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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話題 | 上海迪士尼禁止自帶飲食,不能簡單認為是霸王條款

文 | 丁陽

因禁止遊客攜帶食品入園且要翻包檢查,上海迪士尼樂園被一位法學專業的大學生告上法庭,成為了熱門話題。有媒體昨日探訪現場,發現翻包檢查現象依然存在,於是發表質疑,《四問上海迪士尼:翻包、“雙標”,憑什麽?!》。如何看點遊樂園“禁止自帶飲食”,這到底屬於自主經營權,還是損害了遊客利益呢?

上海迪士尼最明確的問題,是搜包涉嫌侵犯隱私,以及“未盡到告知義務”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這位把上海迪士尼告上法庭的,是上海華東政法大學的法學專業學生小王。據知乎上該生校友介紹,華政在校學生提起帶有公益性質的民事訴訟,算是“傳統項目”。在這位校友看來,“法學生學以致用,將課堂上學到的知識付諸實踐,推動公益的同時積累經驗;若是僥幸略有所得,還能作為畢業求職的談資和砝碼,這是一舉多得、利己利人的好事。”

所以,這起訴訟可以說是法律專業人員的交鋒,法學生小王VS上海迪士尼法務部。應該就法律論法律,不宜附帶過多感情色彩,例如有人將其解讀為挑戰跨國公司,甚至是帶上民族情緒質疑迪士尼為何在歐美與亞洲相關政策不一致,這就有些沒必要了。

從法律角度來看的話,“上海迪士尼禁止自帶飲食”其實是個老生常談的問題,跟常常見到的餐館“謝絕自帶酒水”是同樣性質的。而且上海迪士尼的做法已經持續挺長的時間了,相關規定從開園起就是這樣,也一直遭到質疑。商家究竟有沒有權利做這樣的規定呢?

可以肯定的是,翻包檢查食物,涉嫌侵害了消費者的人格尊嚴和個人隱私權,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翻包檢查,人們不是沒經歷過,但通常都是在乘飛機、火車、地鐵等公共交通時配合安檢,讓度一定的隱私權。但上海迪士尼翻包檢查的一個主要目的是防止遊客自帶食物,當然是很難讓遊客接受的。

上海迪士尼另一個明確有疑問的做法,是沒有盡到提示義務。按新聞報導中的說法, 小王是在上海迪士尼度假區官網的“遊客須知”才發現了園方工作人員所說不得攜帶食物的規則,“而在入園檢查之前,我並沒有獲得任何相關的提示。”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商家在運用格式條款時,對消費者有明確的提示義務。換句話說,上海迪士尼應該在遊客購票前就應該用顯著的提示來告知遊客,不得攜帶食物,而不能到安檢的時候才逼遊客扔掉食物或急急忙忙吃掉。

那“禁止自帶飲食”這條規定本身,又是否違法呢?是否是《霸王條款》呢?還真未必。

但一律把“禁止自帶酒水”都認定為霸王條款,對消費者未必是好事

認為“禁止自帶飲食”是霸王條款的,最主要的依據,來自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的說法。在對《中國消費報》的採訪回函中,最高法表示,“餐飲行業中的‘禁止自帶酒水’‘包間設置最低消費’屬於服務合約中的霸王條款,是餐飲行業利用其優勢地位,在向消費者提供餐飲服務中作出的對於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就此,一些人推而廣之,認為上海迪士尼作為遊樂場所,“禁止自帶飲食”也是霸王條款。

然而,這個“採訪回函”在學界引發了頗多爭議,而且這並非司法解釋或正式的批複、決定,效力如何也是值得懷疑的。並且,這個回函說的是,“消費者可請求人民法院確認霸王條款無效”,這意味著並非所有類似規定都自動成為霸王條款,而是需要人民法院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

從司法實踐來看,近年法院具體審理相關案件時,也並沒有把“禁止自帶酒水”一律判為霸王條款。如一起南寧發生的電影院“禁止外帶食物”引發的訴訟,法院一審二審都支持了商家。其中一審認為,影院已履行告知義務,並且雖然這種“禁止外帶食物”的規則可能存在利益失衡,但並未構成強迫交易、損害消費者自主選擇權,消費者完全能夠通過選擇其它影院避免這種利益失衡給自己造成損失;二審認為,這是商家行使自主經營權、管理權的體現,目的是維持影院經營秩序,該規定並不存在任何無效、不公平合理的情形,未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

就法院的做法而言,首先要看商家是否盡到“告知義務”,如果沒告知當然商家無理,但告知了的話,就要根據市場情況、經濟規律、行業慣例、交易習慣等,具體審查商家條款公平合理與否,即是否到達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的程度。若未到達,則屬商家合法行使自主經營權,該等格式條款有效。

為什麽不一律把凡是規定“禁止自帶酒水”的都認定為霸王條款呢?

知乎用戶“大律希”舉了一個很經典的段子來說明問題,煩引如下——

驚聞最高法下聖旨,宣布商家設置“禁止自帶酒水零食”、“最低消費”等規定均屬無效的“霸王條款”,張偉大喜,立馬呼朋喚友,自帶二鍋頭、榴蓮若乾,下榻愛情公寓樓下餐館。不料,負隅反抗的餐館,仍在門前布告“禁止自帶酒水,否則加收10%服務費”。張偉不然,照樣進入餐館,隻點了白開水一壺、花生米一碟,暢飲到打烊。席間,其二鍋頭、榴蓮之烈性氣味,驅走了旁邊幾桌食客。餐館老闆曾勸其轉到環境較優越的獨立包廂中就餐,但張偉聽說包廂最低消費須188元後,予以拒絕。

次日,張偉肚子生疾,經診斷為食物中毒。要求餐館賠償,餐館認為並非其食品質量所致,雙方協商未果,對簿公堂。

受工商大力整治影響,餐館終於服軟,不再設置“自帶酒水服務費”、低消。但餐館發現:以前酒水利潤較高,故為吸引顧客,可以把菜品成本壓低。但如今人人自帶飲料前來就餐,貨架酒水無人問津,不得已對菜品漲了價;幾個從不喝酒的老街坊、老顧客為表不滿,紛紛投訴。

某日張偉為接待客戶,約在餐館談案子。欲花稍高價錢,預定環境較好的包廂。餐館則表示受近來取消最低消費的影響,包廂已被退休的大爺大媽佔領,一盞茶一碟餃子的聊正歡,且附近餐館飯店的包廂均已滿座。

——明白了吧。非得認為“禁止自帶酒水”這樣的做法都是霸王條款,一定程度上妨礙了商家的自主經營權,會帶來很多壞處,這是法經濟學原理決定的。所有當年就有觀點認為,“食品、餐飲行業是充分競爭的行業,一些不平等的格式條款,如‘禁止自帶酒水’、‘包間設置最低消費’等,法律並沒有明文禁止,沒有明文禁止的行為都是合法的”。

所以,非要認為上海迪士尼“禁止自帶飲食”是霸王條款,對遊客未必有好處——既然無法阻攔遊客自帶食品,園區餐飲消費下降,商家的應對策略,顯然就是提高門票。大家願意嗎?

上海迪士尼在在遊客自帶食物問題上,應該多展現些智慧

不過,即便如此,上海迪士尼“禁止自帶飲食”這條規定,依然是值得商榷的。如前所述,審查商家條款公平合理與否,要看“市場情況、經濟規律、行業慣例、交易習慣”等。

比如,餐廳謝絕“自帶酒水”,講道理,絕大部分消費者還是認同的。並且很多人還看不起那些非要自帶酒水的“雞賊”做法。

但遊樂園“禁止自帶飲食”是否算是行業慣例,以及是否符合大多數消費者的期待呢?這就有疑問了。不少人舉出,同樣有名的歡樂谷遊樂場,就沒有這樣的規定。這次的法學生小王起訴迪士尼,理據之一也正是歐美的迪士尼做法跟亞洲不同,因此主張禁止外帶並非行業慣例或運營(安全、衛生)必須,從而否認“禁止外帶食物”的合理性。

事實上,美國迪士尼不限制遊客自帶食物的理由正是說得通的。知乎用戶“王瑞恩”指出,根據美國聯邦法律,“向公眾提供服務的場所”應充分考慮具有特殊需求的訪客,為了他們的健康,需對服務協議或者管理規定作出必要的調整,以滿足此類群體的需求。“在實踐中,食物過敏和特殊飲食習慣也被歸為此類。如果經營場所無法滿足特殊群體的飲食需要(如存在過敏,或因其他原因,必須食用自帶食物才能確保健康),那麽該場所就需要允許其自帶食物。”

既然上海迪士尼同樣是鼓勵遊客遊玩一整天的,那也理當滿足特殊遊客的需求。所以,上海迪士尼對遊客自帶食物做出“禁止性規定”的確是值得商榷的。

另外,由於迪士尼園區遊客眾多,往往排隊時間過長,完全不允許遊客自帶乾糧,也並不符合人們對迪士尼的期待。而且,要嚴格執行規定,翻包檢查是免不了的,這就進一步冒犯了遊客。

所以,在遊客自帶食物這個問題上,上海迪士尼恐怕應該展示出一些智慧——事實上,同樣謝絕遊客自帶食物的東京和香港迪士尼,在執行有關措施時會更有彈性,比如有網友提到,“東京迪士尼就不會’搜’,入園時候工作人員會告知不能帶食物,然後檢查包也就是放在工作台上,工作人員用手輕輕的按壓包(細節是輕鬆的按,不會感覺硬皮的包很大的變形)。全程也是微笑臉,感覺非常有禮貌!”還有很多網友提到,如果只是少量麵包什麽的,香港迪士尼工作人員會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另外,上海迪士尼也可以考慮如何去宣傳盡量不要自帶食物,以及考慮調整園區餐飲的價格,相信絕大部分遊客並不是那麽“雞賊”的。

第455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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