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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改變選舉方式,林肯還能當選美國總統麽?

1870年的美國憲法第十五修正案可追溯至林肯總統於1863年發布的《解放黑人奴隸宣言》。在此之前,美國的很多州從建國前便承認將非洲人或其子孫當作奴隸為合法行為。

《解放黑人奴隸宣言》具有重大的歷史意義,如今林肯依然深受人民愛戴。2015 年《華盛頓郵報》調查了美國政治科學會163名歷屆會長等成員對美國歷任總統的評價,結果林肯戰勝首任總統華盛頓,奪得榜首。

林肯被稱為“奴隸解放之父”,而在他當選總統的1860年,美國南部各州佔總人口三分之一以上的奴隸尚沒有投票權。呼籲奴隸解放的林肯贏得總統選舉並非水到渠成。

如果改變選舉方式,當選總統的則可能另有其人。

當時尚未確立兩黨製

1860年,美國尚未確立兩黨製,當年共有4名主要候選人參加總統選舉。他們按全美選民普選票數從多到少依次是共和黨的林肯、北方民主黨的道格拉斯(Stephen Douglas)、南方民主黨的布雷肯裡奇(John C. Breckinridge)和憲政聯合黨的貝爾(John Bell)。

這四人當中,只有林肯對奴隸製持否定態度。他的最大對手是肯定奴隸製的道格拉斯。

美國總統選舉由各州的選民進行多數決。每個州得票最多的總統候選人將成為該州推選的候選人,贏得按人口比例分配給該州的全部“選舉人票”(緬因州和內布拉斯加州除外)。不管是以微弱優勢還是壓倒性優勢,排名第一的候選人都會贏得該州的所有選舉人票,最終選舉人票的總和便是候選人的總得分。

從選舉期間的情況來看,林肯或將在反對奴隸製的北部各州以微弱優勢勝出,在肯定奴隸製的南部各州慘敗。林肯獲得的美國國民普選票數佔比不到40%。以下兩個推論應該是合理的。

如此一來,我們自然會產生這樣的疑問:林肯是不是借助多數決引發的選票分流才贏得了大選?如果採用不存在選票分流的博爾達計數法,他是不是就贏不了呢?

針對這一推論,羅徹斯特大學的威廉·裡克爾(William Harrison Riker) 教授進行了細致深入地驗證。他在1982年發表的著作中分析了這一問題。不過,雖說是分析,1860年的大型民意調查數據並未留存下來。於是,裡克爾結合當時的政治情況和實際選舉數據,推測出了各地區的排名分布。

裡克爾得出的一個結論是,如果採用博爾達計數法,全美選民的投票數由多到少依次為“道格拉斯、貝爾、林肯、布雷肯裡奇”。

裡克爾同時研究了博爾達計數法以外的其他方法,能讓林肯獲勝的就只有多數決。

博爾達計數法不會引發選票分流,比多數決更能準確體現人們的想法。因此,如果1860年的總統選舉採用了博爾達計數法,林肯應該會遭到淘汰,《解放黑人奴隸宣言》也就不會發布。無論是博爾達計數法還是多數決,任何決策方法都只是導出結果的手段。而博爾達計數法這種手段能夠更準確地體現選民的想法。

所以,當選舉資格只被賦予特定人種且他們整體支持種族歧視時,博爾達計數法便會導出那樣的結果。

從準確體現選民想法的角度來看,博爾達計數法是非常優秀的手段,但這並不意味著它導出的結果從善惡的角度來看也是優秀的。結果是善是惡取決於選民的想法。

說到底,不論是多數決還是博爾達計數法,只要大多數選民期望歧視特定群體,投票結果就會支持歧視。這種結果只能依靠人或制度來規避。即要麽樹立反對歧視的道德規範,要麽限制投票不能產生歧視性結果。

在1863年的南北戰爭中,林肯總統頒布了《解放黑人奴隸宣言》。1868年,作為這一宣言的延伸,美利堅合眾國憲法中加入第十四條修正案。該修正案涉及各人種間的平等,被稱為“平等保護條款”。不過,它的加入並不意味著人種不平等隨即從美國社會消失了。

議會上發生了什麽

解放黑奴和修正憲法都不代表平等的實現。美國的學校教育長久以來執行“隔離但平等”方針,黑人和白人的學校是分開的。這一現象直到1954年才被美國最高法院判為違反平等保護條款。人們將這場9名法官一致判決違憲的案例稱為“布朗案”。

原告之一的布朗,是在堪薩斯州做焊工的非裔美國人。他的女兒琳達上小學3年級,每天不得不搭乘校車到很遠的“有色人種專屬小學”上學。布朗認為這違法,便起訴了教育局。然而,布朗案的判決在很長一段時間未被州政府和國家政府接受。“違憲判決”聽起來很嚴重,但如果沒有得到重視並落實,便只是徒有呼聲而已。管他法律還是違憲判決,文字本身不過是紙上的墨水。

艾森豪威爾

1956年,時任總統的艾森豪威爾欲在聯邦議會上通過一項為學校建設提供補助金的法案。當時艾森豪威爾隸屬共和黨,而民主黨在聯邦議會中佔據優勢,兩方正處在“較勁狀態”。不過,該法案是在兩黨的事前協商下制定的。雖然部分主張教育應由地方而非國家管轄的議員對這項法案持否定意見,但是經過協商制定的法案通常按道理應得到通過。然而事實並未如此順利。

出身貧困階層的非裔議員鮑威爾提出增加一項條件,“不遵守布朗案判決結果的地區,國家不給那裡的學校撥款”。這個意見合情合理。國家不應給建設人種隔離的違憲小學提供補助金。鮑威爾要求修正法案,給法案增加適用條件。針對是否采納鮑威爾的提議並修正法案,議會進行了多數決。結果以229比197的讚成多數通過,鮑威爾提議修正法案一事將成為定局。

這一結果不代表修正案將成為法律,充其量只是同意“修正”尚未立法的法案。關鍵在於接下來決定是否將鮑威爾修正案制定為法律、即“立法”的多數決,而這次多數決以199比227的反對多數告終。鮑威爾修正案由此未能通過,成為廢案。

一般認為,讚成鮑威爾修正提議的人也會讚成由此誕生的修正案立法。可是,不少人沒有那樣做。反對補助金草案的議員卻對鮑威爾的修正提議投了讚成票,而這又激起了“不反對補助金但反對鮑威爾的修正提議”的議員的反對,導致修正案遭否決。

如果直接用草案進行多數決,讚成應該會佔多數。而法案一旦遭到廢棄,就沒有再次挑戰的機會。因為根據“一事不再議原則”,每項議案只能審議一次。

在該議會上,企圖阻止補助金法案通過的人或許利用了投票悖論。

使多數決正當化的兩個條件

正確使用多數決並非易事。為防止濫用,要事先限定多數決的可使用對象。法律雖然由國會通過多數決制定。2015年,日本國會通過了被指責有強烈違憲嫌疑的安保法案。對此,我們應如何看待國會上的多數決?

日本國會議事廳

陪審團定理成立必須滿足多項條件。只要有一項不滿足,陪審團定理就無法成為多數決正當化的依據。那麽,我們能否從陪審團定理以外的其他角度使多數決正當化?結論是相當困難。 讓我們來討論一下正當化的兩個強有力的理由:(1)“功利 主義”和(2)“公平規則”。

(1)實現“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能否成為多數決正當化的理由?

有一種觀點從功利主義的角度論證多數決的正當性,認為多數決既然採用的是多數人的意見,從整體上自然能夠實現“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這種看法認為多數決能夠使人們的幸福程度即效用總和最大化。從結論上講,這個觀點是錯誤的。因為在某些情況下,多數人的效用雖然會有一定上升,但少數人的效用會急劇下降。

我們來思考三個鄰居良太、浩介和光雄的事例。這三個人住的獨門小院相鄰,其中良太和浩介打算私自拆除光雄的家,把那片地改建成私人用路,方便自己的生活。這個主意對光雄來說有百害而無一利。聽起來是一樁很沒道理的事,但在這三個人中,驅逐光雄的方案會以2比1得到支持。然而,就算良太和浩介把原光雄家用地改建成私人用路,生活因此有了些許改善,但他們並不會因此獲得巨大的利益。

下面我們暫且拋開良太和浩介的利己想法與光雄的人權問題,隻思考如何達到“效用總和的最大化”

在初期狀態下,光雄擁有自己的家。此時設良太和浩介的效用均為-1,光雄的效用為+2。三人的效用總和為 0。

假如後來光雄家被拆除,良太和浩介的效用將分別升至+3,而光雄的效用將降至-10。三人的總和為-4。由此可見,如果尊重多數決的結果,拆除了光雄的家,效用總和將下降(從0降至-4)。也就是說,在這個案例中,多數決和效用總和的最大化不相容。

實現效用總和最大化的理想做法是給多數決的投票設定權重。至於如何設定權重,就用是和否之間的“效用之差”來計算。具體來說,良太的“3”和“-1”之間的差是4,浩介的“3”和“-1” 之間的差也是 4,而光雄的“-10”和“2”之間的差是12。在此權重的基礎上針對“驅逐光雄”進行多數決,良太和浩介的共計8票將記入是,而光雄的12票將記入否。因此,否決意見獲得勝利。

這不是一個個例。只要將是和否的效用之差設為每個人的投票權重,多數決的結果便總會實現效用總和的最大化。然而,這種方法無疑與一人一票的原則相悖。而且,效用的值到底是什麽?又應該如何測量效用?這些功利主義的普遍問題依然存在。再者,單純以效用總和的最大化為目標而不考慮光雄人權的做法可能也會招致非難。

功利主義哲學家邊沁

需要補充說明的是,這裡所說的功利主義是針對各個事例計算效用總和的“行為功利主義”。如果採用以效用總和來評價長期制度而非單個事例的“規則功利主義”,則具備關懷人權的制度的社會,其效用總和會更高,於是,驅逐光雄的方案被否決。

即便如此,多數派的優待和效用總和的最大化總是相互排斥。

(2)多數決是“公平的規則”嗎?

有種看法將多數決視為“公平的規則”。這種看法認為:今天我贏了,所以你聽我的;明天說不定輪到你贏,到時候我聽你的。這裡的公平是指在同等條件下決勝負,即把多數決視為一種公正的競爭規則。

然而,即便道理是“明天說不定輪到你贏”,如果事實是“就算到了明天你也肯定會輸”,那麽不管過多久,勝者都不會更替。少數民族和性少數群體恐怕永遠都是少數派,無法在同等條件下決勝負。這樣做實為多數派的專製。

再說,如果在明天來臨前,少數派就受到了多數派的歧視,那不當行為在今天不就已經出現了嗎?假設多數決以多數讚成通過的是“屠殺特定少數民族”的提議,那少數派根本就看不到“明天”的太陽。

因此,認為多數決是“公平的規則”所以可以用來決定任何事項的說法是不成立的。

在這樣使用多數決前,事先限定多數決的決定對象是一種明智的做法。這好比給多數決砌了一道防波堤,不論得出什麽結論,都能避免產生極端的結果。

?本文頭圖來自電影《林肯》劇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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