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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住宿監管,不應違背“包容審慎”原則

近年來,移動互聯網推動了大量新業態、新模式的誕生,以網絡化、分散化、個性化體驗為特徵的共享住宿就是其中之一。

國家資訊中心數據顯示,2017年我國共享住宿市場交易規模約145億元,比上年增長70.6%;參與者人數約為7800萬人,其中房客約7600萬人;主要共享住宿平台的國內房源數量約300萬套。

巨大的需求與供給、創新的經營與服務模式,讓共享住宿迅速成為獨立於傳統酒店業之外的新業態。與此同時,各地政府也在積極制定管理辦法,完善共享住宿市場的監管,推進行業健康發展。

9月17日,成都市旅遊局發布了《成都市民宿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從民宿的開辦條件、申報備案、經營規範、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六個方面,提出了具體的規範管理要求。

《辦法》的制定與發布一方面顯示了地方監管部門對共享住宿行業的重視,但另一方面,管理辦法因缺乏對新業態的足夠理解和前瞻性,也引發了監管方式的爭議。比如《辦法》中提出:“有條件的城市小區業主將住宅改變為民宿經營性用房,按照《物權法》經有利害關係業主同意的,可放寬市場準入”、“民宿經營者應當依法申請工商注冊登記”、民宿經營必須“配備專‘兼’職治安保衛人員”等。

專家表示,該《辦法》將監管重點放在了開辦條件和申報備案的各種事前審查方面,將加重小經營者負擔。尤其是,獲得小區相關業主的全部同意幾乎不可能,再加上工商注冊要求,將使得共享住宿的絕大多數參與者被迫退出。

國家資訊中心分享經濟研究中心也專門撰文表達了不同意見,認為該《辦法》的指導思想和設計思路,基本沿襲了傳統酒店旅館業的管理模式,對於共享住宿新業態的發展需求沒有予以足夠的考慮和設計,難以從根本上解決共享住宿新業態發展中出現的問題。

該中心表示,“包容審慎”是中央一直強調的關於新業態、新模式監管所應遵循的基本方針和原則,將酒店管理辦法直接套用到共享住宿領域,與“包容審慎”有違背之處。

但對於共享住宿等新業態,監管仍然是必須的,也是行業健康發展的基礎,怎樣的監管才合理有效?

專家們建議堅持三個原則:一是包容審慎原則,在保證基本安全的大前提下,需要予以包容,不要一上來就“管死”,而是要給它一個“觀察期”;二是切忌“用老辦法管理新業態”;三是以激發行業和市場創新活力為導向,減少事前審批和許可,將重點放在事中事後監管。

(責任編輯: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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