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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底申彤系非法集資:假稱私募 杜撰項目承諾13%收益

  起底“申彤系”非法集資平台 假稱私募杜撰項目最高承諾 13%收益

  金融投資報

  ■非常視點

  備受關注的“申彤系”集資詐騙案日前在上海宣判。2013年以後的兩年裡,“申彤系”假借私募之名,杜撰宣傳材料,通過銷售包括線上理財在內的各類理財產品,共非法吸收資金144億餘元,造成6萬餘名被害人損失64.6億餘元,涉及全國28個省市。分析人士認為,這一非法集資平台具有互聯網金融的特性,針對這些所謂“創新理財平台”,要在現有的監管模式下,加強跨地區協作和風險監管力度。

  ■新華社記者 桑彤 黃安琪

  5000余家分支機構

  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上海申彤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上海申彤大大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馬申科、單坤等12人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對申彤集團、申彤大大公司分別以集資詐騙罪判處罰金人民幣3億元、1億元。

  記者從法院了解到,申彤公司成立於2013年7月,後於2014年9月更名為申彤集團;申彤大大公司成立於2014年2月,系申彤集團(申彤公司)的子公司,用於非法集資。

  據申彤公司原投行部經理施某所言,2013年10月至2014年5月間,申彤公司購買高淨值客戶資訊後,通過電話推銷、網絡宣傳、召開推介會、在公共場所擺攤設點、拉橫幅宣傳等方式對外公開宣傳“富邦盛世萬象和”“青島五洲四海家居城邦”等固定收益產品,招募投資人簽訂有限合夥協定募集資金。

  2014年9月起,申彤大大公司在全國28個省(市)設立各級分支機構共5100余家,發展員工近10萬人,組建“申彤系”銷售網絡並繼續對外售賣理財產品。申彤集團、申彤大大公司先後推出“淺深休閑酒店”“CTC全國大學生創業就業實戰營”“西藏礦業”等18個投資項目,以及僅針對公司內部員工的“大大寶”線上理財軟體,分別對應27個理財產品,承諾5%至13%的年化收益。

  最終,“申彤系”企業通過銷售各類理財產品共非法吸收資金144億餘元,造成6萬餘名被害人損失64.6億餘元。

  三大“套路”借新還舊

  “申彤系”非法集資有三大“套路”:假借私募之名,謊稱專款專用,杜撰宣傳材料。但事實是,大部分超募資金用於兌付投資人本息、經營費用支出、員工薪酬支出及個人揮霍等。

  以有限合夥企業名義對外招攬投資人入夥以募集資金,再通過銀行委託貸款形式出借給用資公司並收取利息。合夥協定對應的“投資指南”或“產品說明”具有宣傳收益率、承諾或暗示保本保息的特點。

  謊稱專款專用、資金運用受到嚴格監管,營造投資運作規範的假象。從2014年9月起至案發,申彤集團通過申彤大大公司銷售27個理財產品名義吸收資金累計達138.74億元。其中,14個產品沒有實際支出,剩餘13個產品支出僅8.06億元。在投資項目中,有2個自用項目純屬消耗性支出,並不直接產生收益,並且存在虛假項目。其中,“泗水固定收益”項目、“小北湖”項目等沒有真正投入。

  杜撰宣傳材料,甚至強行賣給員工。據一些證人透露,申彤集團要求上報的項目要達到24%的年化收益率,但沒有項目能達到如此高收益;紅橋網宣傳資料中的影片以及在宣傳理財產品時有意引導客戶相信項目有政府背景。

  2015年7月至12月,申彤集團發布“大大寶”線上理財產品,以“申彤系”企業內部員工為銷售對象,採用綁定支付寶的方式收取投資款。公司招聘新員工免除試用期,但以購買公司5萬元“大大寶”理財產品作為不辭退和發工資的條件,後來購買金額驟降至1000元。

  專家建議 以風險監管取代機構監管

  “申彤系”非法集資案的查處給市場敲響了警鍾。法院審理認為,此案的集資手段具有互聯網金融特性。記者調查發現,對於互聯網金融公司,地方金融監管部門遵循屬地管理原則,但這類企業普遍跨區經營,經營地和注冊地分離,這就要求各地監管部門加強協作,聯合執法。

  此外,目前我國金融監管采取機構監管模式,遵循“誰審批誰監管”的原則,比如,一些地方對注冊資產管理和金融服務類公司沒有前置審批條件,所以這類公司在工商部門可直接注冊設立。但工商部門無法進行專業監管,而專業監管機構又隻對持牌金融機構進行監管,非持牌機構僅需登記備案即可。

  “現有的監管框架和實際情況已經不太匹配,出現了一些監管漏洞。”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副院長黃益平說。

  專家建議,應按金融業務的實質功能和風險特徵進行監管,以風險監管取代機構監管,加強金融與非金融部門之間的協作。同時,建立嚴格的第三方資金託管制度,確保企業不能隨意動用客戶資金。

  投資者也需提高警惕。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律師徐璐介紹,合規合法的有限合夥私募基金和非法集資有著天壤之別。比如,私募基金投資門檻一般為100萬元起,不能公開宣傳和針對不特定對象,不能承諾保本付息,穿透式核查並合並計算人數不得超過50人等,這些都是投資者判定私募基金產品是否合法的依據。

責任編輯:常福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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