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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評論:外賣商家使用料包 消費者不能被蒙在鼓裡

圖片來自影片截圖

這兩天,估計選擇“回家吃飯”的人要多了不少。因為媒體曝光了一家主供外賣的合肥速食包食品公司,讓廣大食客倒足了胃口。有影片顯示,這家日銷產品40萬份的食品公司,不僅生產條件髒亂差,食品原料也很可能不合格。

16日晚,合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官網對此事通報稱,正在對涉事企業進行全面檢查,對在庫的食品原料和成品,進行全面抽樣送檢。涉事企業也已主動要求停產自查。事情具體情況還有待相關部門調查清楚。

類似的食品安全現象,我們見過了太多。但這次問題突出在,對於廣大消費者來說,我們不是“想不想吃”的問題,而是“想都沒想”就吃了。連“聯想”的權利都沒有,這才是這次食品安全問題的可怕之處。

在越來越提倡透明廚房的時代,在消費者不知情的情況下,以速食包來代替店食,是餐飲文明的倒退,也是該領域權利生態的惡化。

圖文無關,圖片來自視覺中國

當速食包搶佔市場,現做和新鮮,對商家來說,同樣是優勢和競爭力,而對消費者來說,這也意味著選擇和權利。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暫且不論速食包的品質和安全是否可靠,單就產地和日期這些最基本的資訊,公眾也有權利知道。因為,公眾通常的認知是,這些飯菜是在這家飯店即時做的。如果它是提前遠道而來的速食包,也就意味著生產地和日期都變了。這已經不是告知不告知的問題,而是告知錯了的問題。而再進一步,消費者如果連它是不是速食包都不知道,又何談什麽“有效期限”?

事實上,這層遺失的知情權背後,還有一個對消費者極不公平的“誤會”。點哪家外賣,很多時候就是衝這家店名字,或者招牌去的。舉個例子,很多店都有土豆牛腩這道菜,我之所以選擇了某家,可能就是因為我覺得這個品牌的好,結果你給我的卻可能是“萬變不離其宗”的批發速食包,這不是名不副實嗎?

不用懷疑,商家當然可能樂見這種“誤會”,但被蒙在鼓裡的消費者,購買的顯然不是想要的,這就是知情權沒有被滿足後的利益損失。那麽,這種情況,算不算“所宣稱商品與實際不符”呢?這個問題值得商榷和深究。

如果有一天,當速食包的概念及公眾對其認知足夠普及,當消費者像點其他飯菜一樣,自然而愉悅地說,“給我來一份XX速食包!”那時我們才可以說,不用刻意強調這是速食包了。但問題是,這一天很可能不會到來,至少現在看不出人們對速食包的喜愛,只有恐懼和反感。

因此,唯有在速食包安全可靠、合法保質的基礎上,不打折扣地滿足消費者的知情權,才能完成速食包的合法性自洽;至於消費者願不願意選擇,那考驗的就是它的合理性自洽了。

與歸(媒體人)

編輯 博陽 校對 陸愛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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