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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深圳互金協會正式發布P2P良性退出指引

來源丨網貸之家

3月27日,深圳互聯網金融協會發布《深圳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良性退出指引》(下簡稱“指引”)。指引共分為十一章、八十一條內容。

指引提到,P2P網貸專項整治有兩大目標:即打擊不法和保護投資者利益(提高清償率),但二者之間往往存在一定矛盾,需仔細考量、審慎平衡。指引明確提高專項整治中的良性退出比例、提高退出效率、減少資產貶損和逃廢債、提高清償比率,以維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和維護社會穩定作為核心宗旨,以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為出發點。

指引中有關壓實不當得利方或重大過失方的責任,鼓勵存在不當得利或嚴重過失的機構、個人,出於維護自身聲譽或社會責任的原因,應主動承擔責任,返還不當得利和彌補過失,對於提高清償率具有積極作用。

針對平台退出過程中網貸機構和出借人債權資產底數不清、難以制定可執行的回款兌付方案問題,指引明確引進專業會計師事務所作為清產核資機構,對退出方案的內容和制定原則均提供了詳盡的指導,遵循先本金後收益原則,兼顧了兌付的公平性,體現了對特殊群體的人道主義關懷。

指引提出對違法違規保護傘進行舉報打擊,對於借款人、網貸機構高管等相關方的失信行為進行懲戒,這些措施都有利於對違法違規行為增加威懾力和懲戒措施,有助於推動退出工作有序進行。

另外據網貸之家觀察,此次指引與之前的征求意見稿整體上無太大差別,征求意見稿中第四十八條內容在正式版中改動較大,具體如下圖所示:

以下為指引原文:

附件1

深圳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良性退出指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指導、規範我市轄區內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以下簡稱“網貸機構”或“平台”)良性退出網貸業務,切實維護出借人、借款人、網貸機構和其他網貸業務參與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適用於我市轄區內因主動申請退出、被引導退出或被金融管理部門責令退出網貸業務且業務數據真實、完整、有效的網貸機構。不在上述退出範圍內的網貸機構或已被警察機關采取強製措施的網貸機構不適用於本指引。

第三條 本指引的主要目的是提高網貸機構退出過程中的良性退出比例,規範退出程序,使退出過程更加合理合法合規,提高退出效率,減少退出過程中的資產貶損,切實提高清償率,維護參與主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借款人與網貸機構、出借人等網絡借貸相關方簽訂合約的,並不因為平台的良性退出而影響其在原合約項下應當履行的義務。

第四條網貸機構的良性退出應以公開、公正、公平、合法合規和市場化平等協商為基本原則。

第五條本市網貸機構良性退出過程中,由網貸機構設置的清退組來執行業務退出具體工作,出借人維護自身權益的機制包括出借人大會、出借人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監委會”)和知情人舉報制度。

出借人大會由全體出借人組成,代表全體出借人利益的最高決策機構,通過網絡投票表決方式行使決策權。

監委會是代表出借人大會監督清退過程的常設機構,監委會委員由出借人大會選舉產生。

知情人舉報制度是指出借人、借款人、監委會、網貸機構員工、專業中介機構代表及其他知情人士對網貸機構及利益相關方存在的銷毀、隱匿、偽造數據資料,隱匿、轉移財產、利益輸送等違法違規、侵佔或損害出借人或網貸機構利益的事實向區金融工作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進行舉報的一項制度。

第六條本市網貸機構的良性退出程序分為一般程序和簡易程序。

一般程序適用於存量規模在五千萬元以上(不含)或逾期90天以上(不含)未償還本金佔總待償本金在百分之十以上(不含)的網貸機構。其中,存量規模是指網貸機構尚未清償的所有借貸總餘額。一般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驟:(一)啟動報備及接受指導;(二)清退組成立;(三)退出通知及債權申報;(四)對退出程序、相關組織設立及授權等重大事項投票表決(第一次重大事項投票表決);(五)清產核資和退出方案制定;(六)對退出方案等重大事項投票表決(第二次重大事項投票表決);(七)資產清收、處置及清償;(八)退出程序終結及公告。

簡易程序見本指引第九章的規定。

第二章啟動報備及接受指導

第七條擬良性退出網貸機構應經網貸機構股東(大)會充分討論協商決議,並向區金融工作部門報備以下材料:

(一)股東會關於良性退出網貸行業的決議;

(二)退出承諾書;

(三)網貸機構基本情況;

(四)存量業務清單;

(五)出借人及借款人清單;

(六)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七)區金融工作部門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擬退出網貸機構應全面完整地報告真實情況,原則上應於報備當日停止發布新標。

第八條網貸機構應在向區金融工作部門報備之日起三日內,指定或開立一個專用銀行存款账戶。擬退出網貸機構原則上應使用原回款账戶,如使用原回款账戶不利於後續資金回收和管理的,則應重新指定或開立新的專用銀行存款账戶。如區金融工作部門要求對專用账戶實行監督的,應從其要求。

第三章清退組成立

第九條 擬退出網貸機構在向區金融工作部門報備後五個工作日內成立清退組,清退組成立應經公司內部合法合規程序決議。清退組是網貸機構良性退出過程的日常執行機構,負責網貸機構退出期間的日常管理。

第十條清退組原則上應由至少三名網貸機構代表和至少兩名專業中介機構代表組成,成立後由網貸機構出具任職證明。

網貸機構代表原則上由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擔任,且應經合計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決權的股東書面授權。

專業中介機構一般由網貸機構聘任,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是必備機構,根據需要網貸機構還可聘請資產評估機構等專業中介機構。如區金融工作部門認為有必要由其聘請專業中介機構加入清退組的,網貸機構應接納相關專業中介機構進入清退組。

第十一條清退組可視情況成立相關內設責任機構,其中組長為必備職位,組長原則上應由網貸機構的實際控制人或主要高管擔任。

第十二條 清退組除組長外,其他成員原則上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年滿十八周歲,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時間和能力勝任清退組工作;

(三)無違法犯罪記錄,近三年內無不良信用記錄;

(四)受聘專業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熟悉網貸行業;

(五)其他區金融工作部門認為不適宜擔任清退組成員的情形。

第十三條清退組受網貸機構委託,負責網貸機構日常運營及網貸業務退出事宜。清退組具體工作職責包括:

(一)對網貸機構撮合的標的資產進行清產核資並出具相關報告;

(二)及時清理、匯編借款人借款合約等權證資料(包括電子合約),並進行統一管理;

(三)根據網貸業務及機構自身實際情況制定公平、合法、可行的良性退出方案。

其中,清退組高職業中介機構應對退出方案提供專業支持:

1、清退組中的會計師應對退出方案中有關撮合資產狀況和機構財務狀況提供報表編制、審計等服務,對退出方案可行性發表專業意見;

2、清退組中的律師應對退出方案、清退過程中相關決議(定)形成程序、相關各方利益調整等合法性做出專業評價並發表相關意見,同時為退出工作提供包括法律文本製作、法律谘詢、逾期項目法律催收、見證等服務;

3、清退組中的資產評估人員應對網貸機構資產進行評估,編制相應資產評估報告,同時對擔保物等提供評估服務。

(四)管理相關財產、印章、账簿、權證和文書等資料;

(五)決定網貸機構內部事務和日常運營;

(六)向所在區金融工作部門提交相關退出資料,報告清退組設立情況和工作進展,參與相關會議,就退出方案征求區金融工作部門意見,並匯報和溝通其他相關工作事宜;

(七)定期監督網貸機構退出期間高管是否履行退出承諾(如不辭職、不失聯)、網站是否可訪問、客服是否可聯繫;

(八)負責出借人、借款人及其他相關各方意見的收集、整理、解釋和爭議糾紛的協商化解等工作,引導出借人依法合規主張權利;同時,配合政府部門做好本平台出借人的信訪接待和訴求處理工作;

(九)組織出借人進行債權申報和登記工作,接受監委會的監督;

(十)應公布清退組的成員名單、工作電話和工作郵箱,接受出借人、監委會、平台員工等人員的舉報信息;接受、配合相關部門對網貸機構資金、數據等相關信息的核查、監督和指導;

(十一)經出借人授權處置相關資產,以出借人名義對逾期及未到期債權開展清收和擔保物處置工作,協助出借人委託律師參加訴訟、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

(十二)提議召集出借人大會,組織出借人通過網絡投票系統對重大事項做出表決;

(十三)代表網貸機構進行持續信息披露,且每季度向監委會、全體出借人公布資產清收、資金回籠及兌付進度,定期組織出借人見面會,並通過線上線下多種渠道對出借人的疑問及時解答,防止不實信息傳播擴散;

(十四)按照區金融工作部門要求,按時匯報風險處置情況,並就疑難問題及時進行溝通或匯報;

(十五)對於相關機構或個人存在不當得利情形的,應當向其進行追償;

(十六)參與維護出借人合法權益的其他活動;

(十七)做好與媒體及其他相關各方的溝通、協調工作;

(十八)區金融工作部門要求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清退組的工作要求:

(一)應當勤勉、忠實履行職責,不得利用清退組成員的身份和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二)清退組成員應當履行職責,除聘請專業機構人員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將自己應當履行的職責全部轉讓給其他第三方;

(三)應當自覺接受區金融工作部門的指導,定期進行工作匯報,有關出借人重大利益的重要決策均應提前向區金融工作部門報備;

(四)清退組成員無正當理由不得放棄或拒絕開展本指引規定的工作;

(五)清退組應確保相關工作記錄的完整性,不得刪改;

(六)專業中介機構應發揮自身專業優勢,獨立、公允、客觀、勤勉盡責地提供專業服務;

(七)按照本指引的規定接受出借人大會及監委會的監督;

(八)遵守區金融工作部門提出的其他合法合理要求。

第十五條清退組成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且被網貸機構股東會、監委會查實的,經網貸機構內部合法合規程序決議,應解除或者免去清退組成員職務,並予以更換:

(一)被發現不滿足任職條件或怠於履行職責的;

(二)履職期間因違法犯罪受到行政拘留及以上處罰的;

(三)利用職權為個人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因個人原因提出辭職的;

(五)監委會有證據表明其不能依法、公正履行職責、不能勝任職務或嚴重侵害出借人利益的;

(六)區金融工作部門認為存在其他不適宜擔任清退組成員的情形。

第十六條清退組的任何決議須經全體清退組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含)成員同意,由專業中介機構獨立發表意見,決議通過後應形成會議紀要,並將結果進行公示。

第十七條清退組成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應將清退組成立情況如實報送區金融工作部門備案,並配合相關部門提取、複製平台數據庫等數據資料。

第十八條清算退出過程中清退組應每周向區金融工作部門和出借人通報工作進展,包括項目催收、資產處置變現、兌付情況、專用账戶資金流入流出情況、剩餘待收本金和未償還本金餘額情況、接待出借人問詢和來訪情況及區金融工作部門認為需要的其他情況。

第四章退出通知送達及債權申報

第十九條清退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向全體出借人通知網貸機構良性退出的決議。

第二十條通知內容應全面、準確、詳盡。除了告知股東的退出決定(決議)外,還應向出借人說明退出工作時間表、出借人維護權益的具體渠道、方法和途徑,尤其應對出借人後續參與重大事項表決的表決系統相關鏈接、账號、密碼以及建議的表決規則等進行詳細說明。

第二十一條 網貸機構應采取合適的通知方式,做到及時全面送達相關出借人,保障出借人的知情權,如通過手機短信、微信群、QQ群、APP、客服電話或電子郵件等適當方式和渠道向全體出借人通知。

第二十二條網貸機構應於退出通知公告當日關閉平台出借人開戶、充值、投標等功能,僅保留登錄、查詢、還款及提現等功能持續運行。如平台存在補貼、獎勵、紅包或虛擬幣商城功能的,應停止一切發放、提取和商城功能。

第二十三條如網貸機構的資金存管業務因退出等原因被存管銀行終止服務而下線,網貸機構應事先準備接入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支付通道服務,確保平台提現、還款功能始終保持正常狀態。網貸機構有義務向出借人說明第三方支付機構的通道業務完全是接受網貸機構指令而進行,第三方支付機構不承擔與支付通道業務無關的任何責任或義務。

第二十四條若網貸機構擬使用統一投票表決系統(使用方法及相關說明由本協會另行通知)進行有關出借人重大利益的表決,則出借人應在債權申報期(自網貸機構通知書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其債權。出借人申報債權時應以申報日未償還本金為基準申報債權數額,並提供有關債權的電子截圖和其他證明材料。清退組應對申報債權明細進行登記造冊,與網貸機構數據庫逐一審查比對確認無誤後編制債權明細表。

第二十五條待收本金餘額不為零的出借人,應在申報期內積極申報,出借人在債權申報期限內沒有申報債權的(因不可抗力原因、網貸機構故意銷毀數據或篡改數據的以及出借人有相反證據證明的除外),則以網貸機構系統待收數據為準參與清償分配。

第二十六條債權申報期間,網貸機構應暫停對出借人的清償工作。

第二十七條 網貸機構應在經營場所提供借貸業務相關借款及擔保等合約、借款人、出借人、待收金額、未償還本金餘額、項目還款資金流水、抵質押憑證等脫敏明細材料,供相關部門查閱和對材料真實性進行調查核實。

第五章重大事項表決及監委會工作機制

第二十八條事關全體出借人共同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由出借人大會以網絡投票表決方式決定。

第二十九條重大事項表決規則由網貸機構視情況制定,經投票表決後實施。首次表決規則為“三分之二+雙過半原則”,即參與表決的出借人代表的未償還本金總額不得低於網貸機構未償還本金餘額的三分之二,且表決事項必須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出借人超過(不含)二分之一通過,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佔表決時網貸機構未償還本金餘額超過(不含)二分之一方能通過。

第三十條為有效保護廣大出借人利益,加快良性退出進度,良性退出過程中原則上進行兩次重大事項表決。第一次重大事項表決應在清退組成立後六十日內組織實施;第二次重大事項表決在清退工作滿足本指引第五十一條的要求後兩日內實施。

(一)第一次重大事項的表決事項包括:

1、良性退出的退出流程;

2、監委會成員選舉;

3、對清退組和監委會的相關授權事項,包括:

(1)授權清退組以出借人名義對未償還或逾期債權合法開展催收或抵、質押物處置等;

(2)授權監委會修改或補充出借人在網貸機構簽署的相關合約條款(包括但不限於借款協議、居間服務協議等),按照本指引相關規定,在必要時新增或提高出借人資產管理服務費、代表出借人參與相關談判等。

4、其他有利於推進良性退出程序且事關出借人重大利益的事項。

(二)第二次重大事項包括如下事項:

1、經征求意見優化後的良性退出方案(包含特殊群體關懷計劃、債務重整方案等);

2、其他有利於推進良性退出程序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監委會由三名出借人代表組成,由出借人大會從出借人志願者中選舉產生。監委會的主要職責是監督、核查、澄清事實和協助溝通工作,監委會不得無理干涉和阻撓清退組的正常日常事務。監委會的主要權利義務如下:

(一)有權監督清退組的工作,並有權提出更換不稱職的清退組成員的議案;

(二)有權向清退組就退出方案和有關工作提出建議;

(三)有權監督核查有關債權債務和財產處置過程;

(四)有權向相關部門、司法機關和有關部門反映事實、投訴舉報;

(五)有權參與重大會議;

(六)應協助清退組向廣大出借人如實溝通,及時澄清不實傳言和誤解,做好退出方案的解釋說明工作;

(七)應公布監委會成員名單、工作電話、工作郵箱,接受其他出借人、平台員工等人員的舉報,監督清退組的工作;

(八)就有關事項提請出借人大會決議;

(九)核查相關借款、擔保等合約、借款審批等脫敏材料。

第三十二條監委會候選人可以采取如下辦法進行確定:

(一)自願參加監委會的出借人應預先報名,向清退組提供有關個人簡歷資料;

(二)清退組將志願者名單按照待收本金餘額降序排列後按人數平均分為三組,然後從三組中各隨機抽取六名即為候選人;

(三)清退組應至少提前七日在表決前通過有關渠道向全體出借人公示候選人簡歷;

(四)監委會成員在第一次重大事項投票表決中由全體出借人進行選舉,通過本指引第二十九條表決規則通過的前三名出借人即為監委會委員,後續依次皆為候補委員。在監委會成員辭職或因其他原因出現空缺時,按候補委員得票數依次補缺。如出現相同名次的出借人,則待收本金餘額較大者優先。

第三十三條監委會自願報名期和候選人公示期均不得低於七日。

第三十四條監委會名單產生後向全體出借人公示,公示期滿後無有效異議,監委會即成立。

第六章清產核資和退出方案制定

第三十五條清退組成立後應開展清產核資工作,該工作原則上應在成立後二十日內完成。

清產核資辦法參照專業機構的有關指引進行。

第三十六條清產核資時,清退組應對資產的真實性、資產總額、出借人真實性、當前逾期率、資產類型、期限結構分配、抵質押狀況、現有資產預計壞账率以及資產資金期限錯配等情況摸清底數,編制撮合借貸業務和借款人清單,全面審計資產情況,確定標的資產的真實性,抵押物是否足值和資產質量過往表現;統計出借人名單及借款資金情況;並由參與清退組的專業機構出具清產核資或專項審計報告;同時對網貸機構注冊資本的實際繳納情況和使用情況進行核實(如是否存在抽逃出資情形),並出具《網貸機構注冊資本繳納情況核查報告》。

第三十七條清退組應在成立後二十五日內,牽頭制定出良性退出方案,方案應包含退出的背景及原因、清產核資基本情況、清退組名單、監委會名單、資產管理方案、回款及兌付方案、預計最低兌付比率、特殊群體關懷計劃及風險處置應急預案、網貸機構、股東及關聯方(如助貸機構、擔保機構等)的責任和義務、常見問題說明、網貸機構承諾等。

第三十八條良性退出方案應堅持合法、可行、公允、先本金後收益的基本原則。

第三十九條合法性原則是指在良性退出過程中,包括網貸機構、清退組、出借人等參與主體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等規定,退出程序和退出流程要符合法律法規等規定,不得侵犯第三方權益。

第四十條可行性原則是指清退組在制定退出方案時應充分考慮退出過程中的風險水準變化及成本因素,避免表決後無法執行或執行反覆波折,影響退出進程和出借人合法權益。

第四十一條公允性原則是指退出方案應兼顧絕大多數出借人的利益,有助於維護社會穩定。除特殊群體外,方案對所有出借人群體(包括出借人是股東、高管、員工等特殊情形)均應一視同仁、公平公正透明。

第四十二條先本金後收益原則是指對於所有存在待收餘額的出借人,應當優先兌付未償還本金,在所有出借人的本金償還後,才進行收益兌付,盡可能兼顧兌付的公平性。

第四十三條退出方案的執行完畢原則上不得超過兩年,其中網貸機構待償餘額在一億元以下(含)的,原則上不得超過一年。

第四十四條清退組制定的退出方案在提交出借人大會投票表決前應事先充分征求廣大出借人、監委會、股東和區金融工作部門的意見,在廣泛征集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優化方案。

第四十五條資產管理方案應確保借款人還款始終處於有效管理的狀態,且應降低借款人的逃廢債風險。

第四十六條出借人權益變價方案主要針對易貶損財產和具備抵押物的財產。變價方案應在變現時效和維護出借人利益方面取得平衡。

第四十七條回款和兌付方案應清楚說明預計回款計劃進度表、兌付方式、兌付進度計劃和兌付資金來源等,當資產回款情況不確定性較大時還應對逾期率與本金償付率的關係做出敏感性分析,以便讓出借人具有正確合理的預期。

第四十八條回款和兌付方案是退出方案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事關出借人重大利益的實現。網貸機構應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參考其他網貸機構的有益經驗和專業中介機構的建議,在事先征求出借人意見後,制定出公平、公正、公允合理、可執行的回款兌付方案。

第四十九條 特殊群體關懷計劃及風險處置應急預案應充分考慮到部分特殊困難出借人群體,如出借人或其直系親屬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事故等特殊情形,清退組應與監委會溝通協商並確定此類群體的特殊保障方案,並將就上述特殊保障方案制定的特殊群體關懷計劃納入表決事項。對於退出過程中的其他突發風險也應準備應急預案。

第五十條如有第三方機構以股權或資產並購方式推動網貸機構良性退出,網貸機構也應如實向區金融工作部門報備,並在良性退出方案中予以列明。

第五十一條良性退出方案制定完畢後應由清退組全體成員簽字確認,向區金融工作部門報備後方可提交出借人大會進行第二次重大事項表決。

第五十二條經表決通過的良性退出方案,網貸機構應嚴格執行,不得隨意變更。如確有必要修改,應由清退組在公示修改意見前五個工作日向區金融工作部門報告,並履行本指引規定的公示告知、征求意見和再次表決等程序。

第五十三條在征求意見或執行過程中其他事關出借人重大利益的事項可同步納入表決程序。

第七章資產清收、處置及清償

第五十四條清退組應盡職盡責采取各種合法合理措施向已到期借款人催收,包括短信、電話提醒、律師函、上門溝通協商、提起訴訟、資產保全以及仲裁、法院調解等,以加快資產清收進度,提高回款比率。

第五十五條對於未到期債權,在不嚴重損害出借人權益的情況下鼓勵借款人提前還款。

第五十六條清退組經合法合規程序決議及授權,以網貸機構名義代表出借人和網貸機構依法處置相關資產,負責資產的變現。

第五十七條清退組應當采取必要措施確保資產變現價格不低於市場價值,鼓勵通過公開拍賣方式處置市場價值較高的資產。對於車輛、機器設備、農牧產品、食品等易貶損資產,清退組可委託出借人或第三方機構或專業人員組建資產管理小組及時處置或進行保值性、收益性託管,以提高處置效率、把握處置時機,爭取最大化維護出借人權益。

第五十八條清收過程中,如有其他出借人或第三方願意參與債務重整,清退組應在充分維護全體出借人權益的情況下設計方案,經公示和充分征求意見後表決實施。

第五十九條網貸機構股東應主動承擔責任,有效保障資產清收、處置及清償工作正常進行,切實提升清償率。如股東出資期限到期但未實繳,或出資期限雖未到期,但網貸機構資金不足以維護網貸機構運營、保障順利清收的,清退組應根據相關部門關於壓實股東責任的規定,督促股東足額繳納注冊資本金。

第六十條資產清收、處置及清償過程中必要的運營費用由網貸機構承擔。當網貸機構自有資產和合法合規的收入不足以維持網貸機構運營和資產維護的,網貸機構可經監委會或出借人大會同意適當新增或提高出借人資產管理服務費。

第六十一條對於逾期六十日以上的借款人,網貸機構可依據之前與借款人的約定,通過自身平台或第三方發布逾期名單,以敦促借款人盡快還款。

針對逾期九十日以上的借款人,網貸機構可依據之前與借款人的約定將有關逾期名單及證明材料上報所在區金融工作部門,爭取相關部門以公示、納入相關黑名單或信用懲戒系統等方式予以信用懲戒,以敦促借款人盡快還款。

針對符合央行征信系統、“信用中國”等失信懲戒標準的借款人,網貸機構可及時上報所在區金融工作部門,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統一上報央行及相關部門。

第六十二條清收回款按照表決通過的退出方案實施,清退組應確保退出方案的執行公開、公正、透明,確保回款和支付記錄清晰、可追溯,並定期向監委會、出借人披露工作進展情況,接受監委會、區金融工作部門或其委派專業中介機構的核查。

第六十三條特殊群體應嚴格限制在合理範圍內,不得濫用此機制而隨意擴大範圍,執行時應嚴格按照出借人大會表決通過的方案執行。

第六十四條 如網貸機構涉嫌犯罪被警察機構立案偵查,在未被采取凍結、查封等限制措施前,清退組仍應按照已通過的退出方案推進資產清收和清償工作。

第八章退出程序終結

第六十五條當所有回收資金已清償完畢,或經清退組及監委會確認所有網貸業務確無可回收資金時,網貸機構應及時向全體出借人公告並向區金融工作部門報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無出借人提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退出程序終結。如經清退組審查異議成立,退出程序不得終結。

第六十六條退出程序已終結的網貸機構應全面終止網貸業務,關閉有關網站域名,注銷ICP備案或許可,變更機構經營範圍,機構實際控制人、股東、法定代表人簽署本機構不再從事網貸業務的承諾書。股東決定不再使用原有實體經營的,應依法進行公司解散清算及申請注銷。

第九章簡易程序

第六十七條 對於以下任一情形的網貸機構,經廣泛征求出借人意見,並取得區金融工作部門認可後,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一)存量規模在五千萬元以下(含)的小規模網貸機構;

(二)網貸機構股東有意願且有能力自行清償全體出借人未償還本金,向全體出借人做出連帶責任承諾並經公證機構進行公證的;

(三)經清退組核算,逾期90天(不含)以上未償還本金佔總待償本金在百分之十以下(含)且有能力獲得截止網貸機構退出通知書公告當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債權本金金額的出借人諒解同意的;

(四)區金融工作部門認定的其它情形。

第六十八條簡易程序應堅持的原則與一般程序相同,可視機構和出借人情況適當簡化相關流程,具體流程規則由網貸機構參照上述一般程序進行簡化,應向區金融工作部門報備並接受其指導。

第六十九條實施簡易程序時,出借人大會或經出借人大會授權後監委會與清退組或其他主體(如第三方資產管理公司等)達成和解協議的,原則上應經過公證或律師見證程序,且應向區金融工作部門報備,接受其指導,並在平台官方網站等渠道進行公示。

第七十條 存量規模在五千萬元以上,存量業務合規且項目90天以上逾期率低於8%,股東主動制定風險事件應急處置預案的網貸機構,如清退組認為通過企業轉型、出借人和解等方式能夠良性退出的,本指引鼓勵以簡易程序操作。

第十章責任與監督

第七十一條網貸機構及清退組應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相關部門有權乾預和否決清退組不適當的決策,監督資產評估變現過程,敦促清退組合規合法高效運作。

第七十二條網貸機構在良性退出過程中應確保退出工作平穩有序進行,維護社會穩定。未按要求退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將被依法依規懲戒。

第七十三條網貸機構良性退出過程中,清退組、出借人、借款人及其他參與主體均應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政策盡職履行職責,如發生惡意隱瞞、轉移或藏匿資產、抗拒監督、跑路外逃及相關違法犯罪行為的,有關情況將報告相關部門,由相關部門移送警察機關依法查處。

第七十四條網貸機構應向區金融工作部門承諾數據真實性和完整性,不存在銷毀、隱匿、偽造數據資料等違法違規情況,並承諾退出期間核心高管人員和主要財務人員不離職、不失聯,並積極配合相關部門檢查和問詢,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對於存在失信行為的網貸機構核心高管人員和主要財務人員,通過央行征信系統、“信用中國”等相關途徑予以懲戒。

第七十五條網貸機構員工、出借人、專業中介機構人員等知情人士如發現平台股東、高管存在銷毀、隱匿、偽造數據資料,或轉移、藏匿資產等違法違規情況,應立即向相關部門舉報,由其移送警察機關或將相關實際控制人和高管人員列入涉金融領域黑名單;如知情人士發現有部門或個人為上述違法違規行為提供保護傘的,應立即向相關部門舉報,由其移送市掃黑除惡辦公室。

第七十六條為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和網貸機構商業機密,退出期間公示信息應盡可能採用脫敏方式(必須公示的信息除外),各參與機構和個人負有保守網貸機構商業秘密的義務,除已公開信息外,除非得到合法授權,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洩露借款人和出借人個人信息,否則將追究其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七十七條如無特別指明,全文“日”是指自然日,而非工作日。

第七十八條本指引適用範圍原則上為深圳市互聯網金融協會會員部門,非會員部門可參照本指引執行。

第七十九條 如本指引條款與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相關文件衝突,則按照國家有關部門規定執行。

第八十條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原《深圳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退出指引》繼續有效,如與本指引衝突的,以本指引為準。

第八十一條本指引的解釋權為深圳市互聯網金融協會。

附件2

《深圳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良性退出指引》解讀

《深圳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良性退出指引》(以下簡稱《良性退出指引》)為網貸機構退出過程中的諸多焦點問題和難點問題提供了綜合解決方案和規範操作指引,對於推動深圳市網絡借貸專項整治工作的順利進行具有重要意義。

一、P2P網貸專項整治有兩大目標:即打擊不法和保護投資者利益(提高清償率),但二者之間往往存在一定矛盾,需仔細考量、審慎平衡。《良性退出指引》明確提高專項整治中的良性退出比例、提高退出效率、減少資產貶損和逃廢債、提高清償比率,以維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和維護社會穩定作為核心宗旨,以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為出發點。

二、《良性退出指引》創新性的提出了出借人維護權益的三大機制,即出借人大會、監委會和知情人舉報制度,有助於出借人合法、有序維權。其中知情人舉報制度提出對於出借人、借款人、監委會、網貸機構員工及專業中介機構代表等知情人士對網貸機構及利益相關方存在的銷毀、隱匿、偽造數據資料,隱匿、轉移財產、利益輸送等違法違規、侵佔或損害出借人和網貸機構利益的事實向主管機關舉報並由其移送警察機關依法處置,這一制度有助於盡早發現風險,對違法違規行為及早從內部攻破堡壘,大幅降低出借人的監督成本。(第5條、第五章)

三、網貸機構退出過程中,廣泛存在出借人過於分散,出借人之間、出借人和平台之間的信任度較低,重大事項共識難以形成,退出過程波折反覆等難點問題,不少退出機構最終走向司法打擊一途。為了解決這一難點問題,《良性退出指引》創新性地借鑒了我國證券市場史上的股權分置改革中的有益經驗,從制度規則設計層面明確了出借人重大利益事項以網絡投票方式表決的制度,以投票表決系統作為基礎設施,明確了“三分之二+雙過半”的表決規則,即參與表決的出借人本金總額佔有表決權的出借人本金總額不得低於三分之二,且表決同意的出借人佔參與表決的出借人無論人數還是其代表的本金總額都應過半。不僅解決了出借人重大事項表決的問題,也有助於網貸機構以合法合規的方式退出,提高平台以良性方式退出的意願,同時維護其合法權益。(第28、29條)

四、《良性退出指引》中有關壓實不當得利方或重大過失方的責任,鼓勵存在不當得利或嚴重過失的機構、個人,出於維護自身聲譽或社會責任的原因,應主動承擔責任,返還不當得利和彌補過失,對於提高清償率具有積極作用。

五、針對平台退出過程中網貸機構和出借人債權資產底數不清、難以制定可執行的回款兌付方案問題,《良性退出指引》明確引進專業會計師事務所作為清產核資機構,對退出方案的內容和制定原則均提供了詳盡的指導,遵循先本金後收益原則,兼顧了兌付的公平性,體現了對特殊群體的人道主義關懷。(第37-49條)

六、針對平台退出過程中維護資產的運營費用這一難點問題,《良性退出指引》對運營費的來源給出了明確的指引,有助於留住必要的員工,避免退出過程中出現員工人心渙散、借款人大面積逃廢債的硬著陸現象,有助於提高清償率,更好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第59、60條)

七、《良性退出指引》提出對違法違規保護傘進行舉報打擊,對於借款人、網貸機構高管等相關方的失信行為進行懲戒,這些措施都有利於對違法違規行為增加威懾力和懲戒措施,有助於推動退出工作有序進行。

八、《良性退出指引》本質上是以市場化平等協商的方式,讓利益相關方以高效的方式達成和解,以柔性方式達到了化解市場風險、促進市場出清的作用,同時避免了以其它退出方式帶來的處理周期過長、出借人本金挽損率過低、出借人滿意度低、維穩事件頻繁發生等諸多問題。(第四章、第五章)

來源 |網貸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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