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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權界限不明,教師手握戒尺哪敢用

不久前,廣州一家長在微博上用“血衣”炒作班主任體罰孩子,隨後事件反轉證明為造謠,但相關教師已遭受嚴重網絡暴力。公眾關注平台網絡暴力的同時,也對教育懲戒權話題熱議。半月談記者調查發現,面對手中的“戒尺”,部分老師“不敢接”“不會用”“過度用”的情況均不同程度地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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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炒作加劇教育懲戒權爭議

最近上了微博熱搜,鬧得沸沸揚揚的“教師涉嫌體罰學生至其吐血”事件,因刺目的“血衣”迅速引爆全網,涉事老師照片被曝光,隨即遭到嚴重網暴。

後經警方調查發現,涉事家長故意編造虛假信息,雇人在微博上進行炒作,意圖迫使學校開除老師、索要賠償。

近幾年,涉教師群體的家校糾紛不時見諸網端:學生由於課堂違紀被罰站,老師被家長投訴到了教育局;老師言語批評學生,被家長找上門大罵;學生犯錯被叫家長,家長帶著錄音筆到學校對峙……

北京師范大學(珠海)附屬高級中學副校長王學軍表示:“社會文化氛圍發生變化,對教師懲戒的認可度也與從前不同。”家長“嚴管學生”的教育理念逐漸變成“保護為主”,導致某些懲戒行為被過度放大,老師的課堂演變成家長上門的“校鬧”場所。而某些教育不當的例子在網絡廣泛傳播,導致教師群體遭遇汙名化。

華東理工大學社會與公共管理學院社會工作系博士後談子敏說,世界各地的兒童權益保護意識都在上升。未成年人處於絕對弱勢的地位,教育懲戒權作為一種公權,屬於強權,這種強弱對立在當前文化背景下逐漸成為爭議性話題。

2019年11月22日,教育部發布《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則(征求意見稿)》,明確教育懲戒是教師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職權。但同時,我國教師法、義務教育法明確規定,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專家認為,從相關法律概念來看,現行相關法律規定中的“體罰”“變相體罰”等法律概念與“懲戒”均具有較強模糊性,極易導致將教師的合理懲戒視為體罰,將懲戒不當認定為體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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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困難,教師“不敢管”“不願管”

“獎勵和懲戒本來就是教育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懲戒的背後承載著一種責任義務,教育懲戒有其功能和價值。”廣州沙面小學副校長黃宏傑認為。“教育不都是和風細雨,不能只有表揚。”廣東實驗中學初中部語文老師楚雲說。

在教學管理的過程中,教育懲戒權面臨著落實難的困境。“最明顯的困難是懲戒權怎麽把握度。”華南師范大學教育科學學院教授陳先哲表示,“雖然教育部文件已經對可懲戒情況和如何懲戒的手段都進行了分類,但實際操作起來還是有難度。尤其可能出現教師和家長教育理念不同,雙方各執一詞的情況。”

為多所學校提供法律顧問服務的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曦說,懲戒行為的嚴厲程度與學生的違紀程度必須是一致的,但這一點無法量化,只能憑經驗,這是懲戒權落實的最大難點。

學生行為的不可預見性也令相關規定很難涵蓋所有可能。黃宏傑說:“學校的規章制度通常設立的是常見的違紀行為,有一些不可預見的行為很考驗教師的判斷力,力度如果把握不好就會讓家長擔憂,也容易對教師造成傷害。”

一面是無法把握的度,一面是可能引發的糾紛,使得“戒尺”懸空,教師有權卻不敢用。“現在學生心理十分脆弱,只要事後抑鬱了自殘了自殺了,老師即使不背鍋也很難說清楚責任。在不少老師看來,懲戒權處處是雷,他們也不想摸著石頭過河。”陳曦說。

“最大的顧慮應該就是家長不支持和不理解,導致教師好心辦壞事。”從教21年的廣州市華僑小學教師胡靈莉說。“現在教師群體中蔓延著一股佛系情緒,即使賦予了懲戒權,老師也不敢用。”王學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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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非“體罰”,細化教育懲戒權

專家認為,教育懲戒權的實質意義是以教育學生、促進學生發展為終極目標,是對學校、教師職責的規定,學校、教師必須遵守,既不得超越,也不得放棄。

“熊孩子”不敢管、課堂沒有規則約束、錯誤行為怯於糾正,如此教育實則擾亂了正常的教學秩序,破壞了教育生態,不僅未能及時糾正學生的違規行為,履行教書育人的職能,還會影響到其他學生的學習。專家建議,亟待多措並舉促使教育懲戒權更好落地。

——細化懲戒內容,明確懲戒行為針對的是學生特定違紀行為。

“首先就是要明確懲戒非體罰,在教育過程中可能有些老師會不清楚哪些屬於懲戒的範疇,哪些屬於體罰的範疇,界限不清就會導致教師‘不敢管’。”胡靈莉說,如果缺乏細化的懲戒內容,會導致有些家長在沒弄清楚事情的真相之前就去反映。

“現實情況很複雜,需要根據學校常規情況進行劃分,什麽樣的行為對應怎樣的懲戒。”廣東實驗中學初中部初二年級級長吳錦濤說。

陳先哲建議,每個學校應該在教育部規定的基礎上制定校規。學校制定校規校紀,需廣泛征求教職工、學生和家長的意見。“校規應根據學校情況和要求盡可能詳細並采取多種途徑讓學生和家長知曉。這樣既能在更大範圍內達成共識,也能在因教育懲戒遭遇教育糾紛時更好做到有法可依。”

——確立教育懲戒權的法律邊界,防止濫用。

陳曦說,確立教育懲戒權的前提,是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除了不能體罰之外,也不得對學生有侮辱、威脅、歧視、辱罵等精神上的虐待行為。

談子敏認為,應建立教育懲戒權的監督、救濟機制,以應對教育懲戒權“越界”。監督包括學生、家長、老師、學校及教育主管部門、社會、司法部門等校內外監督,而救濟機制是對學生權利的保障,如在學校中建立方便、簡易的學生投訴通道,利於學生維權;明確不當行使懲戒權給學生造成侵害時的法律救濟途徑;教師依法行使懲戒權而遭受處罰,也應專門建立相應的權利救濟機制。

——提高教師專業素質,加強家校溝通。

專家表示,加強家校溝通,才能讓老師順利從家長手中接過“戒尺”。“家校互動很重要,老師跟家長事前溝通,讓家長知道懲戒的出發點,事後溝通以跟進學生的受教育情況。”黃宏傑建議,做好事前懲戒的備案以及事後的跟蹤記錄,能讓家長了解到事件全貌,也能讓教師通過記錄更好地了解學生成長歷程,以便調整教育手段。

來源:《半月談》2020年第15期 原標題:《懲戒權界限不明,手握戒尺哪敢用》

半月談記者:鄭天虹 楊淑馨| 編輯:李力

責編:秦黛新

校對:尤立(實習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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