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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返利層級超3級 張庭公司是否涉嫌傳銷?

名人為TST產品月台,或為其商業模式月台,這本身就違反《廣告法》相關規定。

近日,張庭夫婦名下直銷公司高達21億元人民幣的交稅額度,引發人們密切關注。其公司核心產品是否有品質問題、公司行銷模式是否涉嫌傳銷等問題也再次回到人們視野。

據媒體報導,TST核心產品是“庭秘密”等產業鏈產品,所採用的銷售模式是多層級代理體系。從報導的情況來看,該產品的多層級銷售代理模式,與法律上對傳銷的定義有諸多符合之處。

首先,提成返點層級的模式明顯具備傳銷特徵。新代理每月有15%返點,銷售累計到2500元時就會更新為金卡代理,返點比例相應提升到24%-32%。金卡銷售可以組建自己的團隊,當團隊銷售額超過25萬元後,返點比例就達到相應額度。與此相關,金卡代理還有分級差額提成和自媒體獎金等。

超過兩級的多層級銷售模式一般會認定為傳銷性質。TST模式看似只有兩級,但法律規製的是返點層級而非表面模式,TST的返利層級早已超過3級,是典型的返利傳銷模式。

其次,團隊計酬模式符合傳銷性質。直銷活動中的團隊計酬性質並非一定是傳銷,但是《禁止傳銷條例》規定,形成上下線關係,並以下線銷售業績作為上線報酬標準的屬於傳銷性質。

TST模式採用的就是多層級上下線銷售形式,上線不僅可以獲得下線業務提成,而且下線業務量達到標準、上升成為獨立團隊與上線平級後,原上線依然可以各種名義對原下線提成,這就是最近幾年新出現的所謂新型“橫向”傳銷模式。

“代理隻做銷售”的模式也符合傳銷特徵。直銷模式每一次交易是必須有交付行為的,若不以交貨為目的,隻做管道和層級,商品在多次交易後,竟然還在庫存原封不動,這種交易模式就不是為了賣貨,而是涉及傳銷。

但是,由於張庭夫婦的明星光環,再加上多位影視明星或入股或月台,TST疑似傳銷的行銷模式常被人所忽略。

而這種明星效應所導致的粉絲效應在產品銷售中直接變現。公眾出於對名人的喜愛和信任,願意去相信產品。但其微商的性質,導致其消費群體要麽是粉絲,或者是熟人,在這種“熟人社會”關係網中,即使有對產品的負面新聞,熟人效應也會導致負面資訊很難傳播。

退一步說,微商團隊往往有大量寶媽,她們在家帶娃的同時專職從事微商,壓貨情況普遍。在一定程度上說,她們既是受益者,更是受害者,所售產品出現負面新聞也不是她們所樂見的,更不願意出現供應生態鏈斷掉的現象。

有這種回避的心態,再加上涉事公司傳播矩陣不斷的洗腦,“沉默的螺旋”就會出現,集中投訴和維權的情況很難出現。

在幾重因素的加持下,就出現了我們目前所看到的局面,即使銷售模式存在嚴重質疑,產品品質屢遭投訴,TST產品依舊“賣得”很好,年度納稅甚至高達21億元。

但是,對於名人來說,越大的影響力就意味著越多的社會責任,影響力不僅是用來“割韭菜”變現,還應用更高的標準來要求自己,才不會辜負公眾的信任。

《廣告法》規定,包括保健食品、投資回報等產品,不能通過廣告代言等方式做出證人證言。名人為TST產品月台,或為其商業模式月台,這本身就違反《廣告法》相關規定。如果名人連“法律是最低等級的道德”都無法滿足的話,那或許就該由執法機構出來問責了。

朱巍(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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