化了《準入決定》中金融控股公司準入的條件和程序,進一步明確了監管範圍和監管主體,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控股公司實施監管,金融管理部門依法按照金融監管職責分工對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機構實施監管。《金控辦法》對股東資質條件、資金來源和運用、資本充足性要求、股權結構、公司治理、關聯交易、風險管理體系和風險“防火牆”制度等關鍵環節,提出了監管要求。對於《金控辦法》實施前已具備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情形但未達到《金控辦法》監管要求的機構,合理設置過渡期安排,把握好節奏和時機,逐步消化存量。

  央行有關負責人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總體看,《金控辦法》對金融機構、非金融企業和金融市場的影響正面。由股權架構清晰、風險隔離機制健全的金融控股公司作為金融機構控股股東,有助於整合金融資源,提升經營穩健性和競爭力。從長期看,《金控辦法》的頒布有利於促進各類機構有序競爭、良性發展,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

  央行有關負責人表示,《金控辦法》將符合以下情形的金融控股公司納入監管:一是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境內非金融企業、自然人以及經認可的法人;二是實質控制兩類或兩類以上金融機構;三是實質控制的金融機構的總資產或受託管理資產達到一定規模,或者按照宏觀審慎監管要求需要設立金融控股公司。

  “對於已具備設立情形且擬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應當在《金控辦法》實施之日起12個月內,向人民銀行提出申請。”上述負責人表示,《金控辦法》實施後,擬實質控制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類型金融機構,符合金融控股公司設立情形的,也應當向人民銀行提出申請。獲批準的金融控股公司,憑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控股公司許可證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名稱中應當包含“金融控股”字樣。

  對於如何規範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東和資本管理,該關負責人強調說,一是在核心主業、公司治理、財務狀況、股權結構、風險管理等方面,對股東資質提出要求,並對主要股東、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連續盈利等提出差異化要求。二是投資資金來源應依法合規,監管部門對其實施穿透管理。三是設定負面清單,明確禁止金融控股公司控股股東從事的行為。四是建立資本充足性監管制度,金融控股集團的資本應當與其資產規模和風險水準相適應。

  上述負責人表示,對於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權結構,主要有三方面要求:一是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權結構應當簡明、清晰、可穿透,法人層級合理,與自身資本規模、經營管理能力和風險管控水準相適應,其所控股機構不得反向持股、交叉持股。二是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機構不得再成為其他類型金融機構的主要股東,但金融機構控股與自身同類型的或者屬於業務延伸的金融機構並經金融管理部門認可的除外。三是在《金控辦法》實施前已存在的、但股權結構不符合要求的企業集團,經金融管理部門認可後,在過渡期內降低組織架構複雜程度,簡化法人層級。

  此外,對於為何《金控辦法》提高了對違規行為的處罰金額,上述負責人介紹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國發〔1996〕13號)的相關規定,經國務院批準,《金控辦法》提高了對違規行為的罰款金額。這有利於促進金融控股公司及相關人員樹立依法合規的經營和從業理念,營造公平的競爭環境,維護金融穩定,保護公眾利益。

  央行表示,下一步將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法開展金融控股公司準入管理和持續監管,與相關部門加強監管協作,推動金融控股公司健康有序發展,提升服務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能力。

  (編輯 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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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杜琰 SF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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