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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吵架次日心臟病發身亡 對方被判入獄

吃著母親遞來的一個小蘋果,瞿某嘔吐了起來。第二天,他趴在自己的床邊,已經沒了生命跡象。

是蘋果有問題嗎?此後的一份鑒定報告,將「兇手」指向了另一人。這名邵陽新邵縣男子姓劉,前一天他與瞿某因為一點小事發生了衝突。醫學鑒定認為,正是這起衝突,成為誘發瞿某心臟病的一個間接原因。

劉某為此付出了沉重代價。6月16日記者了解到,劉某的行為被邵陽新邵縣法院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他因此獲刑一年一個月。

事發前一天他與人發生衝突

2017年2月12日早上6點,瞿某的母親謝某來到瞿某房間叫他起床。當她走進房間,卻看到瞿某趴在床邊,身體冰冷,已經死亡。

早在2017年2月11日,瞿某的身體已出現不適,按照計劃,次日瞿某的哥哥準備帶他去邵東醫院就醫,但終究遲了。

謝某回憶,2017年2月11日下午兩點左右,瞿某在家裡吃過午飯後外出,一個小時後她聽到外面的吵架聲,聽人說兒子被劉某打了。「兒子回來後說被劉某打了,要去找他賠錢診治。我就跟隨他往劉某家走,在返回的時候,瞿某突然腳發軟走不穩了。」

謝某稱,到家後,兒子直接上二樓躺在床上休息。下午四點多,她倒了兩杯水給瞿某喝,瞿某喝過後就吐了。晚上7點多的時候,她給了瞿某一個小蘋果,吃了沒多久,瞿某又吐了出來。

「我想找劉某出錢幫瞿某治傷,劉某通過朋友給了兩百塊錢給我,承諾瞿某治傷的費用由他承擔。」於是謝某給瞿某的哥哥打電話,對方決定次日趕早帶瞿某去看病。

2017年2月13日,新邵縣警察局依法對瞿某進行了法醫學屍體檢驗,3月10日作出檢驗意見:死者瞿某符合冠心病急性發作猝死,生前的爭吵、外傷等因素應為冠心病急性發作的誘因。

2017年6月2日,湖北同濟法醫學司法鑒定中心出具了鑒定意見書,認為瞿某符合因冠狀動脈粥樣硬化症並發血栓形成致急性心功能衰竭而死亡。2017年6月30日,出具鑒定意見補充說明:認為瞿某死前發生的肢體衝突在其「冠狀動脈粥樣硬化症並發血栓形成致急性心功能衰竭而死亡」的過程中起促發或誘發作用。

衝突中發生爭吵、推搡

劉某究竟做了什麼,會成為誘發瞿某冠心病急性發作猝死的原因之一?

判決書顯示,2017年2月11日14時許,瞿某在新邵縣太芝廟鄉扶錫汽車站附近的街道上行走,由於瞿某行走路線靠近馬路中間,擋住了過路車輛的正常行駛。路過的劉某見後,便指責瞿某妨礙車輛通行,隨後雙方發生爭吵。

雙方都扯住對方的衣服推搡,其間劉某猛地一把將瞿某推倒在地,隨後雙方被圍觀的人拉開。拉開後,劉某衝上去在瞿某的右手臂上打了一拳,接著雙方被勸離了現場。

半小時後,瞿某不服氣,又前往劉某家尋找劉某,因劉某不在家,瞿某在門口叫罵一陣後離開並回家。2017年2月12日6時許,瞿某母親謝某發現瞿某死亡。2017年7月7日,劉某被抓獲歸案。

梳理髮現,多名證人證明發生衝突後,瞿某的精神狀態還不錯。「2017年元宵節那天下午4點多,我看到瞿某走路到劉某家門口,邊罵邊用手拍門近10分鐘。瞿某當時精神狀態很好,大聲罵人,用力拍門,走路平穩。」一名當地村民證實。

劉某事後也辯稱,「事發當日,瞿某喝了酒。」「瞿某喝酒」是否也是導致他猝死的原因之一?這個理由很快被否定。經鑒定,2017年2月11日瞿某未服用含甲胺磷或安定成分物品,亦未服用含酒精成分物品。

為何判他過失致人死亡罪

證據顯示,劉某因與瞿某發生爭吵,繼而將瞿某推倒在地,於2017年2月12日被新邵縣警察局處以行政拘留十日,並處罰款五百元整。

2017年7月7日,劉某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犯罪被新邵縣警察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新邵縣警察局執行逮捕。

新邵縣檢察院指控:劉某因瑣事與瞿某發生爭吵,雙方發生肢體衝突,對瞿某的死亡結果起促發或誘發作用,劉某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劉某的辯護人為他作了無罪辯護:「劉某無故意傷害被害人瞿某的主觀故意,系出於正義,劉某與瞿某發生的肢體衝突系引起瞿某心臟病發的間接原因。而且劉某於案發當天到警察機構投案,主動交代事實,系自首。被告人情節顯著輕微,可不認為是犯罪。」

法院審理認為,因瞿某站在馬路中間影響車輛正常通行,劉某對其予以製止發生口角,引發肢體衝突,劉某將瞿某按倒在地,擊打瞿某一拳,劉某的毆打行為對瞿某因冠狀動脈粥樣硬化症並發血栓形成致急性心功能衰竭而死亡的結果起促發或誘發作用,具有因果聯繫。劉某於案發後主動到警察機構交代相關事實,但之後外出,警察機構進行網上追逃,2017年7月7日在長沙將他抓獲,不能認定為自首。被告人劉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從輕處罰。本案審理中,劉某賠償了瞿某親屬20萬元,取得了親屬諒解,自願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最終以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

延伸閱讀:吵架真能氣死人,遇矛盾冷靜解決

類似因雙方發生爭吵造成一方死亡的案例,在全國各地已發生多起。

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律師胡智慧認為,當事人沒有意識到吵架或動手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後果,但根據接觸和觀察對方年齡、是否喝酒等狀況後,應當預見當事人各種可能造成猝死的隱情。在這樣的情況下,仍然和對方爭吵、推搡等,造成死亡等嚴重後果的,很有可能觸犯刑法。

「人能氣死人」並非只是存在於文學作品裡。因此,遇到矛盾時,不要一時衝動爭吵甚至動手,要冷靜下來協商,盡量想辦法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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