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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時評:讓員工放棄帶薪休假和加班費,“兩廂情願”怎說得出口?

作者:默城

9月2日,據網友“傷寒雜病論”爆料,成渝釩鈦科技有限公司讓員工自願簽署《奮鬥者自願申請書》,做“公司奮鬥者”。該公司人事部門發布的文件中寫到,“公司奮鬥者”需自願加班,放棄帶薪休假,放棄加班費,自己能力不足時接受公司淘汰,並承諾不與公司產生法律糾紛。

該公司軋鋼廠廠長王佔熬稱:“作為公司員工,可能個人看法不一樣,這是兩廂情願的,我覺得適合我、我認可的話,我可以簽字,這個是自願的。”據天眼查App,該公司於2006年在四川內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成立,公司經營範圍包括釩鈦礦燒結、釩鈦礦冶煉等。

美名其曰“奮鬥者協議”,但細看內容,其實就是一個“霸王條約”。無論是員工自願加班,放棄帶薪休假,放棄加班費,還是員工自己能力不足時接受公司淘汰,並承諾不與公司產生法律糾紛等約定,本質都是在擠佔員工的正當合法權益,呈現的是“公司利益最大化、員工利益最小化”的狀態。那這樣的協議,就難言“平等”二字。

能想出這種“奮鬥者協議”的公司,恐怕也是拿著“上帝視角”來看待和對待員工,公司給員工提供的工作以及平台,好像是一種“施恩”,員工只能用無條件的奮鬥來感恩,這是什麽奇葩思維?如此奇葩的“奮鬥者協議”,多少沾點“賣身契”的意味,也是一個典型的職場PUA行為。

從法律層面來看,就以放棄加班費這事為例,《勞動合約法》第三十一條嚴格規定:用人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部門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所以,這份奮鬥者協議中規定的“需自願加班,放棄加班費”,實際上剝奪了勞動者依法享有的休息休假及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違反了勞動法的強製性規定,且不合理地排除了勞動者的主要權利。從法律上來說,這樣的約定屬於無效約定。

此事中更奇葩的是,該公司的一個廠長還表示,這種奮鬥者協議,是“兩廂情願”的。不否認,這份《奮鬥者自願申請書》確實講明是自願簽署的。但如果考慮到具體現實情境的話,這個“自願”就沒那麽簡單了。其畢竟是公司方面主導的,如果員工不簽的話,只要員工還想留在公司裡,很難說公司之後不會對其采取歧視性行動。說白了,在公司和員工“權力明顯不對等”的情況下,任何“自願”的真實度,都要打個問號。

所以,“兩廂情願”這四個字,相關管理者怎能說得出口?相關員工敢不“兩廂情願”嗎?能有這種判斷,就是現代版的“何不食肉糜”,只會淪為社會笑柄。管中窺豹,從這一個例中,也能窺探出公司與員工“平權”的困境,相互平等,尊重雙方正當權益職場關係的構建,仍任重道遠。

就“奮鬥者協議”的內容而言,我們可以看出,公司的初衷是想讓員工的價值發揮到最大化,進而使得公司發展更好。這樣的初衷沒問題,只是具體路徑偏了。若隻強調員工付出,而不給員工回報,那不僅不會給公司帶來源源不斷的發展動力,反而會放大公司發展的內部阻礙。

一家公司想要長遠發展,從員工身上獲得真正的價值,要從最基本的一條開始做起:尊重員工。

來源:光明日報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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