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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銀行不能“小而不倒”

(圖片來源:全景視覺)

經濟觀察報 評論員 劉鵬4月2日,國家審計署發布的2019年第1號審計結果公告顯示,7個省(區)的部分地方性金融機構存在不良貸款率高、撥備覆蓋率低、資本充足率低、掩蓋不良資產等問題。

其中,被點出名稱的絕大多數是農商行、農信社等中小型金融機構。在最值得關注的不良率問題上,1號公告更是明確指出,河南浚縣農商行等河南省42家商業銀行截至2018年底的貸款不良率超過5%警戒線,其中超過20%的有12家,個別商業銀行貸款不良率超過40%。

審計署的公告揭露了地方農商行不良問題的冰山一角。在經濟下行壓力加大的形勢下,農商行這樣的中小銀行,其風險經營問題需要引起監管的高度重視,監管層需要就高風險金融機構退出制度建設進行謀劃。

其實在審計公告披露之前,農商行不良率高企的問題已引發輿論關注,個別銀行如貴陽農商行、修武農商行等銀行被曝出不良率一度接近或超過20%,但是公告披露在同一省份出現12家銀行不良率超20%、個別超40%,著實超出市場對中小型銀行資產質量惡化的預期。

農商行不良率高企的一部分原因是監管層對於不良資產的認定標準趨嚴,比如將逾期90天以上貸款全部納入不良貸款,但更多是銀行自身公司治理及經營水準的問題,如本該是以服務“三農”和小微企業為宗旨,部分農商行卻出現貸款“壘大戶”的傾向,這樣既不利於風險分散,也容易滋生銀行高管腐敗現象;又如部分農商行為了規避信貸規模管控,追求新的利潤增長點,激進發力同業業務,但是風控能力不足,導致風險敞口加大。

上述不良數據容易讓人聯想到上世紀90年末國有大行不良資產的情況,彼時它們的不良率超過20%,被冠以“技術性破產”頭銜。對照來看,現在“個別”銀行超過40%的不良率恐怕意味著它們也已陷入“技術性破產”的境地。

今年兩會期間,高風險金融機構處置成為代表委員們關注的焦點話題,人民銀行黨委書記、銀保監會主席郭樹清曾談到,現在正在研究處理,退市要看情況,如果具備條件應該是可以的。而對於如何定義高風險金融機構,他提到了三個因素:資本金已經損失完;不能正常抵禦風險;不能正常經營。

在我們看來,如果銀行確實達到上述高風險金融機構的判定標準,則應該遵循市場規律和原則,該退出的要堅決退出,不能“小而不能倒”。如果說此前地方政府擔心儲戶利益,擔心影響地方社會穩定而對本地高風險中小金融機構退出處置猶豫不決的話,實施將近4年的存款保險制度可以解決這一擔憂。

當然銀行退出會涉及到很多問題,比如高風險金融機構退出的標準及程序需要設置,如何處置相關的債權關係也需要明晰。這需要監管層盡快啟動相關的制度建設,如籌劃多年的《商業銀行破產風險處置條例》應當提上議事日程。

正如郭樹清所言,“金融機構不能隻生不死,要有正常的淘汰。”通過中小銀行的退出處置既可以為整個銀行業經營者敲響市場風險意識的警鍾,又可以為有序處置高風險金融機構摸索積累經驗,通過部分風險的釋放,維護整個金融的秩序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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