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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財險瀏陽支公司被罰37萬:未按規定使用保險條款

  新浪財經訊 7月2日消息,銀保監會今日公布關於人保財險瀏陽支公司的行政處罰書。人保財險瀏陽支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一、承保分戶清單或土地流轉清單不真實;二、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農業保險條款、保險費率。

  人保財險瀏陽支公司承保分戶清單或土地流轉清單不真實的行為構成《農業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檔案、資料”,根據《農業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湖南保監局對人保財險瀏陽支公司罰款14萬元;根據《農業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對田豐警告並罰款2萬元,對朱沈武警告並罰款2萬元。

  人保財險瀏陽支公司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農業保險條款、保險費率行為違反了《農業保險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根據《農業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湖南保監局對人保財險瀏陽支公司罰款15萬元;根據《農業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對李兵警告並罰款2萬元,對田豐警告並罰款1萬元,對朱沈武警告並罰款1萬元。

  以上對人保財險瀏陽支公司罰款共計29萬元;對田豐警告並罰款共計3萬元;對朱沈武警告並罰款共計3萬元;對李兵警告並罰款2萬元。

  湖南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湘保監罰〔2018〕31號)

  當事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瀏陽支公司

  地址:瀏陽市集裡街道辦事處新屋嶺片區利通·太悅城10#幢101、201、301號房

  負責人:李兵

  當事人:田豐

  身份證號:43018119830511****

  職務:人保財險瀏陽支公司經理助理

  住址:湖南省瀏陽市淮川街道辦事處北正中路

  當事人:朱沈武

  身份證號:43018119850126****

  職務:人保財險瀏陽支公司農險業務部團隊經理

  住址:湖南省瀏陽市永和鎮金盆村

  當事人:李兵

  身份證號:43012319700724****

  職務:人保財險瀏陽支公司經理

  住址:湖南省瀏陽市淮川街道辦事處聯城社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農業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我局對人保財險瀏陽支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陳述申辯期內,當事人人保財險瀏陽支公司向我局提出了陳述申辯,我局對其陳述申辯意見進行了覆核。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人保財險瀏陽支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一、承保分戶清單或土地流轉清單不真實

  人保財險瀏陽支公司2016年、2017年承保的保單號PHSJ201743010000001083**、PHSJ2016430100000010**等11筆水稻保險保單的分戶清單或土地流轉清單不真實,清單中部分農戶投保情況與實際種植或實際流轉情況不一致。

  人保財險瀏陽支公司經理助理田豐、人保財險瀏陽支公司農業業務部團隊經理朱沈武對上述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相關水稻保險保單及附件複印件、檢查組對湯某等23名村民所作的調查筆錄及相關身份資訊證明、人保財險瀏陽支公司出具的相關說明及附件、瀏陽市農業局有關數據表格、田豐等9名個人出具的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二、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農業保險條款、保險費率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生豬價格指數保險條款》中第三條顯示:“在保險期間內,由於市場價格波動造成約定的保險生豬出欄理賠周期豬糧比平均值低於約定豬糧比時,視為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約的約定負責賠償。……理賠周期豬糧比是指理賠周期內生豬出欄價格與玉米批發價格的比值,以湖南省畜牧局審核發布的數據(網址:http://www.hnxmsc.gov.cn/)或其他權威部門發布的數據為準,具體豬糧比數據發布部門和數據獲取管道以保險單載明為準。……約定豬糧比是指生豬生產盈虧平衡點對應的豬糧比,由投保人與保險人於每一個保險生豬理賠周期保險責任開始前一周內共同協商確定,並在保險合約載明。”

  經查,人保財險瀏陽支公司於2017年3月起至2017年8月15日止,對報案號為RIKO2017430100000044**等27個賠案進行賠付,採用的豬糧比數據均來自於瀏陽市畜牧獸醫水產局提供的豬糧比數據。其中,有16筆賠案在保險單中明確約定豬糧比發布管道為湖南省畜牧水產網發布的豬糧比數據;有11筆賠案雖然經過批改將豬糧比數據發布管道從2017年5月29日起變更為以瀏陽市當地畜牧局數據為準,但該11筆賠案的理賠周期為2017年1月29日至2017年5月28日,應採用合約約定的管道以湖南省畜牧水產網發布的豬糧比數據為準。因此該27筆賠案在理賠周期內採用的豬糧比數據均應以湖南省畜牧水產網發布的豬糧比數據為準,而根據湖南省畜牧水產網發布的數據,該27筆賠案理賠周期豬糧比平均值均高於約定豬糧比,未達到條款約定的理賠條件。

  人保財險瀏陽支公司經理李兵、人保財險瀏陽支公司經理助理田豐、人保財險瀏陽支公司農業業務部團隊經理朱沈武對上述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生豬價格指數保險條款》,公司出具的有關情況說明,陳某等人出具的13份情況說明, 2016年-2017年人保財險瀏陽支公司生豬價格指數保險清單匯總表,人保財險瀏陽支公司生豬價格指數保險批改情況表及理賠豬糧比數據對比情況表,相關承保資料複印件,27筆賠案的保險理賠資料複印件及系統審核流程截屏列印件,相關保單的批改單、批改審批單複印件及系統中批改流程的截屏列印件,人保財險瀏陽支公司2016年生豬價格指數保險保單保費入账憑證及2017年生豬價格指數保險賠案賠款支付的收付費系統截屏列印件、相應財務記账憑證及銀行支付回單複印件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針對上述違法行為,人保財險瀏陽支公司提出了陳述申辯意見:公司行為上不具有主觀故意,主要是由於對相關業務險種條款、管理方面疏忽引起;公司對相關人員給予了處罰,對相關工作開展了認真自查和整改;生豬價格指數保險系創新險種,對具體問題處理經驗不足,且其理賠涉及農戶利益及政府維穩要求等,農戶利益未受到損失,公司也未因此獲額外利益,事情發生具有多方面客觀原因;請求我局考慮基層人員工作情況和公司對此事的處理情況,以及公司在農險依法合規工作方面所做的努力,對此次處罰從輕處理。

  針對人保財險瀏陽支公司的陳述申辯意見,我局經覆核認為:人保財險瀏陽支公司對擬處罰的違法事實無異議,違法事實客觀存在;公司辯稱的整改工作,不符合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法定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我局已綜合考慮了案件情節和各種客觀因素對兩項違法行為均給予了從輕處罰,合理確定了處罰金額。因此,我局對人保財險瀏陽支公司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人保財險瀏陽支公司承保分戶清單或土地流轉清單不真實的行為構成《農業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檔案、資料”,根據《農業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對人保財險瀏陽支公司罰款14萬元;根據《農業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對田豐警告並罰款2萬元,對朱沈武警告並罰款2萬元。

  人保財險瀏陽支公司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農業保險條款、保險費率行為違反了《農業保險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根據《農業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對人保財險瀏陽支公司罰款15萬元;根據《農業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對李兵警告並罰款2萬元,對田豐警告並罰款1萬元,對朱沈武警告並罰款1萬元。

  以上對人保財險瀏陽支公司罰款共計29萬元;對田豐警告並罰款共計3萬元;對朱沈武警告並罰款共計3萬元;對李兵警告並罰款2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 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 家代理銀行(中國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中信銀行交通銀行光大銀行招商銀行、中國郵政郵儲銀行、興業銀行平安銀行華夏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 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 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湖南保監局

  2018年6月26日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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