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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之風氣的保證——聊聊古代監察制度

制度

之前給大家介紹過監察的職能,這次,想要給大家簡單的介紹一下監察的幾個方式,讓大家更全面的了解一下古代的監察制度,知其優劣。

中國古代監察督核機制是由一整套自上而下、縱橫交錯的網絡組織來保證實行的。監察督核的對象是各級文武官員和勳臣貴戚,也兼及普通人民。舉凡政紀、法紀、軍紀等國家大政之外,還深入到賦稅、營造、漕運、鹽鐵茶馬專賣、科舉考試、學校教育等多方面,監察督核的權限無所不及。為使監察督核能夠收到實際效果,歷代統治者采取了檢核簿冊、舉劾案章、連坐告密、遣吏巡行、牽製監督、密查偵緝、密奏傳呈等方法。接下來我們分別看一下這幾種方法中的其中四種。

一、檢核簿冊法

檢核簿冊法是進行監察的常規方法。古代各級政府部門在年終時匯集各種政務情況,製成簿冊,逐級呈報審查,上級核對簿書,因此鑒定下級是否完成規定的任務。出於同等目的,監察人員也經常到各級政府部門去“督促文書”,在檢核簿冊過程中,除了檢核文書中的錯謬和失誤之處以外,對於公文運轉是否符合期限和程式,內容是否有弄虛作假等,都要進行監察。檢核簿冊是按照國家和政府部門的“令、“格”、“式”等法規進行的,有嚴格的工作程序。

如明代規定檢核簿冊,一定要按照過、通照、遲、失錯、埋沒五等處置。如果出現“文案不立,日月顛倒”,則要“推究治罪”;而“中間乾礙追究改正事理,照依已定行移體式施行。如有遲錯,其經該官員應請旨者,奏請取問。其余官吏,就便依照刷文卷律治罪”。對公文簿冊進行檢核,駁正違失,可以減少失誤,糾正工作中的偏差,清查積弊和督促官吏的工作,其積極作用明顯。

但古代檢核簿冊,必然要將當時起主導作用的宗法意識和官僚政治的內容放在重要位置。例如,必須遵守的許多避諱和嚴格按照綱常等級制度形成為公文書寫格式,一不小心,就會牽連一大批人,釀成重大案件。

清代嘉慶二十三年(1818年),在順天鄉試科場所貼的條例上,高宗(乾隆)廟號的“宗”字,誤寫為“祖”字。結果,現任的禮部郎中被褫職;現任的員外郎3人、主事2人,前任的郎中、員外郎、主事共4人,各降一級留任;禮部侍郎革職留任;連及考試監臨官及刑部、大理寺、順天府等兼管此事的刑部侍郎、大理寺少卿、府尹、府丞等6人,或降調,或降級留用。

這在現代被認為是無關緊要的筆誤,在古代卻要被糾察為“大不敬”的頭等大案。所以,各官於文書最為謹慎,逢皇帝徽號抬頭處尤為緊要;而監察官員常常是察魚索斑,專門尋找錯字和避諱字,進而使監察流為形式,造成吞舟之魚常漏,短尾之蝦難存,難以製工作中的腐敗。著重於簿冊文牘中評定政績,也易於徒作文字遊戲,滋長官僚政治之風。

二、舉劾案章法

監察人員檢舉和揭發各種違反朝章禮法的人和事,稱之為“案章”;對違法亂紀的人進行彈劾,稱之為“舉劾”。舉劾有一定的儀式和程序,可以當朝進行面劾,也可以用書面奏劾。官員接受彈劾以後,則要暫時離開自己的職任以避嫌等候君主的批示和有關部門的處理意見。被彈劾的官員有申辯的權利,有時還允許與彈劾人員在朝廷或官廳進行對質辯爭,使監察人員與被監察人員之間也構成相互監督的關係。

然而,監察人員擁有舉刻權,不管被舉劾人員的辯爭是否能夠勝訴,都必須先要離任受訊,是否能夠官複原職則成為未知數,故此,各級官吏對監察人員都存在一種畏心理,“行行且避,馳馬禦史”,監察人員一有行動,則“四方警動”監察人員擁有比較獨立的舉權,便於監察權力的行使。如明代正德時的給事中周璽,“大寮賈斌等十一人,中李興等三人,邊將朱廷、解端、李稽等三人”“大同失事,天錫往核,具得其狀,巡撫洪漢、中官劉雲總兵官王璽以下鹹獲罪”。張士隆為禦史,“巡鹽河東,劾去貪汙運使劉愉”該傳收錄了監察官49人,各有事跡,史臣讚曰:“諸臣戒盤遊,斥權幸,引義爭,無職矣”。

君主授予監察人員以糾舉彈,乃至“風聞奏事”之權,雖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維護朝廷綱紀和震臣屬的作用,但經常是虎頭蛇尾,以至於人們認為“奉使宣撫,問民疾苦。來若雷霆,去若敗鼓”抵消了應有的效果。

此外,監察人員在考慮自身的利益時,也往往避重就輕,明代就有人認為:“近者科道糾拾,先期合具小帖,密投匭中,臨期然後開匭酌議,疏名以上以朝廷至公之典,而乃暗昧為之,跡類匿名,事屬用計。中間即挾私報復者,孰從而辯之?”再加上有些君主和權貴常常示意監察人員運用手中的舉劾權來製造輿論,用以打擊在他們看來不忠順的臣僚和政敵;有些監察人員也利用職權,甘心做某些權臣的打手和吠犬,卷

入門戶派系之爭,乃至肆行招搖誣陷坑害,製造混亂。

三、連坐告密法

連坐告密是在商鞅變法以後長期實行的制度,告密的範圍包括逃避賦稅兵役、非議君主吏師、私藏詩書和“盜賊”等項,涉及範圍相當廣泛;與此同時,上至公卿、下至什伍,都必須實行連坐,這樣的做法經常被統治者貫徹到監察制度當中。

連坐與告密相結合往往使用十分殘酷的手段,但取得的效果卻是短暫的,而且必然帶來極壞的後果。例如漢武帝時,酷吏盛行,盜賊興起,“乃使光祿大夫范昆、諸部都尉及故九卿張德等衣繡衣持節,虎符發兵以興擊,斬首大部或至數萬級。及以法誅通行飲食,坐相連郡,甚者數千人。數歲,乃頗得其渠率”雖然這樣的連坐曾收到過一定的功效,但不久散亡者又嘯聚山林。

為此,漢武帝制定“沈命法”,責罰官吏罪及小民,反而造成“上下相為匿,以避文法”,盜賊更多。對叛亂者采取瓦解,對告密的內容有所甄別,又適當收窄連坐的範圍,是一些帝王明智的抉擇,效果會好一些。如漢光武帝時,群盜並起,光武帝下令:“聽群盜自相糾摘,五人斬一人者,除其罪。牧守令長界內有盜賊,及棄城者,皆不以為罪,但取獲賊多少為殿最,惟蔽匿者罪之”。舉發從嚴,懲處從寬,惟重實效的做法,反而對穩定統治有利。清代史學家趙翼認為:“同一捕盜也,一則法愈嚴而盜愈多,一則法稍疏而盜易散。此前事之師也”。

但前事的得失而後者往往置於腦後。如武則天唐稱帝,自知反對勢力遍布朝野,因而全力誘發告密。設置知匭使,負責掌管延恩、招諫、伸冤、通玄四匭,以受理天下密奏,“盛開告密之門,有告密者,臣下不得問,皆給驛馬,供五品食,使詣行在,雖農夫樵人,皆得召見,廩於客館,所言或稱旨,則不次除官,無實者不問。

於是四方告密者蜂起,人皆重足屏息”。當時的文翰官員麟台正字陳子昂上疏雲:“伏見四方告密,囚累百千輩,及其窮,百無一實”。並引隋煬帝濫刑而亡為例,提出古人雲:“前事之不忘,後世之師”為勸。

本來唐代的法律規定不許使用匿名的方式密告。“諸投匿名書告人罪者,流二千里。得書者皆即焚之,若將送官司者,徒一年。官司受而為理者,加二等。被告者,不坐。輒上聞者,徒三年”。但武則天破壞法制,鼓勵匿名密告,進而造成全國性的驚惶恐懼和反叛的心理,引發星火燎原,官民齊相聲討,說明告密之並沒有什麽實在的神奇力量,反而加速其統治的垮台。

匿名告密的盛行,不但使全國臣民戰栗自危,而且還給奸惡小人誣陷良善帶來可乘之機,破壞社會的穩定。基於此明清的法律加重對匿名告狀行為的處罰,“凡投匿隱姓名文書告言人罪者,絞見者,即便燒毀。若將送官司者,杖八十。官司受而為理者,杖一百。被告言者,不坐。若能連文書捉獲解官司者,官給銀一十兩充賞”。

然而,統治者制定的法律,總是由統治者率先破壞,在統治者認為需要的時候,往往又反而鼓勵並受理匿名告狀,一經立案,往往要“肅清逆黨,“株連蔓引,迄數年未靖”。在君主專製統治之下,連坐告密必然如影隨形,是無法根滅的。

四、遣吏巡行法

遣吏巡行就是派遣使臣出去,代表君主“巡”,對地方實施監察的方法是由君主直接操作的監察手段,也是監察職能深入全國各地的表現。

早在漢代,曾經不定期地派遣禦史、丞相史等官吏分行各郡國,著重了解各地官員的政績和社會動態,也是為了澄清吏治。在收到一定效果之後,漢武帝把全國劃分為13部(州)監察區,各部派遣刺史,分巡各郡國,省察治狀,黜陟能否,斷治冤獄。

與此同時,各郡國則派遣名為“督郵”的官巡行屬縣,各縣派遣廷巡行屬鄉構成一套自上而下的監察體系,為加強中央的控制能力,漢武帝還不時派名為“繡衣直指”的官員去“出討好猾,治大獄”。由於監察官的權力擴大和分區監察,刺史很快就上升為地方上的顯要人物,在漢成帝緩和元年,刺史改為州牧增秩至二千石,監察區轉變為行政區,派遣之吏演變成正式職官。

漢代以後,在中央勢力強大時,經常不定期地派遣一些官吏,以“使臣”的名義巡察某個地方或處理某項事務。這些“使臣”或“假節”,或“持節”,或“衣繡衣”,或“走馬承受”,或“奉諭旨”,除享受特殊的禮遇之外,還擁有特別的監察權,有超越正規官僚機構之上的權力,號稱“代天子出巡”,權威特重。這些有固定巡視區域的“使臣”,也逐漸成為地方行政長官,納入地方行政序列。如唐代的“道”,宋、金的“路”,元代的“省”。

遣吏巡行在一定時期內曾經起到過澄清吏治,加強統治的效用。然而,因為所遣之吏擁有權力過大,又缺乏製約的機制所以許多遣吏依恃特權而肆行威福,攬權蔑法,甚至貪贓索賄,有意製造冤獄。

如唐代所遣使臣一出,“州縣迎相望,道路牧宰候,僮仆不若,作此威福”。明代“撫按出巡,不分府州縣正佐,跪迎道旁,倘值風雨,即知府亦陷膝圬泥中”,甚至“以貂皮飾滿器,以茵褥鋪廁中,按臣受而安之晏如也”;而且是“好攬諸司之權,百凡大小刑名,俱令申詳定奪”。唐玄宗李隆基曾說:“向者屢遣使臣分巡諸道,察吏善惡,今因封禪歷諸州,乃知使臣負我多矣”。

有鑒於遣吏巡行的諸多弊端,滋長了對此派遣官員的不信任,有些君主便改為委派自己的親信宦官或幸臣充當耳目爪牙,直接插手監察事務,包括對監察系統的檢察。但這種做法,不過是以弊除弊,其弊更巨。

如唐代經常派遣宦官“持節傳命,光焰殷動四方。所至郡縣奔走,獻遺至萬計。修功德,市禽鳥,一為之使,猶且數千緡。監軍持權,節度返出其下”。明代“以地方官不足信而假中朝之禦史以為重,久之亦可為地方官矣。則又出中朝之尊貴以臨之,禮節滋煩,文移滋費,而彼此牽製不得行其意。

功成則眾任之事,敗亦不獨加也。彼此相杖相委,視蔭玩日”。以宦官代替禦史,是明代中期以後政局的特點,凡“鎮守、出征、督、坐營等事,無一不命中官為之”。這些宦度出使,“絡繹道路,恣為求索”所謂代行監察,實際上已成醞亂之源。

總結:

這些制度,放在當時的歷史中看來,不可不說這些方法從小到規範百姓行為,大到匡正國家過失都起到了極大的作用。縱觀古代的種種監察的方式,皆有其合理之處也有其不合理之處,有積極作用也有消極作用。積極的我們應該借鑒,消極的我們應該摒棄。

古人雲:“以史為鑒,可以知興替。”放到現代,看看這幾個方式,看看當時朝代的興替,就知道我們應該怎麽做,應該怎樣建設一個檢查制度完善的社會,怎樣創造一個一直興盛下去的國家。

參考文獻:《中國政治制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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