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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案例丨肺穿並發出血致死一例

案情回放

2010年患者曾因心絞痛等癥狀,進行過LAD中段植入Excel藥物支架一枚。2013年10月31日凌晨,患者王某再發胸悶氣喘等癥狀,休息後有所緩解。11月1日晚21時許發生胸悶、氣喘突然加重,到和縣中醫院治療,收治入院時測血氧飽和度77%,吸氧後提升到93%,但胸悶持續,診斷為:心功能不全III級,冠脈支架植入術後,高血壓病。第二天在建議下轉入南京市鼓樓醫院,鼓樓醫院診斷為:不穩定性心絞痛、冠心病、主動脈瓣中度狹窄、高血壓III級極高危、冠脈支架術後等。二尖瓣聽診區可聞及3/6級收縮期雜音,主動脈瓣第二聽診區可聞及3/6收縮期吹風樣雜音,向頸部傳導;心電圖示竇性心率,心室率92次/分,完成性右束支傳導阻滯。

入院後經心胸外科會診,鼓樓醫院考慮患者肺功能較差,手術風險高,建議保守治療。11月8日行冠脈造影,因患者有房顫、高血壓、冠心病等危險因素建議華法林進行抗凝,同時繼續給予阿司匹林抗血小板。患者入院期間肺部感染控制不佳,複查胸部CT示肺部感染加重,予調整抗生素為舒普深加強抗感染,考慮患者胸腔積液較多,予10月20日(疑應為11月20日)行胸腔穿刺引流。術後患者引流液均為血性液體,故予反覆複查血常規,18:00血紅蛋白:106↓g/L,20:00血紅蛋白:95↓g/L,22:00血紅蛋白:94↓g/L,予申請懸浮少白細胞紅細胞4.5部門補充血容量。

11月21日02:00予請心胸外科急會診後示患者目前生命平穩,床邊X光、胸部CT示右側胸腔內積液較多,予繼續胸腔引流,並複查血常規。當日上午8時左右患者胸悶、氣喘加重,08:15予聯繫心胸外科急會診建議:鑒於患者胸腔出血量較大,建議行剖胸探查治止血術。08:39患者雙眼凝視,呼之不應,心率為室性逸搏節律,予持續心臟按壓,簡易呼吸球囊輔助通氣,並予多巴胺升壓,阿托品提升心率,碳酸氫納糾酸。現患者要求自動出院,與患者家屬交代病情。其表示知情,仍要求自動出院。停止搶救後王某死亡。

鑒定

安徽三康司法鑒定所鑒定後認為,南京鼓樓醫院在給患者王某檢查治療過程中,肺炎未能及時有效控制,在行胸腔穿刺後,引出血性液體且血紅蛋白進行性下降,又未能及時處理,12多小時之後才進行心胸外科會診,未能剖胸探查止血,至失血性休克,導致循環呼吸衰竭而死亡。王某死亡與南京鼓樓醫院治療處理不當不及時有直接因果關係,是導致死亡主要原因,參與度為70%。王某有心臟病等多種疾病,且年事偏高,是自身因素,對檢查治療耐受性敏感性都較常人為差,是導致死亡的次要原因,參與度為30%。鑒定意見為:和縣中醫院在給王某檢查治療過程中無過錯。南京鼓樓醫院在給王某檢查治療過程中有明顯過錯,是導致王某死亡的主要原因,參與度為70%。王某有心臟病等多種疾病,且年事偏高,是導致死亡的次要原因,參與度為30%。

審判

和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經鑒定,和縣中醫院在給王某檢查治療過程中無過錯,對王某的死亡不承擔賠償責任。南京鼓樓醫院在給患者王某檢查治療過程中,肺炎未能及時有效控制,在行胸腔穿刺後,引出血性液體,且血紅蛋白進行性下降,又未能及時處理,12多小時之後才進行心胸外科會診,未能剖胸探查止血,至失血性休克,導致循環呼吸衰竭而死亡。經鑒定南京鼓樓醫院在給王某檢查治療過程中存在明顯過錯,王某死亡與南京鼓樓醫院治療處理不當不及時有直接因果關係,是導致王某死亡主要原因,故被告南京鼓樓醫院應當對王某死亡承擔主要賠償責任。鑒定機構認為參與度為70%,予以採信,需賠償患者親屬各項損失合計11萬餘元。

總結

本案中鑒定機構認定醫療機構錯誤有三:

一、11月3日至15日,因患者肺炎用頭孢唑肟鈉2g bid進行抗炎,肺炎、胸腔積液未能控制,反而加重,期間,進行過兩次微生物葯敏檢查,鑒定結果:肺炎克雷伯菌,氨苄西林耐葯等。其中對丁胺卡那(氨基糖苷類)舒普深(頭孢類)等藥物敏感。肺炎克雷伯菌首選藥物是氨基糖苷類,及其他敏感藥物。接到上述報告後,至11月15日20:15才開始用舒普深,此時已超過1周。微生物葯敏檢查中,未對頭孢唑肟鈉進行葯敏檢查,其葯可能對肺炎克雷伯菌無效。因此,肺炎沒有控制住,並且加重,至胸腔積液逐漸加重,形成惡性循環。

二、心胸外科會診是在胸穿術後12小時之多,才進行剖胸探查止血術,此時已難行開展,顯然治療措施不及時,造成胸腔出血無法有效治療,喪失搶救生命的最佳時機。違反了醫療衛生管理法規、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沒有高度重視胸穿引流出血性液體的嚴重後果,沒有盡到注意義務,是造成胸腔出血的因素。

三、患者胸穿後,一直是血性液體,且血紅蛋白明顯下降,說明存在肋間動脈損傷可能,本應進行剖胸探查進行手術止血,而鼓樓醫院是採用控制引流管,控制引流量,從胸穿至患者雙眼凝視,呼之不應,心律為室性逸搏節律(已是瀕死前期)共經過18小時之多,期間進行過心胸外科會診,建議行剖胸探查止血術,未能進行,而是給予輸血、心電監護等處理。最終經過3小時余的搶救,經家屬同意放棄搶救後死亡。胸穿後未能進行剖胸探查止血,是死亡的主要原因。

本案要點有兩處,一為葯敏檢查後儘快更換抗生素種類,二為有創高危檢查要保證最高度重視,此二點無需贅言。

但是結合我工作中接觸的一些案例,我發現很多醫務人員存在很多形式化的問題,對於一些針對性檢查,往往疏於重視,甚至沒有完全理解為什麼要進行這項檢查,對於報告的一些異常值也常常忽視。以本案為例,進行痰培養的根本目的在於掌握患者感染的具體菌種,以便更換針對性抗菌藥物,而鼓樓醫院拿到結果後一周都沒有把無效的頭孢唑肟鈉換成敏感葯,喪失了葯敏試驗的根本目的,值得醫務工作者警醒,應當在精簡檢查和治療手段的基礎上,再審視這些檢查想達到的根本目的是什麼,而不應該把「完善檢查」當成一個必選任務去做。

而至於有創檢查,則應該在完善告知的情況下,把告知的內容落實到臨床診治上,如果都告知過患者胸穿可能引發出血,更大程度上會對引流中的血性積液和進行性失血引起重視,也許可以挽救患者的生命。

這是我的一點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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