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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懷孕3次!女詐騙犯為監外執行化身「生育機器」


■ 文丨大唐雷音寺 子律先生


法律真的是完全鐵面無私嗎?至少對待孕婦不是,只是一旦法律開始講「感情」,有人就會鑽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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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7日,法院出具決定書,認定安某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依法決定對服刑人員安某暫予監外執行。


法院出具的決定書


安某曾在2015年7月因詐騙罪被法院終審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時年31歲的她因為懷孕,就曾被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至哺乳期結束。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暫予監外執行,且不管其是否結婚。


這是法律人性化的一面,與其說這份「特權」是賦予孕婦的,倒不如說是給予胎兒、新生兒的。這一法規儘管講了些情面,卻也受到人們的廣泛認可。


只是服刑人員安某卻把此款規定作為逃避刑罰的護身符,竟在3年期間連續懷孕3次。依照我國法律規定,監外執行是對服刑人員特殊情況的照顧,執行時間是完全抵扣刑期的,如果監外執行期間結束,罪犯刑期尚未結束,將被收監。


2016年8月,法院決定將哺乳期結束的安某收監時,安某再次懷孕,依據法律,法院再次決定對其暫予監外執行8個月,到2017年4月份,因安某「處於哺乳期內」,暫予監外執行繼續延長。


2018年3月,法院出具了對安某收監執行決定書。當日,在收監執行過程中,安某自稱再度懷孕,經醫院檢查情況屬實。2018年5月,北京市朝陽區司法局以服刑人員安某懷孕不宜羈押為由,建議對其暫予監外執行。


此次監外執行或將持續到2019年6月,只是沒人知道到那時安某是否還會懷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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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種因為懷孕被取保候審以及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不是孤例,甚至有些服刑人員精準的計算監外執行的時間,能夠剛好在收監前懷孕,從而反覆申請監外執行。

2015年8月,因犯貪汙罪被判無期徒刑的曾某終於被正式收監,距離法院判決的日子已有10年。

2005年10月,曾某被烏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判決生效時,曾某因懷孕,法院對其作出暫予監外執行決定。得知此決定後,曾某又偷偷去墮胎,待休養好後,將被執行收監時,她又一次懷孕,如此反覆,從2006年至今近10年,曾某先後14次稱懷孕,1次為假懷孕外,其餘13次均為真懷孕。直到被正式收監,她已經39歲。

被警方抓捕的鄧某


2011年3月,鄧某因綁架罪、搶劫罪、敲詐勒索罪數罪併罰,被丹陽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8年6個月。當時,因為鄧某已經懷有身孕,法院決定對其暫予監外執行。

鄧某隨後失蹤,潛逃外地4年,最終被再次抓捕,但鄧某疑似又一次有了身孕!不過經過醫院檢查,得出了「由於腹中胎兒先天發育不良,早已胎死腹中」的結論。鄧某終究沒有逃過刑罰。

服刑人員張某因犯職務侵佔罪被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刑期執行至2015年。張某在偵查期間因懷孕被取保候審,後又因2004年6月、2007年4月、2009年9月生育三名子女分別被暫予監外執行,直到2012年8月暫予監外執行期滿後才重新收監執行剩餘刑罰。

因其在獄中服刑表現良好,監獄建議減刑八個月,而中級人民法院卻堅定的予以駁回,理由是張某利用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多次違反我國計劃生育政策生育多名子女,故意規避進監執行刑罰達七年之久。雖其入監後有一定的客觀表現,但其主觀認識尚不足以認定為確有悔改表現,不予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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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款人性化的法規之所以被惡意濫用,一定程度上也是司法體系不健全導致的。

按照法律規定,對於暫予監外執行的服刑人員,是需要基層的社區矯正組織進行監督,同時,執行機構也應當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嚴格管理監督。

雖然是監外執行,但其身份仍然是服刑人員,不屬於一個完全自由的人,應該設定有效的監督製約,避免女性服刑人員的通過懷孕的方式躲避刑罰。

針對這種情況,是否應該頒布「女性服刑人員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禁止與他人發生性關係」的規定來維護法律權威呢?要知道,在監獄服刑的時候也不會有與他人發生性關係的機會,對人身的限制也會更多,那麼對暫予監外執行的服刑人員是否一定要一點限制都沒有呢?

法律賦予她們懷孕監外執行的權利,就應該為其規定相關的義務,尤其是這種借懷孕生子逃避刑法的女性,對她們的子女是否太不公平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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