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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藥監局責成鴻茅向社會解釋 律師或申請異地審理

  資料圖:鴻茅文化館

  中國醫師協會呼籲勿將民事糾紛刑事化 針對鴻茅藥酒廣告近五年來被各地監管部門處罰一事——

  國家藥監局責成鴻茅向社會解釋

  廣州醫生譚秦東因在網上發布一篇標題為《中國神酒“鴻毛藥酒”,來自天堂的毒藥》而被跨省逮捕一事,連日來引發廣泛關注。事發後,內蒙古自治區涼城縣警察局表示,譚秦東的行為造成內蒙古鴻茅國藥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鴻茅國藥)直接損失140餘萬元,“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目前,案件已移送當地檢察機構審查起訴。

  昨日,中國醫師協會法律事務部針對此事發表聲明稱,願意為譚秦東提供法律援助,同時呼籲公權力機構應慎重對待不同學術觀點和言論,防止將民事糾紛刑事化。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新聞發言人昨日表示,國家藥監局已組織有關專家對鴻茅藥酒由非處方藥轉化為處方藥進行論證,並責成企業對近五年來各地監管部門處罰其虛假廣告的原因及問題對社會作出解釋。

  當地檢察機構

  曾經要求警方補充偵查

  涉事醫生譚秦東在向警方提交的申訴書中解釋,《中國神酒“鴻毛藥酒”,來自天堂的毒藥》“在標題擬定上或有不妥之處,但在文中沒有捏造任何虛假事實”,並強調其發帖目的在於“忠告那些不適合飲酒的老年人不要飲酒,更不要盲目輕信‘鴻茅藥酒’的廣告宣傳。”

  事發後,涼城縣警方在《起訴意見書》中提到:“譚秦東利用互聯網公開捏造並散布中國神酒‘鴻毛藥酒’(原文即寫為‘鴻毛’),來自天堂的毒藥的虛偽事實,惡意抹黑內蒙古鴻茅藥酒國藥股份有限公司的產品‘鴻茅藥酒’,造成多個省份的商家和消費者大面積退貨,給內蒙古鴻茅國藥股份有限公司直接造成損失1425375.04元”,認為譚秦東的行為“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規定,涉嫌損害商品聲譽罪”。

  對此,譚秦東的家屬和代理律師並不認可。譚秦東的妻子劉璿對北京青年報記者表示,“現在我們並不知道那些退貨是什麽時候發生的。我丈夫的這篇文章,閱讀量只有2000多(次),怎麽可能有這麽大的影響?”代理律師胡定鋒則表示,退貨的真實性、退貨行為與譚秦東所寫文章之間的因果關係都有待考證,需要辦案部門拿出有說服力的證據。

  4月16日上午,北青報記者就這一細節致電涼城縣警察局。負責辦理此案的張警官稱,上個月,當地檢察院發出《補充偵查決定書》,要求警方補充偵查,收集相關證據。隨後,當地警方按照檢察院要求補充了相關證據,並於4月10日將案件移送至檢察院。對於家屬方的質疑,張警官回應稱,“退貨的真實性已查證,退貨與譚秦東所發網帖有關係,相關證據也已移交到檢察院了。”

  兩家退貨公司

  目前仍在銷售鴻茅藥酒

  北青報記者從知情人士處獲得警方辦理此案的相關材料。內容顯示,因“毒藥”網帖影響,向鴻茅國藥退貨的兩家企業,分別是杭州蕭山保康醫藥有限公司和吉林省海山醫藥有限公司。兩家企業退貨的商品價值分別為2983392元和827712元。

  4月16日上午,北青報記者致電杭州蕭山保康醫藥有限公司詢問此事,該公司一位徐姓負責人稱,去年年底公司確實取消過一筆價值300萬元左右的鴻茅藥酒訂單,“當時已經付款但還沒有收到貨,聽下面的經銷商和業務員反映說,網上有一篇文章說鴻茅藥酒是毒酒,挺多人都不敢買了。我們看了也擔心,就取消訂單了。”但徐先生表示,目前下面的門市仍在售賣鴻茅藥酒,“看經銷商的(銷售)情況,需要的話也還會再進貨”。

  另據辦案材料內容顯示,吉林省海山醫藥有限公司向警方反映,長春一位市民在當地一家藥房買了8瓶鴻茅藥酒,但受“毒藥”網帖影響退貨了。

  4月16日下午,北青報記者電話聯繫到這位市民。他稱,買了鴻茅藥酒後,他聽別人說“東西不好”,年前就退了貨。問及是否因譚秦東所發布的《中國神酒“鴻毛藥酒”,來自天堂的毒藥》網帖,該市民稱“網上一些文章說這說那的,我不太懂”。

  隨後,北青報記者多次嘗試聯繫吉林省海山醫藥有限公司,但暫未得到回應。此前,海山醫藥曾對媒體表示,該公司確因“毒藥”網帖向鴻茅國藥退貨,但目前公司仍在銷售鴻茅藥酒。

  案件若被公訴

  律師或將申請異地審理

  譚秦東因發布網帖遭跨省逮捕一事曝光後,案件的諸多細節也引發關注,如:有網友求證,抓捕現場是否有涉事企業的人員參與?為何不能讓譚秦東取保候審?

  此前,譚秦東的妻子劉璿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曾稱,丈夫被捕後告訴她,“抓捕當時,鴻茅國藥的人也在現場”。對此,涼城縣警察局辦案民警張警官對北青報記者回應稱,“抓捕現場絕對沒有鴻茅國藥的人,警方辦案都是獨立的,沒有鴻茅國藥的人參與。”

  譚秦東被抓後,家屬和律師前後去探望過三次。據劉璿回憶,她曾在春節前跟警方申請取保候審,想讓丈夫回家過年。警方則表示,需要獲得鴻茅國藥的諒解書。“我們嘗試跟鴻茅國藥的人聯繫,最後還是沒有成功。”對此,張警官表示,警方是在按照程式辦案,“他們有律師,應該也清楚”。

  目前,涼城縣檢察院暫未公布是否對該案提起公訴。對此,胡定鋒律師對北青報記者表示,下一步,如果檢方決定提起公訴,“考慮到本案的關注度較高、影響力較大,基層法院的水準可能有局限或不足,家屬方可能考慮申請異地審理此案。”

  中國醫師協會:

  防止將民事糾紛刑事化

  4月16日,中國醫師協會法律事務部針對此事發布聲明稱,中國醫師協會認真閱讀了《中國神酒“鴻茅藥酒”,來自天堂的毒藥》,以及內蒙古自治區涼城縣警察局2018年4月15日的官方微博,認為刑法應當謙抑。

  聲明中,中國醫師協會稱,正在設法聯繫譚秦東的妻子,以進一步了解案情,願意為譚秦東提供法律援助。同時呼籲:各醫藥企業應嚴格遵守《醫療廣告管理辦法》,依法依規發布廣告;對於涉及藥品的不同觀點應慎重對待,以示對生命負責;公權力機構應慎重對待不同學術觀點和言論,防止將民事糾紛刑事化。

  4月16日晚,北青報記者從譚秦東妻子劉璿處得知,聲明發布後,中國醫師協會工作人員已與她取得聯繫,但援助的具體細節雙方仍在溝通。

  國家藥監局:

  責成企業向社會作出解釋

  針對公眾和媒體對鴻茅藥酒發布廣告屢次被相關部門處罰的質疑,昨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了《關於鴻茅藥酒有關事宜的通知》。

  《通知》要求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嚴格藥品廣告審批,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責成企業對近五年來各地監管部門處罰其虛假廣告的原因及問題對社會作出解釋;對社會關注的藥品安全性和有效性情況作出解釋;加強不良反應監測,匯總近五年來不良反應發生情況,及時向社會公開,同時向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提交報告。

  同時要求企業嚴格按照說明書(功能主治)中規定的文字表述審批藥品廣告,不得超出說明書(功能主治)的文字內容,不得誤導消費者。此外,要求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要持續加大對該企業日常檢查和飛行檢查力度,督促企業落實藥品安全主體責任。如發現違反藥品相關法律法規的問題,將依法嚴肅處理,直至吊銷藥品批準文號。

  2018年4月15日

  涼城縣警察局發布通報稱,內蒙古鴻茅國藥股份有限公司商業信譽、商品聲譽被損害案已移送審查起訴。

  2018年1月25日

  涼城縣警察局以涉嫌損害商品聲譽罪對譚秦東實施逮捕。

  2017年12月22日

  內蒙古鴻茅國藥股份有限公司報案稱,譚秦東所發文章傳播虛假資訊,致多家經銷商退貨退款。

  2017年12月19日

  廣州醫生譚秦東在網上發布帖子《中國神酒“鴻毛藥酒”,來自天堂的毒藥》,稱在老年人群體中熱賣的“鴻茅藥酒”,實際上是酒劑類中藥,成分中含有多種毒性中藥材。

  觀點

  如認定“損害商品聲譽” 須證明“確切因果關係”

  北青報記者注意到,事發後,內蒙古烏蘭察布市涼城縣警察局曾向譚秦東家屬發來“逮捕通知書”,稱譚秦東涉嫌“損害商品聲譽罪”。4月15日涼城縣警察局進一步通報稱,“譚某的行為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已將案件移送檢察機構審查起訴。

  對此,北京中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張耀軍律師表示,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是刑法在1997年修訂之後,新增的一個條款。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捏造並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張耀軍律師指出,最高人民檢察院、警察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規定,捏造並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給他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嚴重妨害他人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導致停產、破產的;造成惡劣影響的。

  昨日,北青報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檢索“損害商品聲譽罪”,發現從2015至2017年,僅登記了3起因“損害商品聲譽罪”被定罪判刑的案件,其中包括此前引發社會關注的“喜多多椰果王果粒被指是膠做的”一事。

  張耀軍律師表示,在實踐中,這個罪名很少適用,一是因為發生類似情況,很多都按照民事侵權來處理了;另一個原因是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入罪標準是非常嚴苛的,必須考量3個要素:捏造並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造成重大損失。具體到此案中,發布網帖與聲譽受損之間,必須要有一個因果關係,達到一定的損失數額才能追究這個罪名。

  張耀軍律師認為,譚秦東作為一名醫學專業人士,他發表的文章並非是隨意捏造的事實,只是作為醫生提出自己的質疑,勸說一些老年人少喝甚至不喝鴻茅藥酒,“我認為,這不能認為是捏造並散布虛偽事實”。此外,如果要認定譚秦東的行為構成該罪,還必須有確切的證據能夠證明,購買者的退貨行為與譚秦東發表文章的行為存在因果關係。“但是,從目前公開報導的內容來看,‘鴻茅藥酒’已被多個省份通報其違法多次,這種公開的通報資訊比譚醫生文章的影響力要大很多。而且,這些公開通報公眾都能看到,一些要買藥酒的人,可能是看到了通報資訊才退貨的,而不一定是譚秦東文章的緣故。”

  記憶體

  共有137例不良反應報告 正論證轉化為處方藥

  對於鴻茅藥酒如何成為非處方藥以及鴻茅藥酒說明書中提及的“不良反應尚不明確”的說法,昨天國家藥監局新聞發言人進行了解答。

  鴻茅藥酒為甲類非處方藥

  新聞發言人介紹說,我國於1999年發布《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辦法》,並按照該辦法開展非處方藥的目錄遴選與轉換。2004年以前公布的非處方藥,是由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專家分批從已上市的標準中遴選產生;2004年之後公布的非處方藥,是按照《關於開展處方藥與非處方藥轉換評價工作的通知》,由企業對已上市品種提出轉換申請,經對企業申報資料進行評價後確定轉換為非處方藥。2003年11月25日,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發《關於公布第六批非處方藥藥品目錄的通知》(國食藥監安〔2003〕323號),公布鴻茅藥酒為甲類非處方藥。

  在接受記者採訪時,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新聞發言人表示,目前已組織有關專家,對鴻茅藥酒由非處方藥轉化為處方藥進行論證。

  13年共報告137例不良反應

  2004年至2017年底,國家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系統中,共檢索到鴻茅藥酒不良反應報告137例,不良反應主要表現為頭暈、瘙癢、皮疹、嘔吐、腹痛等。該新聞發言人介紹說,非處方藥本身也是藥品,因而具有藥品的屬性,風險與獲益並存,有些非處方藥在少數人身上也可能引起嚴重的不良反應。所以,非處方藥也要嚴格按照藥品說明書的規定使用,不能隨便增加劑量或用藥次數,不能擅自延長用藥療程,更不能擅自改變用藥方法或用藥途徑。如在用藥過程中出現不良反應,應及時停藥,嚴重者應及時去醫院就診。

  鴻茅藥酒1992年被批準為藥品

  很多人認為鴻茅藥酒是保健食品,並不清楚它是一種藥品。對此,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新聞發言人介紹了鴻茅藥酒的注冊審批情況。

  新聞發言人介紹,鴻茅藥酒為獨家品種,批件持有人為“內蒙古鴻茅藥業有限責任公司”,由原內蒙古自治區衛生廳於1992年10月16日批準注冊,原批準文號為“內衛藥準字(86)I-20-1355號”。2002年,原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換發批準文號,該品種批準文號換發為“國藥準字Z15020795”。後經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兩次再注冊,現批準文號有效期至2020年3月18日。

  鴻茅藥酒藥品標準收載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藥品標準《中藥成方製劑》第十四冊,處方含有67味藥材,規格為每瓶裝250ml和500ml,功能主治為:祛風除濕,補氣通絡,舒筋活血,健脾溫腎。用於風寒濕痹,筋骨疼痛,脾胃虛寒,腎虧腰酸以及婦女氣虛血虧。

  本版文/本報記者 戴幼卿 張雅 李鐵柱 張小妹

責任編輯:李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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