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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百姓曾用自殘,來反抗朱元璋的《知丁法》

圖:因為政治上的褒貶不一,朱元璋的容貌也成了一個謎

文 | 諶旭彬

明太祖朱元璋曾搞過一個著名的《知丁法》。

在《大誥續編.互知丁業第三》裡,朱元璋第一次命令百姓們“互相知丁”。他要求,自這一規定頒布之日起,市井村鎮中的老百姓,對自己的鄰居,一定要做到“互知業務”,也就是知道他們平日裡從事何種職業;還要做到知道鄰居家裡幾口人,幾個人從事農業,幾個人讀書,幾個人從事手工業或者商業;對於讀書的鄰居,一定要知道他的老師是誰,在哪裡上學;給別人做老師的,也必須知道他所教的學生都是誰。

鄰裡之間彼此知道得這麽清楚,目的是什麽呢?

朱元璋解釋說,按照古聖賢的分類,民眾可以從事士農工商四種生計。在聖人們的教導下,民眾謹守四業,所以天下太平康樂。不在四業範圍之內謀生者,沒有不違法犯罪的。“知丁法”不是我朱元璋自己創造的,“朕本無才,申先王之教,與民約告”,不過是重申先王的遺教罷了。“知丁法”的目的,就是為了抓出那些不務四業的害群之馬——那些遊手好閑的“逸夫”,羅織詞訟,勾結胥吏,弄權官府,實在是社會的毒瘤。“知丁法”推廣後,百姓們把自己了解的鄰裡情況上報裡甲,裡甲再把情況報告縣衙,如此一級一級備案,“逸夫”們就無處遁形了。

最後,朱元璋還嚴厲警告道:如果《大誥》頒布下去,一裡之間,百戶之內還有“逸夫”,裡甲坐視,鄰裡親戚不抓,任憑“逸夫”遊蕩在公門、市井之中為非作歹,被官府抓住的話,“逸夫”處死,裡甲和四鄰全家流放邊疆!

對於不同職業的百姓,朱元璋還有更具體的規定。

如果你是農民,沒有特別申請的“路引”,每日裡不得離開自家方圓一裡。早上何時出門耕作,晚上何時回來,都須讓鄰居知曉。

如果你是工匠,出遠門做工,須在路引上標明目的地;在本地做工,要讓鄰居知道你的具體所在。歸來或早或遲,也要說與鄰居知道。

經商者,本錢有多有少,貨物有輕有重,所行有遠有近,走水路還是走陸路,都要詳細注明在“路引”當中。歸來的大致期限,鄰裡務必知曉。若一年沒有消息,兩年未曾歸來,鄰裡必須去其家中調查原因。如此,對方借經商之名在外胡作非為,鄰裡才不必承擔連帶責任。

最後,朱元璋對全國百姓表達了他的美好憧憬:

“若百姓都遵守朕所申明的先王之教,大步邁入仁壽之鄉,樂天之樂,豈不快哉!”

對於這個“知丁法”,朱元璋有著十二分的重視。在《大誥續編》裡用了許多條款來不斷嚴厲重申。

比如,在《辨驗丁引第四》裡,他補充說,百姓、官員們在“驗丁”的時候,不但要驗看其所從事的職業是否與路引相符合,還要注意這個職業是不是他的主要生活來源,如果不是,肯定另有不軌圖謀,應抓起來細細盤問。

在《驗商引物第五》裡,他又補充:如果商人們的路引雖未過期,但身邊卻未帶任何貨物,裡甲村店必須將其當作“逸夫”、“遊食者”捉拿送官,重則殺身,輕則流放邊疆。若裡甲店主不抓,而被其他人抓住,裡甲店主與“逸夫”同罪。

在《再明遊食第六》裡,朱元璋給“逸夫”、“遊食者”留下了一個月的改過自新的時間。期限過去後,仍然不在四業之中討生活的,四鄰、裡甲有義務將其抓起來送官。如果不抓,這些人必然為害鄉裡,一旦案發,四鄰、裡甲與之同罪。

朱元璋還不止一次嚴厲申明,不許各地衙門招收市井之人充當吏卒,理由是這些市井百姓沒有田產,不耕作艱辛。朱元璋說,這些人毒如蝮蛇,“設若官府差為吏卒,其害民之心那有厭足!”各衙門若膽敢用市井之人做胥吏,治以死罪!

《知丁法》的邪惡本質,很快就凸顯了出來。

洪武十九年,福建沙田縣幾個農民,以一個叫羅輔的人為首,一共十三個人,窮極思變,想合作乾點別的營生,聚在一起商量道:“如今朝廷的法律好生厲害,我等不務農恐怕會獲罪,不如大家一起切掉幾根手指,如此變成殘廢,不務農就沒罪了。”眾人齊聲說好。結果被人告發到京城,朱元璋下令將這些“奸民”押回原籍梟首示眾,將各家的成年男丁族誅,婦女小孩一律流放。末了,朱元璋痛心疾首地說道:

“你們不遵教化,自殘父母賜給的身體,是不孝;誹謗朝廷法度嚴苛,是不忠。將你們這些不忠不孝之人全家誅殺,朕也實在迫不得已!”

朱元璋並沒有細思:這些人為什麽會走到自殘父母所賜身體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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