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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商法起草專家:拚多多可撤銷用優惠券產生的消費

出品|衝科技

作者| 羅語嘉 徐晶琳

編輯| 李曉蕾

1月20日凌晨,拚多多現嚴重漏洞,任何用戶均可隨意領取100元無門檻優惠券。這一漏洞先是由職業“羊毛黨”發現,後傳播至網絡,直至20日早上10左右才被拚多多官方修複。

當天下午一點,拚多多發布聲明稱,有黑夥產團夥通過一個過期的優惠劵漏洞盜取數千萬元平台優惠券,進行不正當牟利。同時已向警察機構報案。

"沒想到在系統沒有任何數據安全漏洞的情況下,灰黑產還能利用規則漏洞薅走總價值數千萬的優惠券。"拚多多發言人井然表示,羊毛黨散盡,拚多多正在亡羊補牢中。他預測,已向警方報案,最終還能追回不少,實際資損大概率低於千萬元。

一些消費者了解到此漏洞後,也開始領取優惠券,並購買可以快速到账的商品。例如,充值100元話費僅需4毛錢。且因未限量、未設定使用門檻,用戶可無限領取並使用。

拚多多發現該漏洞後,部分用戶未使用的優惠劵被收回。衝科技記者找到拚多多客服詢問收回優惠券一事,對方回復稱,對於收回優惠券的用戶,拚多多將會補償一張期限為50年的5元無門檻優惠券。

違反電商業“虛擬商品和投資品不適用優惠券”常識

熟悉行業的IT互聯網工作者林先生表示,“這個很奇怪,而且對於電商/支付運營來說,犯的錯誤很低級。一般來說代金券都是不能用於Q幣充值,手機支付,黃金購買,iphone手機這類幾乎等同於現金的業務的,更別提還有自然人排重策略,同一手機號同一身份證同一账戶同一設備只能使用一張券。"

林先生還表示,通常來說,在各個平台,8塊、10塊的無門檻券都很謹慎,手機話費券都是1塊、2塊,而且都轉化率不錯,這個100塊無門檻券真是超出認知。這個鍋、產品、運營、測試、風控,一個都跑不了。

拚多多公告中提及,此次事件源於一個"已過期的優惠券漏洞",據了解,黑夥產團夥多將拚多多優惠券用於話費充值、Q幣充值、黃金購買等,一些還在網絡上曬出交易總額。

而實際上,遊戲點卡、話費、虛擬幣等虛擬、金銀投資品交易過程簡單,且能快速生效;專業羊毛黨又大多通過網咖洗錢,平台想追回困難程度極高,此類漏洞出現概率理應很低。某上市電商平台負責人表示,優惠券不應應用於虛擬商品、金融等投資品,這是行業常識。

蜻蜓FM戰略項目經理程彤博同樣認為,此次事件後果與拚多多的風控控制有關。他在社交媒體上表示:“拚多多自己的風控沒做好,包括沒有限制單ID的領用數量、沒有禁止充話費等貨品,這種事情在淘寶上每年都有,從來沒發生過這麽大的事,拚多多這鍋是背定了。”

法學家稱拚多多可撤銷優惠券

衝科技就此事採訪了北京工商大學商法研究中心主任呂來明教授,他表示:“1.重大誤解(表意錯誤)產生的合約,可以撒銷。當然並非情況下經營者發行的優惠券都可以重大誤解為由撒銷。但我認為,今天拚多多這個構成了重大誤解,可以要求追回。2.之前也有類似情形,電商經營者選擇不追回而自行承擔損失,是綜合衡量各種利弊的選擇,並非法律上不可以。3.有的時候也不排除經營者有意製造一個熱點事件吸引流量。所以是Bug還是有意為之,還要根據具體細節判定。4.若用戶用優惠券從商家買了東西,除非賣家已接到通知或明知出現Bug仍接受優惠券,否則,一般情況下,用戶和賣家的買賣合約仍成立,平台Bug的損失可以向用戶追償,商家發貨後可用此優惠券和平台結算。5.若是平台自營,用戶用優惠券購買商品,則平台可要求撒銷優惠券使用,買方應支付剩餘價款,如不同意,可撒銷訂單。”

可以說,拚多多這次的損失,是自己給自己帶來的。從以往的經歷來看,其他大公司因自身問題造成失誤,多數都是自掏腰包。對於拚多多來說,大概率也依然會是如此。不過從拚多多的聲明來看,他們更主要是針對職業羊毛黨進行追討,而並非針對普通消費者。

什麽是“薅羊毛”?

羊毛黨屬於搜集各大電子商城、銀行、實體店等各管道的優惠促銷活動、免費業務之類的資訊的人群。他們有選擇地參與活動,從而以相對較低成本甚至零成本換取物質上的實惠。

而今天的職業羊毛黨已經屬於黑灰產業鏈。團夥化、規模化、自動化,規模不容小覷。羊毛黨如今遍布互聯網,通過利用優惠漏洞低價買進高價賣出,大量獲利。

相關法律條文

現在大眾最關心的就是,拚多多對於消費者大量使用漏洞消費券會不會追究賠償;還有已經領取的優惠券,拚多多自動收回是否合法合規。衝科技就去查詢了一下相關法律條文,供大家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十六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製交易。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四十四條

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台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 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 平台提供者做出更有利於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台 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 者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四十五條

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廣告經營者、發布者發布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懲處。廣告經營者、發布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廣告經營者、發布者設計、製作、發布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十七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資訊,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四十九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資訊符合要約條件的,用戶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並提交訂單成功,合約成立。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等方式約定消費者支付價款後合約不成立;格式條款等含有該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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