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侄女為老人養老送終,老人房子卻收歸國有!這合情合法嗎?

最近,侄女為老人養老送終,最後老人房子卻成了無主房產,收歸國有引發熱議。那麽,無兒無女的老人去世後,房子到底應該歸誰?侄女盡了贍養義務,到底該不該得到老人的遺產?把老人房子收歸國有到底對不對?

我的個人意見是,這個判決看似合法,卻是錯誤的,為老人養老送終的侄女該得到全部房產,而不是僅僅30%份額。法官判決應該根據事實,而不是摳字眼。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蔡某某的侄女,雖然沒有子女的身份,也沒有與蔡某某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卻有子女孝道之實,既然在事實上履行了遺贈扶養的義務,也應當在事實上享有獲得遺產的權利。也就是說,這個侄女事實上與老人有遺贈撫養關係,應該得到全部遺產,包括房產。我個人認為,侄女應該不服深圳地方法院的判決,提起上訴,請求上一級法院重新判決。

事情的起因是這樣的:2017年9月,深圳市司法局法律顧問室在工作中,發現位於羅湖區都市名園的一處物業存在疑似無主房產的情況。經進一步了解得知,羅湖區村民蔡某某,膝下無兒無女,年老後投奔侄女,由侄女為他養老送終。

依據蔡某某生前簽訂的拆遷賠償協議,其名下擁有一套回遷房,該回遷房在其去世後才建成安置。蔡某某侄女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分配該房產。考慮到蔡某某侄女對蔡某某生前盡了扶助義務,並為他辦理喪葬事宜,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判定蔡某某侄女獲得回遷房30%的房產份額,剩餘70%的房產份額無主。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判定蔡某某侄女獲得回遷房30%的房產份額,剩餘70%的房產份額無主,這樣的判決是如何做出的?這個判決合理合情合法嗎?房產繼承法律規定,繼承關係要在一定的條件下才能發生。一是繼承應當在被繼承人死亡後才能發生,二是繼承遺產的人應當是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就是依照法律的規定能作為繼承人的繼承人。被繼承人如果立下遺囑, 將房產指定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或是捐獻給國家、 集體,這也是被繼承人處分遺產的方式,但這不是繼承而是遺贈。

《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順序是指上述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先後順序。《繼承法》將繼承人分成兩個繼承順序: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先由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包括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及雖有第一順序繼承人但全部放棄或喪失繼承權的,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從這裡可以看出來,按照現行《繼承法》規定,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才是法定繼承人,作為旁系親屬的侄女是沒有法定繼承權的,即使侄女盡了贍養義務。深圳這個案例中,當地法院也是最終確定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二條“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之規定。也就是說,因無繼承和受遺贈人,遺產即可依法收歸國有。按此理解,蔡某某生前若沒有指定受遺贈人,遺產屬於“無繼承”,在法律上應歸國家所有。根據蔡某某侄女的情況,如果嚴格按法律的字面執行,而不是按照立法精神理解,很可能連30%的房產份額也難以得到。

那麽,為老人養老送終的侄女沒有得到房產,從法律上來說,是因為老人生前沒有立下遺囑,將房子遺贈給侄女。通過這件事,不少網友意識到了遺囑的重要性。律師建議,不要認為生前立遺囑不吉利,為了自身合法權益的維護,為了避免身後財產起紛爭,立合法有效的遺囑是必須的。

眼下,我國正在加速進入銀發社會,隨著老齡化程度的日益加深,社會養老壓力也在不斷加大。從民事立法的角度,規範“遺贈撫養協議”“喪偶兒媳女婿”的繼承效力,無疑有利於緩解這種不利局面,鼓勵親屬之間、非親屬之間的養老扶助,但現行法律的局限性也不容忽視。

有法律專家建議修改繼承法,擴大繼承人主體,容納更多的親戚來繼承,“對於公民財產,除非有捐贈給國家的意思,盡量不要隨便收歸國有”。呼籲針對非法定繼承人,由其他親屬或相關親友在死者生前盡到較多撫養義務的,可以根據個案裁量多分,甚至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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