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蛇毒血凝酶仿製藥被放行 原研藥因療效不明進口被否

  原研藥因療效不明進口被否後 蛇毒血凝酶仿製藥被放行

  曹學平

  又一款注射用血凝酶浮出水面。

  1989年,瑞士素高藥廠注射用血凝酶(立芷雪)獲得中國進口藥品許可證,此後在1997年和2005年獲得進口藥物注冊證。

  2011年,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國家藥監局”)認定瑞士素高藥廠注射用血凝酶沒有在原產國上市,不能證明有效性,存在靜脈血栓形成的風險,其進口藥品再注冊申請不符合藥品審批的有關規定,不批準本品的注冊申請。

  公開資料顯示,目前國內的血凝酶製劑市場有3個多組分的仿製藥,分別為“注射用矛頭蝮蛇血凝酶”“蛇毒血凝酶注射液”和“注射用白眉蛇毒血凝酶”,上述3個品種均為瑞士素高藥廠“立芷雪”的仿製藥物。

  不過,《中國經營報》記者發現,上述3個仿製藥在2015年、2016年相繼獲得了國家食藥監總局的藥品再注冊批準。

  國家食藥監總局批準上述3個仿製藥品再注冊申請的依據是什麽?2018年2月26日,本報記者為此致函該局尋求採訪,但一直未獲回復。

  原研藥進口被否

  事實上,瑞士素高藥廠不服原國家藥監局作出上述的審批意見通知件,曾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判決書顯示,2011年9月26日,國家藥監局認定原告的“注射用血凝酶”(以下簡稱“涉案藥品”)進口藥品再注冊申請不符合藥品審批的有關規定,維持原審批結論。理由為:資料顯示,本品未在生產國上市。本品2005年再注冊批件中,明確要求申請人在本品中國臨床使用期間,請進一步驗證其療效和安全性,請組織開展多中心、大樣本的隨機雙盲對照試驗,以進一步證實其臨床療效,規範說明書內容(包括適應症),為下次再注冊提供再評價的依據。此次提交的臨床試驗結果中沒有充分數據說明本品用於預防出血的有效性,且存在潛在的靜脈血栓形成的風險。

  原告瑞士素高藥廠當庭稱,涉案藥品是美國1974年的專利產品,並且於不同時期在8個國家先後上市。在多數國家上市的為注射液,在中國上市的是比注射液效果更好、更穩定的凍乾粉針,應當獲準再注冊;被告確認藥品安全、有效而且臨床需要的依據並未事先公開,被訴審批意見與原告提交的專家意見相反。綜上,原告請求法院撤銷被訴審批意見並責令被告對原告的進口藥品再注冊申請重新進行處理。

  不過,被告國家藥監局對此表示,原告所稱涉案藥品在其他國家上市的均為注射液,而在我國申請進口注冊的是凍乾粉針,這是兩種不同的產品,並且原告提交的申請材料顯示涉案藥品在出口國沒有獲得上市許可;原告提交的申請材料顯示涉案藥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均存在疑問。被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認真審慎地履行了法定審批職責,被訴審批意見認定事實清楚,符合法律規定,請求法院維持被訴審批意見,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本案中,被告在受理原告的涉案藥品再注冊複審申請後,將原告的申報資料移交藥品審評中心進行審評,藥品審評中心經審評,認為原告此次提交的臨床試驗結果中沒有充分數據說明涉案藥品用於預防出血的有效性,反而存在潛在的靜脈血栓形成的風險。被告在不能確認涉案藥品安全、有效的情況下,不予批準原告的再注冊申請,具有事實依據,亦符合前述規章規定。

  2014年5月30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瑞士素高藥廠的訴訟請求。

  國產仿製藥被放行

  不過,僅僅一年過後,2015年5月18日,國家食藥監總局批準了諾康藥業“注射用矛頭蝮蛇血凝酶”的再注冊申請;當年8月15日,該局批準了奧鴻藥業“注射用白眉蛇毒血凝酶”的再注冊申請;2016年,該局亦批準了兆科藥業“蛇毒血凝酶注射液”的再注冊申請。

  公開資料顯示,目前國內的血凝酶製劑市場有3個多組分的仿製藥,分別為諾康藥業的“注射用矛頭蝮蛇血凝酶”、兆科藥業的“蛇毒血凝酶注射液”和奧鴻藥業的“注射用白眉蛇毒血凝酶”,上述3個品種均為瑞士素高藥廠“立芷雪”的仿製藥物。

  此前有醫務工作者公開表示,上述3種仿製藥是地方審批後的地標升部標產品,基於當時的法規,以進口的蛇毒血凝酶為原研藥,只要做100對驗證臨床試驗,和進口藥療效相當,即可獲準上市。也就是說基礎的療效和毒性驗證都不需要做,只要以原研藥物為對照做個簡單的臨床橋接試驗就可以了。

  據米內網數據顯示,2016年中國公立醫院醫療機構終端蛇毒血凝酶用藥金額為43.22億元,同比2015年下降1.39%。2016年中國重點城市公立醫院蛇毒血凝酶用藥市場格局中,諾康藥業的注射用矛頭蝮蛇血凝酶“巴曲亭”佔據了25.97%,奧鴻藥業的白眉蛇毒血凝酶“邦亭”佔據了14.26%,兆科藥業的蛇毒血凝酶“速樂涓”佔據了8.62%的市場份額。

責任編輯:關海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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