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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還可以評職稱或參加職稱考試嗎?不妨進來看一看

公務員還可以評職稱或參加職稱考試嗎?不妨進來看一看!

我國實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公務員職位類別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綜合管理類和行政執法類走的是職務晉升路線,依靠職務(領導職務或非領導職務)晉升提高待遇,新公務員法實施後,按照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依次晉升。評選職稱對這兩類公務員沒有意義,起不到提及或漲工資的幫助,因此沒必要參加職稱考試。

但是,專業技術類公務員需要評職稱。 所謂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是指在機關中承擔專業技術職責,為實施公共管理提供直接的技術支持和保障的公務員。如警察機關中的法醫,海關的商品歸類、原產地管理專家等。

2016年7月14日,中辦國辦印發的《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管理規定(試行)》,制定了職位設置、職務升降等方面的規定。其中在第十二條明確指出:專業技術類公務員任職,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符合擬任職務所要求的其他條件,按照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務序列,在規定的職位設置範圍和職數內進行。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由高至低依次為高級、中級、初級。高級包括正高級和副高級。其中,任一級、二級總監和一級高級主管,應當具備正高級專業技術任職資格;任二級、三級、四級高級主管,應當具備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任一級、二級主管,應當具備中級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任三級、四級主管和專業技術員,應當具備初級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評定辦法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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