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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突如其來的百萬欠款,他懵了,好在……

來源:檢察日報

今晚九點半

一份空白借據,讓當事人背上百萬債務。檢察機關明察秋毫,發現這是一起虛假借貸案,經抗訴,該案最終再審改判。

2019年4月29日,檢察官電話回訪這起虛假借貸案的當事人邵某,邵某表示其工廠如今經營穩定有序,對檢察官表示感謝。

出具空白借條,被判償還百萬元

“都是那張空白借條惹的禍,我根本不認識呂某,也沒有向他借過錢,如今法院卻要我還呂某100萬元,我比竇娥還冤枉。”2013年12月16日,邵某到江蘇省宜興市檢察院反映情況,向承辦檢察官訴說冤屈,情緒激動。

邵某是一家電爐廠的廠長,2012年,因資金周轉困難,他通過中間人周某向他人借款100萬元。由於出借人不確定,加之對周某信任,邵某將一份自己簽名但沒有填寫出借人姓名的借條及收條交給周某。

邵某出具的空白收條,出借人一欄簽著呂某的名字。

然而,邵某不僅未收到借款,還被素不相識的呂姓男子一紙訴狀告至法院,要求其償還100萬元及利息,而證據正是邵某出具的空白借條及收條,此時出借人一欄簽著呂某的名字。

邵某向呂某借債一事,不僅有物證,還有人證。庭審上,中間人周某作證,稱借款發生在2012年1月20日,在周某辦公室內,呂某將黑色塑膠袋裝著的100萬元現金交給邵某,邵某當場出具借條與收條給呂某。但由於當時借條及收條上沒有蓋電爐廠的公章,蓋章後由周某在第二天將收條交給呂某,幾天后再給了借條,出借人空白處是呂某自己添上去的。周某還稱,邵某向呂某借款時,還有另一名證人小傑在場。

因呂某提供了借款借據,且周某到場作證,2013年6月8日,法院一審判處邵某清還借款,並承擔相應利息。邵某不服提出上訴,但由於證據不足,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

檢察官發現虛假訴訟端倪

在向檢察院申請監督前,邵某已向警察機關報警。受理該案後,承辦檢察官與警察機關聯絡,查閱了警察機關的調查筆錄,也分別找該案的當事人進行調查,發現了一處有悖常理之處。

“按理說,債權人與債務人當場辦理借款手續的情況下,借條和收條會由債務人一人填寫。而在該案中,呂某、周某均陳述邵某在周某辦公室當場出具借款手續。但呂某在場的情形下,邵某卻未填寫出借人呂某姓名,這有悖常理。”承辦檢察官說。據此,檢察官認為該案可能涉嫌虛假訴訟。

在該案中,邵某提供的借據是關鍵性證據,承辦檢察官決定從借據入手,進一步查清事實。在案卷中,檢察官發現邵某提到自己多次被做資金生意的王某催債的事情,並稱當時空白借據就在王某手中,也就是說,空白借據除了被周某、呂某持有外,還曾經出現在王某手中。

原來,就在邵某出具空白借條不久後,中間人周某找到王某,王某同意出借資金給邵某,以轉账形式給了周某100萬元,並拿走了邵某的空白借條及收條。而由於銀行账戶被法院凍結,周某無法給邵某轉款。隨後借款到期,王某催債,邵某以未收到錢而拒絕還債。王某找中間人周某協調,周某便將自己對他人的債權轉讓給王某,同時收回了空白借條及收條,但未還給邵某。

既然王某曾經拿到過空白借據,那會不會有相關線索呢?經過詢問,王某稱自己曾給空白借據拍過照。於是,檢察官以此為突破口,展開了調查。王某雖然拍了照片,卻早已將原照片刪除,難以證明收條照片確實存在。

在技術部門的幫助下,承辦檢察官於2013年10月將王某刪掉的照片予以還原。電子物證鑒定顯示,該照片拍攝於2012年4月28日至2012年9月7日。“證據表明,王某曾持有並保存邵某的收條較長一段時間,周某所謂第二天就將該收條交給了呂某的陳述不實。由此,我們認為周某可能向法院提供了偽證,本案存在虛假訴訟嫌疑。”承辦檢察官表示,隨後將該案移送警察機關進一步查證。

抗訴,真相大白

至此,周某證詞已不能作為本案定案的依據。2014年3月25日,宜興市檢察院獲悉周某被法院司法拘留,立即前往拘留所向周某作調查。通過擺明案件事實、釋法說理,周某最終承認向法院作了偽證。

“我和呂某向法院打了假官司,借100萬元現金給邵某一事是我和呂某編造的,我和邵某沒有直接的債權債務關係。”周某向承辦檢察官坦白。隨後,承辦檢察官向另一名在場證人小傑調查,小傑也承認作了偽證。

經過審查,檢察官還原了案件事實。原來,從王某處拿回邵某的空白借據後,周某因欠呂某借款無力償還,便將空白借條及收條“抵當”給呂某。而呂某在借條及收條上填寫出借人為自己姓名後,持借條及收條至法院起訴邵某及電爐廠,並指使周某及小傑到庭作偽證。

“現有證據已能充分證明呂某與邵某、電爐廠之間不存在本案借貸事實,原審一、二審法院依據呂某、周某虛構的借款事實,認定呂某與邵某於2012年1月20日直接發生100萬元借貸關係,屬認定事實錯誤。”2016年5月18日,宜興市檢察院依法向無錫市檢察院提請抗訴。經無錫市檢察院提請抗訴、江蘇省檢察院抗訴、江蘇省高院再審,最終判決駁回呂某的訴訟請求,並對呂某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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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唐文英 編輯:薛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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