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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條例:以拒繳物業費倒逼物業改善服務

日前公布的《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對《物業管理條例》作出部分修改。根據最新的《物業管理條例》,8種情況可以拒繳物業管理費,包括物業服務品質過差可暫時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證據,並找尋實質解決辦法;物業提供合約內未約定或未經業主同意的服務時,業主有權拒交等。

一直以來,一些住宅小區物業都存在服務不如人意乃至低下,與業主期待相距甚遠的情況。由於此前業主拒交物業管理費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業主們儘管對物業服務不滿意,也不得不交納物業管理費。一些業主所以會拖延交納物業管理費,實際上是因為內心對物業服務不滿意,甚至很失望,導致交納物業管理費缺乏積極性。對業主拖延交納物業管理費,小區物業經常采取停水、停電等方式施以“處罰”,其中部分糾紛導致矛盾激化。

無論物業提供服務品質如何,業主都須按時交納物業費,一些小區物業自然也就會缺乏更好改進工作,不斷提高服務業主水準的動力,從而導致一些小區的物業服務品質長期低下。

不過,修改後的《物業管理條例》在規定物業服務品質過差可暫時拒交的同時,也設定了“但要有有力的證據,並找尋實質解決辦法”的限制條件,而對於何為“有力的證據”,什麽情況屬於“找尋實質解決辦法”,並未作出明確的界定。

人們期待《物業管理條例》能對何為“有力的證據”,什麽情況屬於“找尋實質解決辦法”,作出具體明確的界定,以讓業主們能依據更具可操作性的規定,更好地行使“暫時拒交物業管理費”權利,促使物業更好地改進工作、提高服務水準,令業主們所能享受到的物業服務水準不斷得到提高,權益得到更為切實有效的保障。

轉載自: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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