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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社會資本取得農村土地經營權需具有農業經營資質

新京報快訊(記者 黃哲程)農業農村部今日(9月26日)發布關於《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下稱《流轉管理辦法》),規定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應當具有從事農業經營的資質。該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農村土地承包法》此前經歷大修,2019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農村土地承包法》專節分別設置“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對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互換和土地經營權流轉(出租、轉包、入股或其他方式)作出了明確區分。

為落實新修改的《農村土地承包法》,此次《流轉管理辦法》的修改對流轉範圍進行了界定,聚焦於土地經營權流轉,流轉方式包括出租、入股等。明確了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不得改變承包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及其農業用途,不得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不得損害利害關係人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本次征求意見稿對於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流轉土地經營權也進行了專門的規定,明確了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應當具有從事農業經營的資質,有適宜的農業經營能力,以及其他應當具備的條件。

另外,修改稿還明確了負面清單,如損害土地或破壞土地生態環境,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規定了土地經營權流轉的面積上限,並要求地方人民政府結合本地情況作出具體規定。

《流轉管理辦法》提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的風險防範制度。對整村土地經營權流轉、500畝以上土地經營權流轉等風險較高的項目,應當建立風險保障金制度。風險保障金應以流轉土地的實際面積為基數確定具體金額,總額不得超過一年的土地租金。

新京報記者 黃哲程

編輯 丁天 校對 李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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