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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汙受賄超6億!內蒙古銀行“巨貪”楊成林是如何養 成的?

新京報訊(記者 顧志娟)12月21日,內蒙古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楊成林受賄、貪汙、挪用公款案宣判,楊成林貪汙受賄超6億元,一審被判死緩。

從內蒙古銀行“元老”到“巨貪”

楊成林1952年出生,哈爾濱電工學院大學普通班學歷,工商管理碩士學位。他可以說是內蒙古銀行的“元老級人物”,一手推動了內蒙古銀行的成立。內蒙古銀行前身是呼和浩特市商業銀行,楊成林1998年即擔任呼和浩特市商業銀行籌建辦主任,參與籌建工作,1999年該行成立後楊成林擔任呼和浩特市商業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行長。2003年起,楊成林擔任內蒙古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直至2013年卸任,楊成林在內蒙古銀行任職整整14年,官至正廳級。曾有媒體報導稱:“能夠將呼和浩特市商業銀行成功更新為內蒙古銀行,他功不可沒。”

在此之前,楊成林還有十年央行系統內工作經歷,1988-1998年,他先後擔任人民銀行內蒙古分行辦公室副主任、主任。

然而,正是在內蒙古銀行任職期間,楊成林貪汙受賄超過6億元。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0年-2013年,楊成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者夥同特定關係人楊海、張婷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3.07億餘元;以支付工程款、報銷會議費的名義貪汙公款628萬餘元;夥同楊海等人多次挪用公款共計2.92億餘元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

其中,楊海為楊成林的兒子,張婷為楊成林的情婦。

2013年,楊成林案發。據包頭檢察院官網資訊,2013年11月,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對楊成林等人涉嫌受賄、貪汙、挪用公款一案立案偵查。據中國共產黨新聞網消息,2014年6月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楊成林以涉嫌重大職務犯罪立案偵查並采取強製措施;7月,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對楊成林以涉嫌受賄罪決定逮捕。

2015年,楊成林案被提起公訴。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消息,2015年9月28日,楊成林涉嫌受賄、貪汙、挪用公款犯罪一案,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人民檢察院向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16年3月7日,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楊成林一案,楊海因涉嫌犯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張婷因涉嫌犯受賄罪同堂受審。

2016年,楊成林被“雙開”。2016年5月16日內蒙古自治區紀檢監察網發布消息,楊成林嚴重違紀,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直到2018年12月21日,楊成林案終於宣判,法院對其以受賄罪、貪汙罪、挪用公款罪數罪並罰: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以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楊成林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並有部分事實系索賄,“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但鑒於其揭發他人犯罪線索,有立功表現;到案後主動供述未被掌握的貪汙事實,系自首;如實供述未被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故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在此案中,楊海參與受賄1.41億餘元,參與挪用公款2.57億餘元;張婷參與受賄800萬元。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楊海以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張婷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

指使他人從銀行貸款來向自己行賄 用於購買房產

楊成林受賄所得錢財有相當一部分用於購買房產。為了給兒子、情婦以及他自己購買房產,曾經以多種方式向他人索要錢財,甚至曾指使行 賄人從自己的銀行貸款來向自己行賄。

一家內蒙古的礦業公司向楊成林行賄以獲取工程得標,法院判決書披露出楊成林受賄的過程。據包頭市青山區人民法院2017年6月公布的刑事判決書,2009年,內蒙古鑫坤礦業有限公司總經理張某某向楊成林行賄共計410.764萬元,以求得楊成林將內蒙古總部大樓裝修弱電工程承包給與其公司有合作的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後同方公司將該工程轉包給內蒙古鑫坤礦業有限公司。施工完畢後,工程審定總值6267.28萬元。

在此過程中,張某某以個人和公司名義向楊成林購買房產,共計價值近500萬。據判決書內容,2010年10月份,楊成林準備購買青島市市南區的建案,為交納購房款,楊成林將呼和浩特市新城區房產和車位以800萬元的價格出售給張某某。因張某某購房款不足,楊成林指使張某某以從包頭市某某機械有限責任公司購車為貸款事由,從內蒙古銀行貸款800萬元。貸款被批準後,張某某按楊成林要求轉到其指定账戶,用於楊成林支付購房款。

後經鑒定,內蒙古鑫坤礦業有限公司向楊成林購買的呼和浩特市某小區房產價值368.706萬元,張某某向楊成林購買的呼和浩特市房產及車位價值120.53萬元,共計價值489.236萬元。

另外,據新華社2016年報導,楊成林曾向他人索要、收受錢財,為張婷在北京、內蒙古買房,為張婷的兩個女兒購買200萬元的保險;還曾向他人索要5000萬元人民幣,給楊海裝修美國的房屋。除此之外,楊成林還要求他人為自己買路虎車,收受他人給予的價值26萬元的手機、價值37萬元的照相器材。

楊成林曾以出國執行公務為由,帶其親人赴美國旅遊,其間購買價值51萬美元的銅馬雕塑和猛獁象牙製品,回國後卻要求下屬從部門報銷。這便是法院查明的犯罪事實中所說的“以報銷會議費的名義貪汙公款”。

據內蒙古日報2014年10月22日報導,內蒙古隆聚園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建亞煤炭設備有限責任公司經理郭某某也曾向楊成林行賄。為得到內蒙古銀行貸款,郭某某送給楊成林價值900萬元的某公司股份。後內蒙古阿拉善盟檢察分院以涉嫌行賄罪,依法決定逮捕郭某某。

內蒙古銀行兩任董事長相繼“落馬”

值得注意的是,內蒙古銀行不只出了楊成林一個貪腐長官。在楊成林2014年7月被逮捕之後的三個月,2014年10月13日,楊成林的繼任者姚永平因涉嫌受賄罪、違法發放貸款罪被立案偵查。彼時有媒體報導稱,姚永平是被楊成林供述出來的,屬於“拔出蘿卜帶出泥”。

2017年3月23日,內蒙古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內蒙古銀行原董事長姚永平案作出一審判決,姚永平犯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410萬元。

姚永平擔任內蒙古銀行行長多年,與楊成林構成 “楊姚配”。2013年8月,楊成林卸任內蒙古銀行董事長,時任行長的姚永平接任,出任內蒙古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

楊姚二人被查之前的15年間,仍發揮了相當大的長官作用,帶領內蒙古銀行發展壯大。據內蒙古年鑒,2000年末,剛剛成立一年的呼和浩特市商業銀行總資產僅24.7億元,營業網點僅60家。到2014年底,內蒙古銀行總資產達到816億元,是2000年的33倍,各項存款餘額581.55億元,機構總數達到107個。

截至2017年末,內蒙古銀行資產總額為1267億元,各項存款餘額766億元,各項貸款餘額554億元。機構總數129個,設立10家分行、117家支行和1家小企業金融服務中心,發起設立31家村鎮銀行。

楊姚落馬後,內蒙古銀行董事長又經歷了兩輪更替。姚永平被抓之後,內蒙古金融辦主任李雅接任內蒙古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2017年7月,李雅不再擔任內蒙古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由內蒙古銀行黨委副書記、行長賈埃兵接任。2017年8月29日,賈埃兵董事長任職資格獲內蒙古銀監局核準。目前賈埃兵仍為該行黨委書記、董事長。

新京報記者 顧志娟 編輯 梁緣 程波 校對 范錦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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