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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過失診療致患者甲狀腺切除術後器官功能下降,院方擔主要責任

事件經過

2014年1月17日,原告因主訴「發現左側頸前區腫物1月余」至被告處住院治療。原告於入院前體檢時發現左側甲狀腺腫大,入院後進行了專科檢查、彩超檢查等;2014年1月22日,原告在被告處進行了「兩側甲狀腺次全切除術」,術中診斷「胸骨後結節性甲狀腺腫」;於2014年1月25日出院。

患方觀點

原告在體檢時發現左側甲狀腺可疑異常,於2014年1月7日至被告處進一步檢查。2014年1月17日,原告至被告住院,入院診斷為「左側甲狀腺腫物」,並於1月22日行雙側甲狀腺次全切除術,術後病理診斷為「亞急性甲狀腺炎」。原告在術後出現甲狀腺功能低下並引起一系列的不良反應,並且需要終生服用甲狀腺素片治療。原告認為,由於被告的過錯導致原告甲狀腺功能低下的嚴重後果,被告應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22594.9元(截至2017年8月10日)、營養費2000元、住院夥食補助費400元、誤工費44633元、護理費1200元、殘疾賠償金45820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71411.2元、交通費2000元、複印費22元,上述請求均要求被告按照90%的責任比例賠償;2.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0元。

院方觀點

被告對原告的診斷符合醫學診療規範,不存在過錯,原告自訴的現狀是其自身疾病發展所致,並非是我院醫療行為導致的後果,故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專家評析

(一)某醫院在對患者某甲的診療過程中的診療行為有無過錯;如存在過錯,其與患者某甲的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及參與度如何

1、2014年1月17日被鑒定人某甲『發現左側頸前區腫物1月余』入住某醫院診治。入院檢查見甲狀腺左葉捫及一約2.0X1.0cm大小結節,質地中等,表面光滑,輕度壓痛,隨吞咽上下活動。彩超提示患者甲狀腺左葉、右側峽部各見一囊實性結節,邊界清晰。結合患者的癥狀體征及影像學資料,被鑒定人某甲符合甲狀腺腺瘤並有囊性變,血流信號豐富,甲狀腺功能正常,但仍需與亞甲炎,橋本氏炎或甲狀腺癌進行鑒別,如確診為良性腺瘤再行手術切除。

2、醫方在診斷及鑒別診斷中記錄了亞急性甲狀腺炎及慢性淋巴細胞性甲狀腺炎,並提出『血清甲狀腺球蛋白抗體和甲狀腺微粒抗體常陽性。本例符合部分特徵,需進一步檢查證實』,但在病歷中未見相應的檢驗結果,故術前並未排除甲狀腺炎的可能。

3、醫方在術前擬行『左側甲狀腺腫物切除術』,與患方簽署的《甲狀腺手術知情同意書》中也是行『甲狀腺腫物切除手術』,術中行『兩側甲狀腺次全切除術』,醫方更改了手術方式未見有再次告知患方的解釋記錄。

4、2014年1月22日手術記錄:『甲狀腺質軟,甲狀腺左側葉腫物,2X2cm2大小,右側結節1X1cm2,結節質硬,邊界清楚,位於胸骨後,考慮為淋巴細胞性炎症病變。遂行雙側甲狀腺次全切除術……標本送術中冰凍病理檢查』醫方在此過程中處置不當,醫方應先取少許部分病變組織送冰凍檢查,待檢查結果回報後,根據病理結果決定手術切除範圍,醫方以『考慮為淋巴細胞性炎症病變』改行雙側甲狀腺次全切除術,依據不足。

5、手術記錄所描述的甲狀腺左葉腫物及右葉結節,邊界清楚,位於胸骨後,但依據術前查體甲狀腺左葉可捫及一約2X1cm大小結節……隨吞咽上下活動;術前彩超診療報告單記錄甲狀腺形態規整,體積正常;手術記錄內容未見有如何處理胸骨後甲狀腺的主要過程;且術後病理所描述甲狀腺次全切除的體積大小未顯示能夠達到胸骨後。因此,術中診斷胸骨後甲狀腺依據不充分。

綜上,被鑒定人某甲亞急性甲狀腺炎的癥狀、體征表現不典型。甲醫院在其診療過程中,術前鑒別診斷不充分;為其行雙側甲狀腺次全切除術,術式選擇不當;術得標本送冰凍病理檢查的送檢時機不當。術後患者多次超聲及影像學檢查『甲狀腺未見顯示』,上述醫方在診療行為中的過失與患者此後果存在因果關係,建議醫方承擔主要責任。

(二)對某甲的繼續治療和檢查項目進行評定

根據提供的病歷、影像資料記錄,被鑒定人某甲『甲狀腺術後,甲狀腺未見顯示』。根據《人體損害後續診療項目評定指南(試行)》中7.9條款,目前患者為甲狀腺缺失,遺留功能障礙,經顧問臨床相關專家認為被鑒定人需終身服用甲狀腺素類的藥物,並定期進行相關的檢查,調整用藥劑量。」

鑒定意見為:「1、甲醫院在為被鑒定人某甲診療過程中,存在術前鑒別診斷不充分;術式選擇不當;術得標本送冰凍病理檢查時機不當。術後患者多次超聲及影像學檢查『甲狀腺未見顯示』,上述醫方的過失與患者此後果存在因果關係,建議醫方承擔主要責任。2、被鑒定人某甲需終身服用甲狀腺素類的藥物,定期進行相關的檢查,調整用藥劑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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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整理:北京醫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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