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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齡婦女還有權利再要孩子嗎?

高齡婦女還有權利再要孩子嗎?

高齡婦女還有權利再要孩子嗎?

67歲,因失獨而嘗試試管嬰兒,卻在成功懷上雙胞胎後遭遇產檢難。張某的遭遇日前引發媒體關注,也引發社會各界的討論。那麼,這位高齡婦女懷孕生產究竟會有哪些風險?她到底有沒有權利再要孩子?政府、行業、社會以及媒體在面對這一情況時各自該有哪些考量?我們特別約請有關專家從倫理、法律等視角予以深度解析。

高齡婦女還有權利再要孩子嗎?

孕婦對治療方案有自主決定的權利,

醫生利用專業知識,幫助孕婦決策,

但不能強製或代替孕婦作出某種決策。

CFP供圖

家住北京的張某是一位失獨母親,4年前她的獨子在車禍中喪生。今年6月,67歲的張某在台灣地區接種試管嬰兒成功。回到北京後,張某前往寶島婦產科醫院進行產檢,檢查出患有妊娠高血壓,於是轉到北京某三甲醫院,醫生方面建議她終止妊娠。張某認為,「孩子就是母親的命」,不想就此放棄。但由於相關部門已向各醫院通報了張某的病例,她不敢到醫院進行產檢,只能在家中靜養。從醫學倫理、法律角度看,張某的經歷有很多值得探討的話題。

高齡孕婦是否有自主決定的生育權利?

張某到北京某三甲醫院就診,醫生給出的建議是終止妊娠,主要原因是孕婦患有妊娠高血壓。從我國輔助生殖技術的法律法規來看,醫生的做法無可厚非。按照我國《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範》第二部分「人工授精技術規範」第三條的規定,對於「不得實施體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術」的禁忌證,就包含「女方子宮不具備妊娠功能或嚴重軀體疾病不能承受妊娠」。《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規定,經產前診斷,「因患嚴重疾病,繼續妊娠可能危及孕婦生命安全或嚴重危害孕婦健康的,醫師應當向夫妻雙方說明情況,並提出終止妊娠的醫學意見。」

從醫學倫理學的角度看,醫生基於產婦的身體狀況,根據專業知識,出於保護產婦的目的提出終止妊娠的決策,是可以得到倫理辯護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和人類精子庫倫理原則》中 「有利於患者的原則」規定,「綜合考慮患者病理、生理、心理及社會因素,醫務人員有義務告訴患者目前可供選擇的治療手段、利弊及其所承擔的風險,在患者充分知情的情況下,提出有醫學指征的選擇和最有利於患者的治療方案」。

無獨有偶。很多國家對試管嬰兒都有嚴格的年齡限制,如以色列規定接受試管嬰兒的最大年齡限制為45歲,澳大利亞規定試管嬰兒年齡不超過52歲,原因在於「當婦女年齡增大之後,高血壓妊娠、心臟病和糖尿病等可能會讓懷孕面臨高風險,最後得不償失。」

因此,醫生基於醫學專業知識,出於維護患者身體健康的目的,做出最有利於患者的建議,是符合醫學倫理的有利原則。但有利原則可能與患者的自主原則相衝突,張某就屬於這種情況。自主性原則是醫學倫理的基本原則。依據自主性原則,具有自主決策能力的個體擁有對自己身體自主決定的權利。尊重參與者自主性的實質是尊重個體的獨特價值和自治權利。孕婦對治療方案有自主決定的權利,醫生利用專業知識,幫助孕婦決策,但不能強製或代替孕婦作出某種決策。

然而,個體自主性的實現也面臨與集體利益的權衡,即「個體善」與「公共善」的權衡。有觀點認為,高齡孕婦張某使用「輔助生殖技術」是對國家醫療資源的不當佔用,會讓更適合生育的群體失去獲得技術福利的機會。但這種論點的問題在於,如果要確保輔助生殖醫療資源的公平分配,年齡不能成為唯一的劃分標準,還需要有其他標準。但這些標準如何制定,怎樣制定才能符合「公平」原則,是值得探討的問題。

世界上部分國家對因自然生殖存在困難而不得不選擇「試管嬰兒」的夫妻有醫療補貼,或者納入國家醫療保障體系。由於財政補貼有限,這些國家對婦女年齡有嚴格限制。比如英國,根據NICE(英國國家衛生和臨床技術優化研究所)的規定,可以免費提供符合條件的40歲以下婦女三輪IVF(體外受精技術),40歲~42歲婦女一輪IVF。對於超出年齡限制的婦女,NICE支持其自費接種試管嬰兒。換言之,如果醫療服務的獲取是「私人自費的」,那麼對年齡就不存在限制和乾預。而張某是在台灣自費接種試管嬰兒,因而不存在「佔用公共醫療資源」的問題。不過,雖然張某的產檢和生育是否使用了國家醫療保險尚且不得而知,但按照張某「孩子就是我的命」的心理推斷,如果要求其自行承擔生產前後的所有費用,她應當不會因此而放棄生育權。

高齡父母能否盡到照料孩子的職責?

近年來,高齡產婦數量逐年增加。根據《美國國家重要數據報告》,1997年,美國僅有144名超過50歲的婦女生育,但到2016年,有786名超過50歲的婦女生育。內分泌生殖專家Anne Steiner將超過50歲的生育婦女與年輕母親進行對比發現,年齡較大的婦女並沒有因為壓力的增加以及身體機能的下降而「降低作為父母的能力」,大部分超過50歲的生育婦女在照顧子女上與年輕婦女無異。

有觀點認為,如果讓年齡較大的婦女生育,將會對出生的孩子帶來不良影響,如無法陪同孩子玩耍或照料年幼的嬰兒。然而,隨著醫療技術的發達,很多地區公民的平均壽命已經超過80歲,高齡生育孩子未必就不能盡到照料孩子的責任。在當今我國社會,很多年輕父母就是將出生的嬰幼兒交由祖父母照料。因而,以張某65歲無法照料嬰兒為由反對其生育顯然無法成立。更何況,孩子也是社會一員,不能因為其父母年紀大了,需要社會承擔責任時,社會就缺位。

失獨家庭的需求怎樣才能得到滿足?

高齡孕婦張某的經歷反映的更深層次的問題是,當前我國醫患關係間存在「不信任」的問題。伴隨我國經濟的發展、醫療衛生體制的改革,患者對醫療衛生服務的要求提高,且趨於多樣化。同時,醫療衛生行業問題頻發,醫患矛盾尖銳,導致醫患雙方缺乏信任。張某患有妊娠高血壓依然堅持生育,對醫生提出了更高的技術要求,也在無形中給醫護人員增加了壓力。迫於壓力,醫護人員不得不尋求更保險的診療手段。但如果一味採取自我保護的方式,則更容易引發患者誤解,形成不良循環。而媒體尤其是一些自媒體如果持有主觀偏見,對糾紛做失實報導,引發社會對醫生的仇視,也會加劇公眾對於醫生和醫院的「不信任」。

「張某事件」也凸顯出失獨家庭的扶助問題。在中國傳統的文化觀念中,子女是老年人的精神寄託。尤其是對於獨生子女家庭來說,唯一的孩子失去後,對父母來說則面臨著經濟層面和精神層面的雙重打擊。張某兒子成年後死亡(34歲),父母年齡較大,雖然失去生育能力,但是在「收養原則上年齡限制到65歲,而張某想要收養的話,需要登記等待。張某之後和丈夫到雲南、河北等地聯繫孤兒院,都因條件不合適不得不放棄」,最終67歲的張某只能藉助輔助生殖技術來完成生育願望。

從制度建設角度看,國家需立法,為失獨家庭提供制度保障,並建立多元化籌資的專項基金,實施「失獨家庭扶助計劃」,減輕失獨家庭在養老方面的負擔。目前,我國2013年頒布的《國家衛生計生委等5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規定,自2014年,北京市將年滿49周歲的獨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別扶助金標準提至每月340元。除扶助制度外,還應該採取其他方式,如放寬失獨家庭領養孩子的條件,組織專業人員定期提供心理救助等。失獨家庭作為一個特殊的社會群體,在我國將長期存在,如何規避或減少「張某事件」的發生,需要社會各界加大對「失獨家庭」的關注與幫助。

文/本文由北京大學醫學倫理與法律系(籌)專家

集體討論達成共識。由李曉潔執筆完成。

編輯/管仲瑤

原創聲明:以上為《健康報》原創作品,如若轉載須獲得本報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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