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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選一”是正常市場行為?不合情更不合法

“雙11”前的“二選一”難以避免,電商企業忙著擺脫嫌疑。10月14日消息,針對“二選一”事件,阿里集團市場公關委員會主席王帥回應稱,“二選一”本來就是正常的市場行為,也是良幣驅逐劣幣。目前,“二選一”已列入《電子商務法》的監管範圍,平台的強迫行為將屬於違規行為。(10月14日北京商報訊)

在雙十一前,將一起陳年舊案再度拿來說事,多少給人“醉翁之意不在酒”之感。站在代表自己所在企業的立場上,這番發言,外人或許也無需感到驚訝。可直接將電商平台“二選一”理直氣壯的稱為是正常的市場行為,並上升到“良幣驅逐劣幣”的高度,未免有點“語不驚人死不休”了。

相關案件當然有待法院給出公正裁決。但在監管部門的表態和相關法律中,“二選一”做法的正當性與否其實早有公論。比如,去年6月8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召開 的“6·18”網絡集中促銷行政指導座談會明確要求,禁止(電商平台)通過協議等方式限制、排斥促銷經營者參加其他平台組織的促銷活動。也就是說,監管層面早就對“二選一”的做法按下了“禁止鍵”。

更何況,今年1月開始正式實施的《電子商務法》也明確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以及技術等手段,對平台內經營者在平台內的交易、交易價格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實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

很明顯,“二選一”既不符合監管部門的要求,也違背了電子商務法的明確規定。在這樣的語境下,又何以稱得上是“正常的市場行為”?“良幣驅逐劣幣”之說到底如何能成立?電商平台之間有競爭,乃至碰撞出“火藥味”,這都實屬正常,可具體的做法是否恰當,首先還是得由法律說了算,而不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

即便拋開電商平台之間的直接對壘,“二選一”是不是合理,恐怕也得多聽聽平台商家的意見。毫無疑問,相較於只能選擇某個平台,商家能自由在所有平台平等布局,這是所有商家都樂於看到的利益最大化的局面。一定程度上,強製“二選一”就是一種利益綁架。而這種綁架,不僅損害參與商家的利益,實際上也影響了電商之間的共贏和消費者的購物選擇。因此,置於一個開放的互聯網中,於“公”於“私”,“二選一”都不值得提倡。

總之,“二選一”到底是不是“正常的市場行為”,本無需一再打“口水仗”。電商經濟也是法治經濟,公正與否,還是交給法律吧。強行進行既不合情理又有悖於法的自辯,反倒顯得心虛,網友也看累了。

(評論員 董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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