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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魚也不能吃了?全面“禁野”也需要明確邊界

▲資料圖

野生動物“禁食令”頒布後,近日,廣東省龜鱉養殖行業協會、湖南省龜鱉產業協會、杭州市龜鱉行業協會等在網上發文呼籲,懇請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等部門三思,勿將龜鱉列入禁食行列。

有協會負責人提到,如湖南中華鱉(甲魚)養殖已形成專業化的苗種生產、商業養殖、飼料生產、市場銷售的成熟產業鏈體系。在湖南漢壽縣,甲魚產業已成為五大支柱水產養殖品種之一,是漢壽縣數萬農民賴以生存的重要手段之一,若對其“禁食”會傷及這些養殖農戶。

受此輪疫情影響,“禁野”的社會共識進一步提升,全國人大常委會也通過了“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的決定。但全面“禁野”禁的是“野”,而不是隻論大物種,不論“野生還是養殖”。

正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指出的那樣“正確理解全面禁食野生動物”,需要把握好界限。除了魚類等水生野生動物不列入禁食範圍,比較常見的家畜家禽(如豬、牛、羊等),應該依照畜牧法、動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規管理——也即不屬於統一禁食的範疇。

不過,禁與放的界限模糊之處在於,中華鱉等野生動物雖然也算得上“人工養殖利用時間長、技術成熟,人民群眾已廣泛接受,所形成的產值、從業人員具有一定規模”,但目前並未被列入畜牧法規定的“畜禽遺傳資源目錄”之中。

深圳的立法跟進,原本是對這種模糊界限的明確,其有利於給相關產業經營者和市民,提供更準確的預期,初衷值得肯定。但養殖類龜鱉是否應該禁食,確實還需要全面考慮各方因素,加以妥善權衡。

一如多地龜鱉產業協會發起的呼籲所示,龜鱉養殖在很多地方已經成為支柱產業,是一些地方農民增收的重要手段,有些還屬於特色扶貧項目。若“一刀切”加以禁止,帶來的社會綜合影響不容低估。

事實上,這不只是關係到相關產業和養殖戶的利益,是否應禁止食用人工養殖的龜鱉,不少民眾也有疑問,畢竟,龜鱉的食用在社會已有較高的接受度。所以綜合考慮,相關決策的確應該進一步“打撈”更多意見,體現社會觀念和利益的最大公約數。

其實,農業農村部相關負責人此前也表示,關於養殖兩棲爬行動物,目前農業農村部正在和國家林草局協商,調整完善相關的目錄和配套規定,進一步明確禁食的範圍。在相關目錄和配套規定的調整完善尚未完成前,各地不妨暫緩立法禁野的擴大化,對“野生”概念精準把握。

比如,法律層面收緊,執法層面更應該有針對性的優化。像龜鱉養殖可以考慮“放行”,但同時也得強化相應的食品檢疫標準執行,並對非養殖的野生動物交易加大查處力度。

這是全面“禁野”必不可少的配套支持,也是精細化治理的內在要求——既最大程度確保治理效率,又避免可能造成的誤傷。

另外,正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提醒的,新的禁野規定可能會給部分飼養動物的農戶帶來一些經濟損失,有關地方政府應當支持、指導、幫助受影響的農戶調整、轉變生產經營活動,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一定補償。

“全面禁野”從立法到執法有統一跟進是好事,但在對待人工養殖野生動物方面,也宜兼顧經濟社會效益和社會接受度,避免出現盲目、隨意擴大化的傾向。

□任然(媒體人)

編輯 陳靜 校對 翟永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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