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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魯木齊一男子不服“違停”罰款 起訴交警隊勝訴

交警上路執法。(資料圖)劉新 攝 王小軍 攝

中新網烏魯木齊4月16日電 (王小軍 徐峰)16日,記者從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烏魯木齊市一男子不服“違停”罰款,起訴交警隊至法院,二審勝訴。

駕駛車輛臨時違法停車,遇到交警現場執法,劉先生當即準備駛離卻被交警攔停,並當場收到了“罰單”。劉先生不服,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2017年6月29日19時50分許,劉先生將小車停靠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的烏魯木齊市鯉魚山路由南向北新醫路與府友路之間一路段。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交警大隊執勤民警發現後,向劉先生告知了擬對其進行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向其詢問辯解理由。

一私家車違停被貼條。(資料圖)劉新 攝 王小軍 攝

劉先生申辯稱,其並非停車,而是跟車排隊準備進停車場。因劉先生停車處前方無停車場入口,亦無停車場標誌,新市區交警大隊執勤民警未采信劉先生的陳述申辯,遂當場作出處罰決定書,並當場送達給劉先生。

該警察交通管理簡易程式處罰決定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路線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對原告處以200元罰款,根據《機動車行車執照申領和使用規定》給原告記3分。

劉先生不服該行政處罰決定,向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警察交通管理簡易程式處罰決定書。

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法院一審認為,此案中,劉先生將其駕駛的車輛停靠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的路段,新市區交警大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路線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對其處200元罰款,並根據《機動車行車執照申領和使用規定》相關規定記3分,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處罰前,新市區交警大隊執勤民警詢問了劉先生辯解理由,保障了劉先生陳述申辯的權利,處罰程式合法。

交警上路執法。(資料圖)劉新 攝 王小軍 攝

綜上所述,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先生的訴訟請求。

此案一審判決之後,劉先生不服,向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時另查明,新市區交警大隊執勤工作人員發現劉先生路邊違停時,劉先生準備駕車駛離,新市區交警大隊執勤工作人員逕行扣留其行車執照及行駛證,移交現場執勤民警處理。

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後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路線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對違法停車行為人作出罰款處罰決定前,應當有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的前置程式。

本案中,執勤民警出具的執法經過、現場執法記錄儀影片資料均證實,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交警大隊工作人員擬對劉先生違法停車行為進行處理時,其已準備駕車駛離,新市區交警大隊工作人員逕行攔停車輛後,對其作出200元罰款,記3分的處罰決定,明顯與上述法律相悖。

對於劉先生違法停車行為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路線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新市區交警大隊作出的被訴處罰決定,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新市區交警大隊作出的該警察交通管理簡易程式處罰決定有誤,應予撤銷。劉先生訴請賠償的因申訴而產生的費用於法無據,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不當,予以糾正。

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於3月30日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撤銷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法院一審判決,撤銷烏魯木齊市警察局交通警察支隊新市區大隊於2017年6月29日作出的處罰決定書;駁回劉先生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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