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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官方發布2019年執業藥師報名條件詳解!你滿足條件嗎?

官方確定版報名條件

8月2日,中國人事考試網發布了《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文件,文件中對2019年執業藥師考試報名條件作出了詳細的描述,其中還包含《國家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報考專業目錄》,通知詳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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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

根據《制度規定》第九條,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獲準在我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參加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藥學類、中藥學類專業大專學歷,在藥學或中藥學崗位工作滿5年;

(二)取得藥學類、中藥學類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在藥學或中藥學崗位工作滿3年;

(三)取得藥學類、中藥學類專業第二學士學位、研究生班畢業或碩士學位,在藥學或中藥學崗位工作滿1年;

(四)取得藥學類、中藥學類專業博士學位;

(五)取得藥學類、中藥學類相關專業相應學歷或學位的人員,在藥學或中藥學崗位工作的年限相應增加1年。

從2019年開始,相關專業比藥學類、中藥學類專業在報考條件上,要求「在藥學或中藥學崗位工作的年限相應增加1年」。

即:取得相關專業大專學歷,在藥學或中藥學崗位工作滿6年;

取得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在藥學或中藥學崗位工作滿4年;

取得相關專業第二學士學位、研究生班畢業或碩士學位,在藥學或中藥學崗位工作滿2年;

取得相關專業博士學位,在藥學或中藥學崗位工作滿1年。

參加2018年度執業藥師資格考試且有部分科目合格的大專及以上學歷(學位)的應試人員(不包括免兩科的考生),其2018年合格科目考試成績繼續有效,並按照四年一個周期順延至2021年。

符合原人事部、原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修訂印發〈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1999〕34號)(以下簡稱原34號文)要求的高職學歷報考人員,相關專業與藥學、中藥學專業都執行過渡期政策: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高職學歷,在藥學或中藥學崗位工作滿7年,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報名參加考試。考試成績有效期按原34號文規定的2年為一個周期滾動管理,各科目成績有效期最遲截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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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免試部分考試科目的條件

根據《考試辦法》第四條,符合《制度規定》報考條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藥學或醫學專業高級職稱並在藥學崗位工作的,可免試「藥學專業知識(一)」「藥學專業知識(二)」,隻參加「葯事管理與法規」「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兩個科目的考試;取得中藥學或中醫學專業高級職稱並在中藥學崗位工作的,可免試「中藥學專業知識(一)」「中藥學專業知識(二)」,隻參加「葯事管理與法規」「中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兩個科目的考試。

符合免試部分科目的報考人員,取得高級職稱與在藥學、中藥學崗位工作兩個條件須同時具備。高級職稱的類別為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崗位工作獲得的藥學、醫學或醫藥學專業高級職稱。從事醫療、預防、保健、醫技、護理工作的主任(副主任)醫師、主任(副主任)技師、主任(副主任)護師,從事大專院校教學、科研、管理工作的教授(副教授)等不符合免考兩科的條件。高級職稱應於報考截止日之前取得。

符合免試部分科目的大專及以上學歷的報考人員,其成績從2019年開始,實行2年為一個周期滾動管理,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參加2018年度執業藥師資格考試的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其考試成績有效期按照原34號文規定執行,其合格科目考試成績僅在2018年度有效,不滾動至2019年。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且連續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20年,符合原34號文中《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免考兩科條件的藥學或中藥學專業高職學歷的報考人員,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繼續按免考兩科申請報名參加考試,其考試成績有效期按原34號文規定執行,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在過渡期之後,高職學歷不再符合《執業藥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報考條件,也就不能按免考兩科的方式申請參加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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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歷(學位)證書的要求

報考條件中有關學歷、學位,是指屬於國民教育系列或者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或認可的學歷、學位,應有國家認可的文憑頒發權利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所頒發的學歷、學位證書為憑證,隻取得肄業證書、結業證書不能報考。

大專及以上的學歷和學位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電大開放教育、網路遠程教育、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所頒發的學歷或學位證書。

高職學歷應為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批或備案的招生計劃內的中等專業學校頒發的學歷證書,不包括職業高中和技工學校頒發的學歷證書。

報考條件中的「第二學士學位」,是指根據《高等學校培養第二學士學位生的試行辦法》((87)教計字105號),在大學本科畢業獲得一個學士學位後,再攻讀且取得的列入國家第二學士學位招生計劃的學士學位,在層次上屬於大學本科後教育。一個本科學習階段跨專業選修課程獲得的「雙學位」或一個本科學習階段獲得中外合作辦學授予的「雙學位」「聯合學位」,不屬於第二學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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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藥學類、中藥學類專業」的界定

報考條件中要求的「藥學類、中藥學類專業」,按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印發的《學位授予和人才培養學科目錄設置與管理辦法》《普通高等學校高等職業教育(專科)專業設置管理辦法》和《學位授予和人才培養學科目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2012年)》《普通高等學校高等職業教育(專科)專業目錄(2015年)》等規定,對照學科目錄來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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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關專業」的界定

報考條件中「相關專業」的界定,在《制度規定》《考試辦法》實施過渡期內,參照《關於發布2015年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報考專業參考目錄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5〕31號)執行。該報考專業參考目錄,包括藥學類、中藥學類專業和相關專業,其中列入報考專業參考目錄的、「藥學類、中藥學類專業」以外的專業,屬於報考專業要求中的「相關專業」,詳見《國家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報考專業參考目錄》(附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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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藥學或中藥學崗位工作」的界定

報考條件中「藥學或中藥學崗位工作」,限於執業藥師註冊管理辦法規定的註冊領域和執業範圍內的工作,即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醫療衛生機構中的藥品質量管理工作和藥學服務工作。

醫師的醫療、預防、保健工作,護士的護理工作,醫藥院校教學、科研、管理工作,化妝品銷售工作,不等同於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中規定的藥學或中藥學崗位工作。

取得臨床醫學、中醫學類、護理學類專業學歷、學位的,如果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崗位工作,且滿足從事藥學、中藥學崗位工作年限要求,可申請參加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

如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等執業醫師活動或從事護理工作,則不符合「從事藥學、中藥學專業技術工作」的報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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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專業崗位工作年限計算方式

專業崗位工作年限計算截止日期為考試當年度的12月31日。

報考人員從事的非藥學、非中藥學工作時間不計算為專業崗位工作年限。未取得畢業證書前的實習經歷不計入專業崗位工作年限。國外工作經歷不計算為報考條件要求的專業崗位工作年限。

取得藥學、中藥學及相關專業第一學歷並參加工作,再以函授、自學考試、遠程教育等後取得的藥學、中藥學及相關專業學歷報考的,可累計取得第一學歷至報考年度期間的實際藥學、中藥學崗位工作年限。超過半年的暫時脫離工作學習時間不計算為專業崗位工作年限,暫時脫離工作學習前後的實際專業崗位工作年限可累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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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港澳台居民報考規定

港澳台居民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參照《制度規定》辦理。港澳台居民持內地高等學校畢業證書的,可以直接填報相關信息;持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或者國外高等學校學歷或者學位證書報考的,學歷、學位證書須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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