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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農商行瞞報案件被罰50萬 三名直接責任人遭警告

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30日訊 中國銀保監會遼寧銀保監局今日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遼銀保監罰決〔2019〕7號、9號、20號、21號)顯示,沈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沈陽農村商業銀行”)瞞報案件,遭罰款五十萬元。李佔春、於長悅、邊明良對沈陽農村商業銀行案件瞞報直接負責,被處以警告。

遼銀保監罰決〔2019〕9號顯示,沈陽農村商業銀行瞞報案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遼寧銀保監局對其罰款五十萬元。

遼銀保監罰決〔2019〕7號顯示,李佔春對沈陽農村商業銀行案件瞞報直接負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遼寧銀保監局對其處以警告。

遼銀保監罰決〔2019〕20號顯示,於長悅對沈陽農村商業銀行案件瞞報直接負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遼寧銀保監局對其處以警告。

遼銀保監罰決〔2019〕21號顯示,邊明良對沈陽農村商業銀行案件瞞報直接負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遼寧銀保監局對其處以警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以下為處罰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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