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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就學位法草案征求意見:冒名頂替入學者將撤銷學位

封面新聞記者 粟裕

3月16日,封面新聞記者從教育部獲悉,日前教育部研究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草案(征求意見稿)》(簡稱《草案》)。其中明確,以冒名頂替、徇私舞弊等非法手段取得入學資格或者畢業證書的,由學位授予部門撤銷學位,收回或者宣布學位證書無效。

《草案》指出,學位申請人在學位授予部門學習期間以及學位申請、同行評閱、答辯過程中存在學術不端、作偽造假等行為的,學位評定委員會可以作出不授予其學位的決定。已經獲得學位者,在獲得該學位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決定,由學位授予部門撤銷學位,收回或者宣布學位證書無效。

其中包括,學位論文或者實踐成果存在嚴重剽竊、偽造、抄襲、數據造假等學術不端行為的,質量不符合標準的;以冒名頂替、徇私舞弊等非法手段取得入學資格或者畢業證書的;在學習期間存在不應當授予學位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草案》明確,申請學士學位,由高等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組織審查,確認申請人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作出授予學士學位的決定。申請碩士、博士學位,學位授予部門應當在答辯前,組織同行專家評閱申請人的學位論文或者評定其實踐成果。評閱或者評定通過的,進入答辯程序;不通過的,可以按學位授予部門的規定重新申請評閱或評定。

學位授予部門應當按學科、專業組織碩士、博士學位答辯委員會。碩士學位答辯委員會應當不少於三人,博士學位答辯委員會應當不少於五人。博士學位答辯委員會必須有外部門的同行專家參加。除內容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商業秘密外,答辯應當公開舉行。

學位論文或者實踐成果應當在答辯前送答辯委員會委員審閱。完成答辯環節,答辯委員會應當就學位申請人是否通過答辯形成決議,決議經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為通過。

《草案》明確, 碩士學位論文或者實踐成果答辯不通過的,經答辯委員會同意,可以在一年內修改,重新申請答辯一次。博士學位論文答辯不通過的,經答辯委員會同意,可以在兩年內修改,重新申請答辯一次。

博士學位答辯委員會認為申請人的論文雖未達到博士學位的水準,但已達到碩士學位的水準,且申請人尚未獲得過該學科(專業)碩士學位的,可以作出建議授予碩士學位的決議,報送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

《草案》還指出, 學位評定委員會應當根據答辯委員會的決議,組織對申請人的條件進行審查,確認符合碩士、博士學位授予標準的,作出授予相應學位的決定。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授予碩士、博士學位的決定應當以會議的方式進行。會議應當有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為有效。決定以投票方式表決,經全體成員過半數同意,方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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