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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紅主播如何納稅?年底或迎來網紅主播補稅潮

本刊記者/胥大偉

發於2021.11.22總第1021期《中國新聞周刊》

106.53億元和82.52億元,這只是李佳琦和薇婭直播間在2021年“雙11”第一天預售的業績。兩人一天的帶貨金額,超過了4000家以上的A股上市公司全年營收。業內人士分析,一場銷售額超100億元的直播,即便隻拿最低20%的銷售分成,頭部主播的傭金收入也超20億元。若按照稅率計算,頭部主播將要繳納9億多元的個稅。

然而事實卻並非如此。對於動輒收入千萬甚至上億元的頭部網紅主播,如果嚴格按個稅繳納很容易適用最高45%邊際稅率,因此高收入主播都會作稅收籌劃。長期從事稅收籌劃工作的國楓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沈峰告訴《中國新聞周刊》,在稅收窪地設立個獨企業,再利用稅收核定政策,成為主播避稅的經典操作。“網絡直播是一個偷逃稅特別厲害的行業,而他們很多的稅籌方式都與稅收窪地密切相關。”

與大多數工薪階層不同,網絡主播的收入來源多樣化且收入較高。據有關平台透露,年收入上百萬元甚至上千萬元的主播至少有幾千人,網絡直播作為互聯網經濟下的新經濟業態,卻長期處於稅收“灰色地帶”,行業存在嚴重的稅收流失問題。

網紅主播如何納稅?

在對匯繳欠稅數據的一次例行監測中,鄭州市金水區稅務局發現一筆2020年匯算清繳的大額欠稅有疑團,涉稅當事人為一名網絡主播。稅務人員幾經輾轉聯繫上他後,該主播分15筆結清了稅款,共補交稅款634.66萬元,滯納金27.78萬元,合計662.44萬元。“從目前情況看,他並沒有故意隱瞞或者虛假申報的行為。”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告訴《中國新聞周刊》,因為只是欠繳稅款,不屬於偷稅行為,只需補稅加繳納滯納金即可。

中央財經大學財政稅務學院教授、稅收籌劃與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蔡昌向《中國新聞周刊》解釋,主播補稅600多萬元是匯總其全年各項所得後產生的補繳稅款額,包括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等多項所得。由於年度收入總額較高,在匯算清繳時適用的綜合稅率比預扣預繳時的稅率高出很多,因此產生大額的應繳未繳稅款。此外,欠稅額要按每日萬分之五加收滯納金。

但600多萬元補稅款,還是讓輿論為之怎舌。業內人士估算,該網紅主播一年至少入账1500萬元。這樣的“補稅”案例並不鮮見。2016年,北京市朝陽區稅務局披露,某直播平台支付給直播人員的收入累計高達3.9億元,但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最終補繳了稅款6000多萬元。業內人士預計,今年底之前會迎來網紅主播的補稅潮。

火紅的直播經濟,締造了一個個財富神話,行業偷逃稅的風險也在疊加,風險來自於多重征管難題。

施正文認為,網紅主播如何繳納稅款,是由主播和平台或機構之間的合作關係決定的。“情況不一樣,涉及稅種、所得的類型和性質都會不一樣。”國內主播一般很少和平台、MCN機構簽訂勞動合約,所簽訂合約的性質多種多樣。一般分為勞務關係、服務關係和合作關係,也存在很多合約涉及委託、勞務、服務等多種性質,屬於混合合約或綜合性合約。

蔡昌告訴《中國新聞周刊》,網紅主播一般需要繳納所得稅和增值稅,所得稅大部分為個人所得稅。要確定網絡主播繳納個人所得稅時的適用稅率,則要先對其收入的性質進行確定。如果主播與平台或機構簽訂了勞動合約或者以個人名義與平台合作,就需要按工資薪金所得或勞務報酬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最終適用3%至45%的七級超額累進稅率;如果是工作室名義與平台合作的,需要就經營所得繳納個人經營所得稅,適用5%-35%的超額累進稅率,並就月收入超過15萬元的銷售提成等繳納增值稅。

主播收入類型的複雜性,使得相關收入的征繳稅款也變得複雜。帶貨主播的收入主要包括坑位費和傭金兩部分。“坑位費”,即商家請主播帶貨時,為了佔據直播中的一個時段而支付的上架服務費;而傭金則是銷售提成,分成比例一般在20%~30%。而與帶貨主播不同,以展示才藝為主的秀場主播依賴打賞收入,內容型主播則是依靠軟性廣告植入賺錢。跟隨相關爆款端遊興起的遊戲直播,遊戲主播除了打賞收入外還有遊戲平台點播費、遊戲推廣費、遊戲代言和銷售提成等多種形式。

以打賞收入為例,施正文認為,觀眾打賞行為是獲得娛樂服務的回報,主播以個人名義進行直播獲得打賞收入,應屬於勞務報酬所得而非贈予,需要繳納個稅及增值稅。蔡昌指出,主播獲得的粉絲打賞,如果是先進入平台或銷售企業账戶,再由企業結算給主播,那麽該打賞應算作主播的勞務報酬所得,最終適用3%至45%的七級超額累進稅率;但如果該打賞直接進入主播的個人账戶,則需作為偶然所得來計算個人所得稅,適用20%的個人所得稅稅率。

作為衡量納稅義務的主要依據,核定主播們的真實收入則是另一項是關鍵步驟,也是最大的挑戰之一。帶貨主播的坑位費和傭金收入是由第三方也就是品牌方支付的,核定收入時,要核查主播與品牌方之間的交易流水和有關直播間銷售提成的合約條款。主要以用戶在觀看直播時贈送的禮物或打賞作為收入來源的秀場主播,禮物和打賞是由直播平台按照一定比例結算給主播的,少數情況下是直接進入主播账戶。收入核定采取直播數據和流水核查為主,相關合約為輔的核定方式。對於依靠軟性廣告植入賺錢的內容型主播來說,其收入主要以廣告費的形式由品牌方或者廣告公司提供。在對該類主播進行收入核定時,需從票據切入,結合轉账流水進行稅務檢查。蔡昌告訴《中國新聞周刊》,不管是什麽類型的主播,稅務機關在核定主播收入時,都要結合相關方開具的票據、雙方之間的合約約定以及轉账流水來看。

在資金流向異常複雜的直播帶貨行業,準確交易數據界定卻是難點。直播帶貨行業不僅包括品牌方、主播、直播平台、經紀公司,當前還出現了撮合品牌方與主播,以及與主播所在經紀公司達成合作的中介公司等等,涉及多方合作。然而,每一場直播結束後由平台或第三方機構提供的GMV(商品交易總額)並不完全準確,除數據注水問題外,還涉及商品真實銷售價格、尾款支付率、退貨率等問題。

要界定其準確交易數據不僅需要相關各方提供真實數據,還需要稅務機關有較強的數據分析與稅務稽查能力。蔡昌認為,要準確界定直播帶貨的交易數據,除了對數據造假行為進行嚴厲查處,還需掌握電商平台涉及商品買賣、退換貨的真實交易流水、品牌方與主播之間的結算周期與結算金額。

“稅收窪地”上的避稅套路

“雙11”直播盛宴過後,李佳琦和薇婭兩位頭部網紅收入大部分的稅收核定卻要在上海崇明島上完成,這是很多人並不了解的。企查查顯示,李佳琦名下6家個獨企業中,4家位於上海崇明,薇婭(原名黃薇)名下7家個獨企業也均設在上海崇明。

崇明島位於長江的入海口,作為中國第三大島嶼,崇明島卻是一個著名的“稅收窪地”。總部設在上海的一家稅籌公司人員劉曉告訴《中國新聞周刊》,當地個人獨資企業核定徵收政策已經延續多年,政策一直穩定。根據當地規定,個人獨資企業不再繳納企業所得稅,隻對投資者個人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主播們通過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性質的工作室對外承接業務,這樣便可以將個人所得轉化為經營所得,適用核定徵收政策,來大幅度降低稅負。崇明開發區網站發布的政策顯示,在園區注冊個人獨資企業可申請核定徵收,同時也享受退稅政策。核定辦法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以娛樂產業申請個獨來說,核定後的綜合稅率,為1%~7%,最高不超過7%。而崇明當地的財政返稅政策也是上海最高的。大量娛樂行業的從業者蜂擁而至,在當地設立工作室、事務所等個獨企業。

在中國,存在著許多大大小小的“稅收窪地”,它們分布在上海、江西、湖北、江蘇等地,其中最緊俏當屬“園區稅收窪地”。出於拉動經濟發展的需求,這些園區往往有力度不小的稅收優惠政策,“核定徵收”是當地招商引資重要的福利政策。按照服務行業企業開票額的10%作為企業的利潤進行核定,再依照國家五級累進製計算個人經營所得稅。

這項政策降稅顯著,因此養活了一大批財稅公司,稅收籌劃也成為了一個熱門生意。“合法避稅,實現稅負降低90%”成為不少財稅公司最“吸睛”的廣告詞。比如,深圳一家稅籌公司所宣傳的籌劃案例中,網紅主播李小姐與直播平台簽訂了勞務協議,指派平台將500萬元傭金轉給李小姐前,相關個人所得稅已經扣除,稅率高達32%,勞務收入超過5萬元部分適用稅率為40%,速算扣除數為7000,個稅稅額為159.3萬元。而經過稅務籌劃後,李小姐使用自己的個人工作室與直播平台簽署服務協議,平台將傭金轉給李小姐控制的個人工作室,稅率僅為5.2%。一番操作後,李小姐只需繳稅25.8萬元,節稅133.5萬元。

施正文告訴《中國新聞周刊》,設立工作室如果操作得當,能很大程度地降低稅費。“一般大網紅都在用個獨逃避稅”。廣東一家稅籌公司人員李倩告訴《中國新聞周刊》,他們在全國都有穩定合作的園區,只需要兩周的時間,就可申請進行核定徵收的個獨企業,服務費在1.5萬元左右。

另一家稅籌公司人員丁強告訴記者,現在申請設立有核定徵收名額的個獨企業周期較長,需要兩個月。籌劃後,個獨企業的增值稅、附加稅和個稅等綜合稅率,控制在5.27%以內。但需要一次簽下三年的服務合約,服務費不到6萬元。包含注冊、工商、稅務、銀行以及三年的記账報稅等業務,甚至後期的注銷。一些稅籌企業宣傳,它們是一站式政府合作稅務籌劃平台,掌握全國30多家園區,核定徵收稅率低至0.5%~3.5%,總部經濟增值稅返稅40%,綜合節稅方案節稅96%。“你可以理解為我們與政府有戰略合作關係。”丁強告訴記者,“一般都是政府給我們指定的地方。”

“上海取消了2021年新辦企業的核定徵收。”面對谘詢,劉曉向記者推薦其他省份的園區注冊個獨企業的方案。在中西部的一些園區,不少都在利用核定徵收政策進行招商引資,外省的企業在當地稅收園區成立個人獨資企業,不需要實體辦公,就能享受園區內的核定徵收政策。

“核定徵收是基於企業的財務不健全而設定的。”陳沈峰告訴《中國新聞周刊》,在一些地方的實際操作中,核定徵收卻成為了一種招商手段。更為有效的避稅方式就是,主播設立多個個獨企業,利用核定徵收政策來避稅,以達到更高效的節稅效果。“從單個看沒問題,從整體看,就是偷稅行為。”曾做過主播顧問的陳沈峰介紹,主播設立十多個公司開展業務,可以達到稀釋效果,將所得利潤進行分流,以達到避稅。目前,利潤在100萬元以下的小微企業,企業所得稅率是2.5%,對月銷售額15萬元以下的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如果1千萬的收入,我均分給10家個獨企業來做,稅率還是2.5%。”陳沈峰解釋。

“國家層面還沒有一個核定徵收的辦法。”施正文說,目前各地核定標準並不統一。相關資料顯示,深圳核定徵收率為5%~10%,湖南和山東約在3%~5%,江西則是按銷售收入的千分之八。他認為,一些地方存在稅收窪地,屬於鑽空子的避稅行為。“現在核定徵收被地方濫用,不管財務健不健全,就給你上核定。”陳沈峰指出,核定徵收不應該成為地方招商中的政策手段。

新業態的監管難題

隨著監管的收緊,查账徵收將成為直播業征稅的主要方式。今年9月18日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發布通知加強娛樂領域從業人員稅收管理,釋放了兩個信號:一是加強日常稅收管理,網絡主播個人工作室或企業,建账建制,採用查账征稅,也就是不再允許以往的核定征稅;二是加大避稅案件查處力度。

對於存在利用空殼公司進行避稅的主播而言,這顯然是一種不受歡迎的稅收政策。蔡昌認為,國家層面不斷加強監管,旨在防止新經濟業態造成大量稅收流失。

不僅是帶貨主播,遊戲主播行業的“潛規則”也在催生避稅行為。大多數遊戲主播會與機構或平台簽署勞動合約,遊戲主播的月薪普遍在1萬元~3萬元。但僅僅靠兩三萬元的月薪很難留住優質主播,打賞分成才是主播薪酬增長的爆發點,一些遊戲直播平台往往就會給優質主播幾十萬元的分成。

“可這些主播都不願意交稅,認為這筆稅不該他們出”。曾深度參與過某遊戲直播平台運營的趙齊,曾對媒體介紹,主播和平台博弈的結果是,幫助他們避稅。他披露平台上的遊戲主播至少有三種以上的方式逃稅。第一種方式是“陰陽合約”。表面上,平台與主播簽訂一份相對低薪的合約,但薪資的大頭是以現金方式結算。第二種方式,讓主播自己找一家公司,平台與這家公司合作,以業務往來的名義輸送利益。第三種方式是讓主播注冊個體工商戶,平台以採購服務或其他項目的名義與主播結算,主播納稅稅率低;或是讓主播自己找發票,平台以主播是員工的身份報銷給主播。

在陳沈峰看來,機構平台選擇與主播旗下的公司合作避稅,是一種“雙贏”。機構平台將錢打入主播的公司,主播的公司會開具發票,這意味著機構平台有了成本進項,從而實現了稅務風險的轉嫁。對於主播而言,如果錢打入個人账戶,則籌劃空間就沒有了。MCN機構採用的另一種方式就是通過代扣平台來完成繳稅。主播的收入被MCN機構打入靈活用工平台,這些平台往往又是個獨企業,平台拿到錢後進行“開票”,再通過平台轉給主播。很多平台在支付報酬時採用公對私的方式直接轉账,沒有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因為個稅監管的不完善,主播拿到這筆錢通常是不會去申報的。”陳沈峰說。

多位受訪專家認為,對主播納稅監管的有效性,關鍵在於稅務部門能否獲得銀行流水等關鍵數據。類似“打擦邊球”的避稅方式頻現,也照見了中國個稅制度存在的盲點問題。

蔡昌認為,現行個稅為分類徵收,涵蓋工薪、勞務、紅利等多個方面,但個稅繳納的主體是工薪、勞務等人群,而資產增值等收入很難納入到個稅的稅基中。在施正文看來,分類征稅既不能做到公平,也容易造成避稅現象。“個稅改革未來的方向就是進一步向綜合所得稅制去深化。”

(丁強、李倩、劉曉、趙齊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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