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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百億貸款未結清 廣西中美天元集團騙貸案二審維持原判

一審宣判現場(資料)桂法宣

中新網南寧7月19日電 (記者 林浩)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19日通報,該院近日委託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上訴人廣西中美天元融資性擔保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西中美天元集團)及吳東等人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部門行賄一案進行二審公開宣判,判決維持一審判決的定罪量刑,判令由廣西中美天元集團及其對外投資、實際控制的公司與關聯公司承擔退賠責任。

一審宣判現場(資料)桂法宣

二審經審理查明:2010年12月至2014年8月,廣西中美天元集團以其操控的38家公司及他人名義,在吳東等人的授意下,各上訴人與原審被告人分工負責,通過篡改貸款主體及擔保公司的財務資料、虛構貿易背景、虛構抵押物、設立虛假抵押等,以銀行承兌匯票貸款、信託貸款、信用證、流動資金貸款等方式騙取銀行貸款,所得款項由吳東統一調配和指揮使用,資金流轉進入廣西中美天元集團控制的多家資金池公司和多個私人账戶,並通過對外投資的公司、實際控制的公司或關聯公司的名義用以歸還銀行貸款、購買金融機構股權、購買土地、開發房地產項目、投資石油、轉貸他人、購物消費等,至案發時有109.8032億元人民幣貸款未結清,其中12.848億元已逾期,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

法院認為,廣西中美天元集團的行為已構成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吳東等13人系該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責任人員,應依法按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法院還查明,2009年至2014年,廣西中美天元集團為能在辦理貸款、承兌匯票及入股銀行等事項方面獲得幫助,由吳東、朱錦華經手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情節嚴重,已構成部門行賄罪;吳東、朱錦華作為該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應依法按部門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及其辯護人提出其不構成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予以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遂作出前述判決。

廣西中美天元集團騙取被害銀行所得的貸款轉入其對外投資的公司、實際控制的公司或關聯公司,根據法律規定,廣西中美天元集團及相關公司應承擔向被害銀行退賠本金及利息的責任。

據介紹,2018年11月2日,廣西柳州市中院對廣西中美天元集團騙貸一案作出一審宣判,查明被告部門騙取銀行420億餘元貸款,至案發時109億餘元未結清,依法對13名被告人被判處一年六個月至十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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