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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茅台酒賣49元?律師網購後起訴淘寶索賠十倍

澎湃新聞記者 朱遠祥

醒目的“貴州茅台酒”標識,清晰的“五星”商標,泛黃的棉紙包裝——這是湖南律師陽曙文從淘寶網上購買的“茅台”白酒,瓶體生產時間顯示為1983年。這酒打特價,每瓶49元。

陽曙文一次性買了6瓶,後以買到假茅台為由將淘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還貨款並給予十倍賠償。2018年8月30日,此案在長沙市芙蓉區法院開庭審理。法庭將擇期宣判。

淘寶公司代理律師認為,此次糾紛的涉案主體是原告和賣家,淘寶公司僅是網絡交易平台服務者,並非買賣合約的相對方,不應承擔相應責任。陽曙文則認為,淘寶公司未盡到審查義務,在審查賣家資質的過程中存在明顯過錯。

淘寶網頁截圖顯示,賣家“茅台人民公社”銷售茅台酒,價格從每瓶108元,後來降至49元,承諾“假一賠十”。 受訪者 供圖

淘寶賣家的“特價”酒:“30年茅台”每瓶49元

今年44歲的陽曙文是淘寶網的老顧客。2016年7月22日,他在淘寶的網店“茅台人民公社”看到一條銷售茅台酒的資訊。“說是打特價,開始是108元一瓶,後來降到49元。”陽曙文說,他當時將信將疑,後來看到上述網店的廣告上標明“正品保障、假一賠十”,便訂購了6瓶,通過支付寶支付了294元貨款。

陽曙文的淘寶購物記錄裡,還能看到“茅台人民公社”的銷售廣告。上面文字顯示,其銷售的酒為“茅台鎮正宗醬香型白酒”,廣告詞寫明:“醬香口感純正…… 正品保障、假一賠十”。網店展示的產品圖片是兩瓶酒,一瓶用棉紙包著,另一瓶是拆開的,瓶面標識為“貴州茅台酒”。

“我收到的貨,跟網店上的圖片是一樣的。”陽曙文說,他收到6瓶“茅台”酒後,發現上面標明的生產時間為1983年,自己便不捨得喝。直到過年的時候,他才拿出來跟親友、同事分享。

“我品不出真假,他們一喝就說口感不對,是假茅台。”陽曙文介紹,那次在淘寶買的6瓶“茅台”,他和親友前後喝完了4瓶,隻保留下來2瓶,其中一瓶喝了一大半,另一瓶則還沒有拆封。

澎湃新聞看到,陽曙文還沒拆包裝的那瓶“茅台”,瓶外用棉紙裹著,紙面明顯泛黃。另一瓶喝了一大半的“茅台”,瓶面標識與一般茅台酒幾無差別——有醒目的紅體字“貴州茅台酒”,瓶面左上方有茅台商標之一的“紅星”標誌,酒瓶背面有茅台酒的文字簡介,下方印有噴碼藍體字的生產時間:“一九八三年八月十九日”。

按時間推算,陽曙文購買的6瓶屬30年的陳年“茅台”。而根據市場價格,30年的茅台酒,每瓶一般達到1萬元以上。

原告陽曙文從淘寶網購買的“茅台酒”。 澎湃新聞記者 朱遠祥 圖

淘寶:我們是交易平台,不是本案適格被告

2018年1月底,陽曙文向長沙市芙蓉區法院提交訴狀,起訴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

提起訴訟之前,陽曙文申請了保全證據公證。長沙公證處證明,陽曙文從淘寶網購買6瓶“茅台”的相關流程截圖與實際情況相符。陽曙文的訴求有兩點:一是要求淘寶退還貨款294元,二是判令淘寶支付貨款十倍的賠償即2940元。

答辯狀顯示,被告淘寶公司的代理律師認為,淘寶僅是網絡交易平台服務者,並非買賣合約的相對方,並非本案銷售者、生產者和受益者,淘寶公司與賣家之間也非共同經營關係,故不是本案適格被告,不應承擔相應責任。

淘寶代理人還指出:淘寶公司作為網絡交易平台,不負有對商品資訊和品質的事前審查義務,對本案賣家涉嫌欺詐的商品資訊並未參與製作、編輯或給予推薦,不應要求平台承擔法定義務以及能力之外的責任;此外,原告要求十倍賠償沒有法律依據,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其飲用所購白酒遭受了損害。

在今年8月30日的庭審中,淘寶代理人認為,涉案賣家銷售的“茅台”與市面正常的茅台酒價格相差懸殊,原告應當知道其所購白酒並非茅台酒廠生產,事後直接起訴平台,明顯是“職業打假人”,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陽曙文則稱自己並非“職業打假人”。他告訴澎湃新聞,因為產品品質等消費糾紛提起訴訟,他還是第一次。

庭審中,淘寶方面出示了賣家入駐的資質審核資料,擬證明淘寶公司對商家的資質審核盡到了事前審查義務。

本案涉及的“茅台酒”,瓶身背面的噴碼顯示,生產時間為一九八三年。 澎湃新聞記者 朱遠祥 圖

買家:淘寶存在明顯過錯,未盡到審查義務

對於淘寶方面“事前審查”的答辯,原告陽曙文並不認可。他認為在本案中,淘寶平台審查賣家資質時存在“明顯過錯”。

淘寶網資料顯示,向陽曙文出售6瓶“茅台酒”的賣家“茅台人民公社”,在淘寶平台注冊入駐的時間為2015年3月17日。可是,淘寶公司的入駐審核資料顯示,該賣家提供的營業執照登記時間為2015年5月6日,食品流通許可證的有效期始於2015年4月23日。

“也就是說,這個賣家入駐淘寶的時候,並沒有真正取得營業執照和食品流通許可。”陽曙文介紹,根據商務部《酒類行業流通服務規範》的規定,通過互聯網進行酒類商品零售的賣家,應取得生產企業或供貨商提供的授權經營證明。而他在淘寶公司提交的相關審核資料中,並未看到賣家的授權經營證明。

此外,陽曙文還發現,賣家的真實身份與淘寶審核的資訊並不一致。淘寶網資料顯示,向陽曙文出售“茅台酒”的賣家為“茅台人民公社”,真實姓名為“劉宗超”。而淘寶公司提供的賣家入駐資料裡,賣家的營業執照、食品流通許可證上的名稱,均為“貴州省仁懷市傳四方酒業銷售有限公司”。

“這個賣家提供的審核資料並不是本人的,也沒有相關企業的授權證明,這說明淘寶的審核流於了形式。”陽曙文由此認為,本案中淘寶對賣家資質的審核明顯存在過錯,故根據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淘寶公司應該擔責。

陽曙文還認為,淘寶公司作為平台經營者,應知或明知貴州茅台酒的市場價格不可能幾十元一瓶,卻未采取措施,任賣家在淘寶平台銷售,按相關法律規定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本期編輯 酈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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