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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金融科技

(圖片來源:全景視覺)

經濟觀察網 記者 胡群多種跡象表明,中國金融監管機構即將開啟針對金融科技機構的監管。

“互聯網金融或金融科技應該接受更為嚴格的監管。”12月8日,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國家外匯管理局局長、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長官小組組長潘功勝在2018第二屆中國互聯網金融論壇上表示,如果說金融科技的本質也是金融,那麽就意味著不能套上科技的外衣就變得不是金融,是金融就得按金融的規矩辦,是科技自然定位為為金融提供支持和服務。無論是金融機構還是互聯網企業,無論自稱是數字金融、金融科技、Fintech還是Techfin,概念的遊動不應影響對金融活動本質的判定。

而在同一場活動現場,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會長李東榮也表述類似的觀點。“金融機構與科技公司的關係已經從相對單純的外包合作關係發展為業務、账戶、數據、技術、基礎設施等多方面多類型的關聯互動關係。在這種情況下,各類機構金融屬性和科技屬性的邊界變得模糊,機構之間的法律關係和責任認定更加複雜。”他認為,金融機構與科技公司機構在建立開放合作關係的同時,在業務邊界、法律關係、責任劃分等方面不能遊移不定、含糊不清,應按照監管和自律要求,切實加強相應管理規範、市場約束和應急安排。

金融科技監管漸近

近年,監管機構越來越關注對金融科技的監管,而今年下半年來尤為密集。

2017年8月,原銀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用科技的手段去監管金融科技,撥開現象的迷霧,抓住關鍵製訂針對性的策略。

“我國初步構建了互聯網金融業態監管的總體框架,但具體監管規則仍有待建立和完善。”11月2日,銀保監會政策研究局金融科技研究課題組發表在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工作論文》中的《我國金融科技發展與監管思考》一文中指出,一方面,金融科技在助推創新驅動發展、拓寬金融可獲得性、提高金融體系效率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它在加大傳統的資訊科技風險、操作風險、流動性風險的同時還易引發其他潛在風險。金融科技監管面臨如何在提高金融效率與防控金融風險之間實現平衡。

11月17日,多位來自中國人民銀行的管理人員在中國金融四十人論壇和金融城聯合主辦的“2018全球金融科技(北京)峰會”上表達對監管金融科技機構的關切。

“金融科技的發展可能在長遠看,如果不能得到適當的引導,反而會降低效率,加劇不平問題。”中國人民銀行國際司司長朱雋認為,傳統銀行業受到金融安全網的保護,在滿足一定前提條件最低準入要求時,可以納入保險機制,必要時還可以獲得央行流動性支持。目前為止,大型科技公司未被安全網覆蓋,出現市場動蕩時,難以獲得支持。大型科技公司在風險管理方面,一般經驗不足,面臨市場衝擊時可能會出現羊群效應,放大金融體系的周期性。另外,Big Tech公司一般實行混業經營,個別公司已經具備控股集團特徵,增加了跨風險、跨市場、跨領域傳播的可能性。如果這些企業長期遊離在監管之外,也不受金融安全網保護,一旦出現問題,將會產生巨大的影響。

“金融科技可以通過拓展產品範圍降低成本,提高對客戶的便利性。借貸、支付、保險、交易以及其他的金融服務領域更多的多元性和競爭,可以使得金融系統更加有效力和韌性,從而提高經濟效益。儘管有這些潛在的收益,同時競爭也可能對現有的金融機構運行造成壓力,並侵蝕其資本的實力,尤其會使一些中小金融機構面臨更大的風險,這可能增加金融穩定的風險。”CF40成員、中國人民銀行研究局局長徐忠在上述論壇上表示,因為有很大的網絡效應,金融科技公司的進入可能造成更高程度的市場集中,而且經營模式、算法的趨同,也會形成市場的大起大落風險。

金融活動必須接受嚴格監管

隨著中國金融監管體系的完善,監管套利的空間越來越小,但仍存在一定空間,從過去幾年的金融風險,尤其是互聯網金融引發的風險來看,金融監管刻不容緩。

“任何金融活動都不能脫離監管體系,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不能以技術之名掩蓋金融活動的本質。設立金融機構,從事金融活動,必須依法接受準入管理,準入管理的主體、日常監管的主體和從業機構展業空間範圍應該保持一致。”潘功勝指出,(監管)要有責任明確的監管主體和清晰的日常監管規則,並堅持監管規則的公平性,防止監管套利,不論對金融機構、互聯網企業還是金融科技企業,應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落實穿透式監管,只要做相同的業務,監管的政策取向、業務規則和標準應該大體一致,不應對不同市場主體的監管標準寬嚴不一,引起監管套利。

在當前的金融監管體系中,傳統的金融業務,如銀行、保險、信託、證券等已被嚴格監管,但在數字化、資訊化趨勢下,互聯網金融、金融科技等新的業態、新的模式仍會層出不窮。在過去的幾年中,央行、銀監會等監管機構對第三方支付、現金貸、虛擬貨幣交易場所和ICO清理整治的實踐來看,快速識別、及時應對和嚴格監管的業態和領域都避免了相關風險的集聚和蔓延。

“這個思路也應該成為未來進行風險防範和化解的主基調。”潘功勝稱,互聯網金融和金融科技並未改變金融的風險屬性,其與網絡、科技相伴生的技術、數據、資訊安全等風險反而更為突出。一方面由於其跨界、混業、跨區域經營特徵,相關風險擴散速度更快、波及面更廣、溢出效應更強。另一方面,接受其服務的多為長尾客戶,風險識別能力不高,損失承受能力有限,更重要的是一旦出現風險,其空間範圍和閱聽人數量相比傳統金融要翻好幾個量級,潛在的社會危害比以前更嚴重,風險的防範和化解難度也更大。

技術創新和制度創新

“應推動技術創新和制度建設兩個輪子一起轉,以金融安全、風險防控、消費者保護為重點,與時俱進地調整完善法律規範、監管規則、自律標準等制度安排,對技術應用以及應用技術的人加以合理約束,使金融科技創新有方向、有底線、有規矩。”李東榮稱。

一直以來,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等金融監管機構在積極推進健全金融與科技融合下的互聯網金融和金融科技的長效監管機制建設,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作為全國性的互聯網金融行業的自律組織,按照國家關於社會組織改革發展的要求和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的部署,切實發揮統計監測、登記披露、資訊共享、舉報受理等基礎設施作用,深入推進行業自律管理和標準規則的建設,扎實開展從業機構和金融消費者的風險教育,已取得積極的成效。

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編著完成的《中國互聯網金融年報2018》顯示,國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有序推進、成效顯著,增強風險有效管控、存量風險業務有序化解、風險案件高發頻發勢頭得到遏製、行業規範發展態勢逐步形成,監管、自律、市場協調配合的行業治理機制不斷完善。同時,也看到互聯網金融涉眾性強、風險因素複雜交叉,建立監管和風險防範長效機制依然任重道遠。

“隨著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繼續深入開展,條塊結合、緊密配合的監管協調機制將逐步建立健全。”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秘書長陸書春稱,從業機構優勝劣汰、去偽存真進展有望加速進行,互聯網金融發展的市場環境將得到進一步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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