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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金融的“普”與“惠”

龔強 | 文

隨著經濟增速放緩、流動性短缺壓力增加,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更為突出,而科技進步與數字金融的發展為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題提供了新路徑。

我們可以看到,數字金融為實現金融服務的公平性、均衡性與共享性做出了重要貢獻。具體地,數字金融通過改善傳統金融信息不對稱、交易成本與區域限制等發展瓶頸,有利於改善傳統金融“成本高、效率低、服務不均衡、供需不匹配”的問題,同時,數字化交易平台與移動終端設備也使得更多社會群體獲得金融服務,滿足其個性化需求,具有更廣的金融覆蓋度與更高的可獲得性,進一步實現了金融服務的公平性、均衡性與共享性。至此,數字金融“普”的特性得以彰顯。

進一步,數字金融通過技術和業務模式創新,突破了中小微企業風險難以識別與評估的困局,降低了市場參與成本。長期以來,“較高的綜合成本”與“較難的風險定價”是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的關鍵所在,而數字金融通過大數據、雲計算、搜索引擎、社交網絡與更多的金融業務進行充分融合,有利於形成更加完善的風險分散、資產配置和財富管理機制。隨著市場進一步成熟,當金融科技企業與傳統銀行的良性競爭推動利率市場化時,數字金融將發揮巨大的“惠”民優勢,使人民共享經濟增長紅利。至此,數字金融“惠”的特性得以彰顯。

儘管數字金融彰顯出金融服務“普”與“惠”的美好藍圖,然而想要同時實現“普”“惠”的效果往往是不盡如人意的。原因在於數字金融中的“普”與“惠”往往難以兼得,“普”所捕獲的長尾用戶往往是收益難以補償風險損失的高風險群體,難以滿足商業可持續條件下優“惠”低利率低風險的要求。黃益平教授曾提出“普惠”得以持續發展需要秉持兩個基本原則——商業的可持續性以及以社會福利為目標的“負責任金融”。就商業的可持續性而言,儘管數字金融提升了金融服務的可達性,改善了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然而資本天然的逐利性往往強調收益是否能覆蓋成本,這也是保證金融機構可持續運營的必要條件,因此當面對中小微企業收益高度不確定時,即使是提供了融資服務的金融機構也不可避免地以高利率定價來彌補極大可能的風險損失。此時,中小企業高風險的特性必然面臨較大的融資成本,由此可見,金融服務的“普”及大眾與金融服務的超級優“惠”在短時間內是難以兼得的。

正所謂“強扭的瓜不甜”,對金融服務“普”與“惠”的要求,也使得傳統商業銀行陷入極大的困境。從普惠金融發展歷程來看,自2013年11月,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正式提出發展普惠金融以來,儘管我國的账戶普及率、農村地區網點數量和服務中小企業的銀行機構或部門數量都在不斷增加,但同時承擔提供優“惠”金融服務的商業銀行卻因中小微企業的運營高風險不斷面臨收益難以覆蓋成本、甚至貸款本金難以收回的壓力。因此可見,以政府政策為導向的“普”與“惠”共同發展無法形成商業銀行可持續發展的激勵相容模式,長此以往,“普”與“惠”共同發展的模式也必然難以持續。

因此,發展普惠金融的“普”與“惠”是兩個不同的方面,不能混為一談。普惠金融的發展應該先落足於服務實體經濟,然後再通過市場的有效競爭降低金融服務的成本,先“普”後“惠”、由“普”及“惠”。2015年底,國務院在《推進普惠金融發展規劃(2016-2020年)》的通知中首次從國家層面明確了普惠金融的定義:普惠金融是指立足機會平等要求和商業可持續原則,通過加大政策引導扶持、加強金融體系建設、健全金融基礎設施,以可負擔的成本為有金融服務需求的社會各階層和群體提供適當的、有效的金融服務。對成本的描述採用了“可負擔”的成本而非低成本,即普惠金融並不是以超低利率服務實體經濟,而是以適當的成本去實現有效服務。由此可見,適當的犧牲優“惠”目標,以“普”為先,讓更多的資金需求者先享受到可得的金融服務是發展普惠金融的第一步,這也是目前數字金融在發展初級階段的實踐成果。在此基礎上,伴隨市場的進一步成熟,由有效的市場競爭來實現優“惠”目標或許更為妥當。

總而言之,我們談到的普惠金融,應該是或“普”或“惠”而非既“普”又“惠”,現階段如果要求同時實現“普”與“惠”反而會抑製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效率。因此,數字普惠金融的發展應遵循市場規律,切不可操之過急。

(作者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文瀾學院院長、北京大學數字金融研究中心特約高級研究員;編輯:陸玲)

(本文首刊於2019年3月4日出版的《財經》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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