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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評論:損失15萬隻賠300元,快遞公司於理於法都說不通

保價賠償規定不能成為快遞公司逃避責任的“護身符”,消費者有權最大程度地追回自身的損失,這也是對快遞企業違規操作的應有懲罰。

文 | 李長安

據媒體報導,近日遼寧的李女士通過某快遞公司寄出的一個包裹,竟然被快遞員私自簽收並送至舊衣回收廠處理,導致不少東西被拿走甚至被銷毀,由此造成的損失大約有15萬。更令李女士難以接受的是,面對由於快遞員的過錯造成的巨額損失,物流公司給出的回復卻是只能賠償300元。如此鬧心的事情,相信不少消費者都有過類似的經歷。

近些年來,我國的快遞行業取得了快速的發展,但在網購過程中,消費者遇到的煩心事也層出不窮。各種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案件,呈現出不斷增長的態勢。特別是快遞過程中的種種不規範操作,讓消費者防不勝防。

就拿快遞員私自簽收郵件來說,個中的原因有多方面。除了少數快遞員職業操守本身存在著缺陷外,更多的是快遞員出於為了增加投遞量,進而獲得更高提成的目的。如果這個快遞確實已經送到客戶手裡,而有時客戶嫌簽收麻煩,也會主動讓快遞員代替簽收。此外,有些快遞公司的硬性規定也是導致快遞員私自簽收的原因之一。比如有的快遞公司配備監控軟體,要求快遞員必須在一定時間內送到客戶手裡並簽收,不簽收就要罰款。快遞員為了節省時間,就私自集中代簽。

但是,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快遞員私自簽收並處理郵件是一種典型的違規行為。根據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快遞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並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當面驗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權當面驗收。因此,如果快遞員要將快遞放在快遞櫃或代收點,有義務通過打電話或發短信的方式征得收貨人同意後再行投遞。如果未經允許投遞,並造成損失,收貨人有權向代收點或快遞公司索賠。

至於快遞過程中造成的損失賠償,也一直是一個容易引發社會熱議的話題。因為按照我國現行的《郵政法》規定,賠償金額的多少主要是依據保價金額的多少來核準的。保價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毀,按照保價額賠償。至於未保價的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於是,一些快遞企業以此作為減輕責任甚至免責的一條依據。他們想當然地認為,不管消費者損失多少,我反正按照保價金額賠償就行了。在信息不對稱和力量對比不平衡的情況下,不少消費者也只能忍氣吞聲,自擔損失。

殊不知,我國的法律也同時規定,如果郵政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郵件損失,或者未履行有關規定義務的,無權援用相應的限制賠償責任。很顯然,在本案中,該快遞公司存在著明顯的重大過錯。該快遞員顯然沒有履行告知的義務,不但私自簽收,還自作主張將快遞當作垃圾擅自處理。這樣,快遞公司在給客戶造成十多萬元損失的情況下隻賠償300元,於理於法都說不過去。

這就是說,保價賠償規定不能成為快遞公司逃避責任的“護身符”。對於消費者而言,完全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最大程度地追回由此造成的損失。這既是消費者應該得到的一種補償,也是對快遞企業違規操作的應有懲罰。

李長安(經濟學者)

編輯 井彩霞 校對 賈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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