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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門:今年新能源汽車補貼退坡50%

■本報記者 包興安

3月26日,為支持新能源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按照2020年以後補貼退出的制度安排,為了使新能源汽車產業平穩過渡,采取分段釋放調整壓力的做法,即2019年補貼標準在2018年基礎上平均退坡50%,至2020年底前退坡到位。

通知從2019年3月26日起實施。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為過渡期。

2009年以來,中央財政開始大力支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我國新能源汽車產銷規模快速增長。2018年產銷達到127萬輛和125.6萬輛,分別同比增長59.9%和61.7%。

有關負責人表示,隨著新能源汽車產業規模的迅速擴大,產業發展過程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一是長期執行補貼政策導致一些企業形成“補貼依賴症”,產業競爭力不強。二是消費應用環境仍需改善,一些地方對使用環節投入不足,充電等配套基礎設施不健全,成為製約產業發展的關鍵因素。三是地方保護仍然存在,不利於形成統一、公平的競爭環境,不利於推動產業做大做強。四是隨著保有量快速增長及車輛使用頻率不斷加大,新能源汽車產品運行安全風險增大,亟需加強安全監管,確保產業安全發展。

“此次政策調整適度優化了技術指標,堅持扶優扶強。”有關負責人說,按照技術上應先進、質量上要可靠、安全上有保障的原則,技術指標上限不做調整,防止企業盲目追求高指標忽視安全性,適當提高技術指標門檻,推動技術加速進步。同時,進一步簡化現行補貼指標體系,為企業開發產品提供更加寬鬆的政策環境。

有關負責人介紹,現行政策規定,運營車輛申請補貼清算需滿足2萬公里行駛裡程。部分企業反映清算時間長、資金佔用壓力大。為緩解企業資金壓力,新政策規定:從2019年開始對有運營裡程要求的車輛,完成銷售上牌後即預撥一部分資金,滿足2萬公里後再予以清算。

《通知》要求,地方從2019年起完善政策,過渡期結束後不再對新能源汽車(公車和燃料電池汽車除外)給予購置補貼,將購置補貼集中用於支持充電(加氫)等基礎設施“短板”建設和配套運營服務等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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