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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物品晚到 賣家需擔責

網購之後,遲遲收不到快遞,心情確實很糟糕。與賣家溝通時,賣家“甩鍋”給物流,物流還會有其他說辭。在2019年1月1日即將生效的《電子商務法》中明確規定,賣家必須按照自己承諾的方式和時限向買家交貨,同時貨物在買家接受前的風險和責任都由賣家承擔。

電商法減輕買家網購風險

揚子晚報記者了解到,作為我國電商領域首部綜合性法律,《電子商務法》對電子商務領域的很多內容作出規範,其中第二十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按照承諾或者與消費者約定的方式、時限向消費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務,並承擔商品運輸中的風險和責任。但是,消費者另行選擇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的除外。”

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主任曹磊表示,消費者在電商網站上瀏覽、尋找、查看、比對,最後下單、付款、等待收貨,其實是在與電子商務經營者建立買賣合約的過程,訂單記錄可視為雙方達成買賣合約的證明。

對於新規中的這一規定,曹磊認為,從保護消費者的角度看,這樣的規定,加大了賣家的責任,減輕了買家網購的壓力和風險,對消費者來說是好事。業內人士建議,如果賣家覺得自己的承諾很難達成或者難以實現,就不要在自己的服務中作出類似的承諾或者與買家達成自己做不到的約定,否則可能面臨違約的風險。

買家可自行選擇快遞,但風險自擔

通常的網購,都是實體貨物的買賣,大都採用快遞物流的方式交付。電商法明確規定,由賣家承擔運輸過程中的風險和責任。賣家可以根據與快遞物流企業簽訂運輸合約來分析自己的實際責任承擔,如果貨物的損壞問題是由於快遞物流企業造成,那在賠償了買家損失後,向快遞物流企業追償。此外,業內人士建議,賣家可以給自己配置合適的貨物運輸保險,來轉移自身的風險,保護經營成果。

揚子晚報記者看到,電商法規定,如果買家選定自己要求的快遞物流企業,則賣家不需要承擔前述條款的責任。對於這種情況,業內人士提醒,雖然買家對於快遞物流有自己的特殊要求和喜好,但需要注意的是,在這種情況下,發生的任何貨物損失的風險可能都需要買家自己來承擔。

“我們這裡提供多家快遞公司,你選擇哪家?”未來在網購時,賣家可能會提出這樣的問題,那麽,這種情況下是否意味著買家自己承擔風險呢?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相關人士提醒,在這種情況下,買家有自己承擔運輸中貨物風險的可能性。對於買家而言,建議對於非特殊類貨物盡量不要自行選擇和指定快遞物流企業,而應按照賣家的通常做法操作。對於堅持指定快遞物流企業的買家,建議買家及時購買貨物運輸保險,通過保險的形式來轉移貨物運輸的風險,保障自己的權益。揚子晚報/揚眼記者 李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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