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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莊股”取證難 保護舉報人唯事實不問目的

6月13日,在金逸影視(002905.SZ)股價瘋狂下跌數日之後,終於止跌回升,呈現“萬抹綠中一點紅”的走勢。值得注意的是,在短期內經歷多番脫離基本面的狂漲狂跌後,金逸影視被質疑為“莊股 ”。

監管層對“莊股”的打擊從來沒有松懈過。但很多時候,面對日新月異的科技手段、越發隱蔽的作案手法,監管層也顯得“有心無力”。

在“取證難”的現實基礎上,業內人士呼籲,亟需構建“吹哨人”制度。基於此,《華夏時報》記者採訪中央民族大學法學博士、全國律師協會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委員王瑛副教授,從法律的角度解讀“吹哨人”制度。

監管成本高 “取證”被動

《華夏時報》記者注意到,今年更多會計事務所為上市公司年報出具了非標準無保留意見。資深會計分析師汪夢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出具非標準無保留意見的情況中,大多是因為審計範圍受限導致的,但不排除有中介機構是明確知曉其中的“貓膩”,但是因為怕得罪上市公司而變相逃避責任的情況。

事實上,在過去多數資本市場違法違規案件中,取證艱難的問題一直困擾著監管部門。王瑛認為,目前我國資本市場監管部門的取證是被動的,大部分線索不是由他們主動發現的,並且在稽查部門稽查的過程中,取證也是很艱難的。

王瑛認為,相對民營企業來說,銀行、證券公司比較配合稽查部門調查。以深大通事件為例,由於稽查部門沒有強製性,當事人並不配合,很難獲得更多證據。

值得注意的是,與目前資本市場違法違規成本低相對應的,是執法成本高的問題。王瑛認為,需要發揮監管合力的作用,既需要行政部門的管理,也需要社會監督機制。社會監督機制就是“吹哨人”制度的引進,目前我國資本市場監管部門獲取證據的途徑主要依靠交易所對日常交易的監管,但日常監管僅針對的是隱蔽性不強的交易,對於財務造假、虛假陳述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管還不夠。

激勵+保護制度的建立

對資本市場違法違規行為最準最狠的打擊就是內部知情人的舉報,也就是吹哨人制度的建立,但這並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需要建立起一個很系統的工程。

事實上,即便目前我國資本市場的監管工作已經取得了很多進步,但還需要進行更深層次、更系統的制度規範。若要學習發達國家的“吹哨人”制度,還需要走很長的路。以美國為例,美國建立“吹哨人”制度,已經有上百年的時間,他們不僅將“吹哨人”制度應用在資本市場,在其他行業裡,都能看到“吹哨人”制度的應用。

王瑛認為,應該從宏觀層面上弘揚正確的價值觀,每個公民都要有維護正義、保護公眾利益的意識。“吹哨人”制度的建立,勢必要建立在完善的激勵機制和保護機制之下的,要保護舉報者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以及相關利益,同時對其“內部吹哨”的行為進行激勵。

同時,王瑛強調,“吹哨人”制度的建立還需要法律強力支持,除了“舉報”措施,還可以采取訴訟的方式。

以康美藥業為例,多年前就有小股東內部舉報,內部舉報失敗後還將康美藥業告上法庭,但因為沒有訴訟主體資格和訴訟範圍的問題,結果二審敗訴。

董監高是否應該承擔舉報義務?

中介機構和董監高等是否承擔對違法違規線索的舉報義務?

王瑛認為,設立“吹哨人”制度的本質,是因為違法違規問題的取證難,所以進行激勵,站在這個角度,不應該將其演化成為一種義務加以約束。對中介機構和上市公司董監高來說,勤勉盡責只是義務,法律要賦予他們一定程度上的自由。

從法律的角度上講,若將舉報制度演變成義務,則表明中介機構及董監高等一旦發現問題但沒有舉報就要受到處罰,過重的義務會阻礙經濟的發展,應該發動各方力量進行激勵,而不是賦予相關人員束縛,要從建立良性的體制環境、設立公益訴訟制度,從多方位完善制度。

除此之外,還需要法律的合力。借鑒美國的吹哨人制度,其激勵措施是建立在獎勵罰金的30%的基礎上,而目前我國資本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罰金仍然很低。同時,美國對於打擊報復舉報人,也是有嚴厲的處罰措施的,這也需要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

王瑛建議,資本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應該擴大。可以參照美國的相關制度建設,上市公司違法違規成本很高,法律對上市公司的威脅力非常大。

王瑛表示,從宏觀層面講,資本市場的定位,是一個資本形成的市場,每個人都有義務來維護市場的健康發展,如果每個人都想從這裡面獲得短期利益,吹哨人制度就很難建立。

對於監管層來說,需要建立健康的資本市場價值觀。同時,法律制度也要設立起來,當發生舉報時,無論舉報人出於哪種目的,只要舉報事實成立,都要從法律層面上給予他保護。同時,王瑛認為,當出現舉報敗訴的情況,相關訴訟費用也不應該由舉報人承擔。

編輯:嚴暉 主編:陳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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