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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憤!不到3塊錢 你的自拍竟被他們印在了酒店“小卡片”上

如今,“自拍”已經成為不少女生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享用閨蜜下午茶要自拍、觀看話劇芭蕾舞要自拍、遊覽名山大川要自拍…….

當你拿出自拍神器仔細打量,並把這些照片在微博、微信炫耀一番,收獲幾十條“美美噠”的評論後。是否想過,這些發布在社交平台上的自拍照,可能會成為“微商”詐騙的工具?甚至被不法分子用來推銷色情生意?

最近,就有這樣一條消息,引起了廣大網民、特別是女性網民的熱議:

有媒體調查發現,在網絡平台上,可以用低到19元的價格、買下35位女性生活照。有的照片甚至被印在“小卡片”上。

這樣可怕的事情,是怎樣發生的?對此,每日經濟新聞(微信號:nbdnews)記者展開了調查。

私人照片銷售“走入地下”

每日經濟新聞(微信號:nbdnews)記者打開某電商平台,就報導中提到的商家用來招攬生意的關鍵詞進行搜索。從搜索結果來看,電商平台已經對關鍵詞進行了清理,記者並沒有搜索到販賣私人照片的店鋪。

不過,一些網店以較為隱蔽的方式繼續大量販賣有侵犯他人隱私嫌疑的照片。例如,一家網店就以2.88元的價格銷售所謂的“豐胸對比圖”,其頁面介紹內容聲稱,這些照片可用於微商銷售豐胸產品的文案素材。

記者聯繫賣家並成功購買後,收到了一個網盤鏈接,打開後為大小50MB左右的圖片素材。裡邊包括了300多張胸部豐滿的女性的圖片,其中主要以生活照和自拍照為主。這些圖片大都畫質粗糙,有很明顯的源自網上“盜圖”的跡象。而在詢問網店客服時,客服也明確表示,這些圖片是網上收集的。

但對於記者的疑問,客服也強調,這些照片不會存在侵權問題、不過,記者卻在詳細瀏覽這些照片後發現,其中有不少照片明顯能看出拍攝者的面部五官特徵,清晰的顯示出了被拍攝者的肖像,這樣一來,就不可避免的涉及到肖像權問題。

除了所謂的“豐胸對比圖”外,這個網店還銷售“祛痘對比圖”和“美白對比圖”等產品。從公開資訊看,並沒有所謂的“美女生活照”。但記者在與客服聯繫後發現,這一產品仍舊在“地下”進行銷售。據客服告知,如果要購買這類產品,需要添加一個微信號,在向其發送紅包後,才能得到進一步的消息。

而在另一家網店,所謂“朋友圈”照片的銷售則相對沒有那麽遮掩,在網店主頁上,就有名為“微信朋友圈真實封面女”的鏈接。

但可能由於近期類似新聞報導較多的原因,這家店鋪的客服比較謹慎,當記者詢問這些售賣的照片究竟來源何處時,客服遲遲不做回復。不過,記者在網店頁面上發現,其明確表示,這些照片“由網絡收集”。

網絡圖片抓取“無本萬利”

圖從哪裡來?每日經濟新聞(微信號:nbdnews)記者注意到,網上商家在工具的幫助下,可以以“無本萬利”的方式收集大量圖片用於牟利。

記者在網上搜索後發現,有非常多的工具聲稱可以在微博等多個平台批量收集圖片,有的甚至完全免費。

在這類軟體中,只要輸入微博用戶的相冊網址,就可以將其圖片“一網打盡”。我們以一位知名女明星的微博為例,只要輸入其相冊的鏈接,就可以自動下載相冊裡的所有圖片。此外,用戶還可以自由選擇要抓取微博用戶圖片的數量:比如說,在軟體中輸入“抓取1-3頁圖片”的選項,軟體就會自動將該女明星微博相冊中前三頁的圖片“一網打盡”。

照片成為詐騙者假扮“美女”的工具

值得一提的是,近期警察機構屢次查獲的“微信賣茶”騙局中,大量的年輕女性生活照和自拍照,也是詐騙者常用的工具。一些微信號利用上述途徑購買的照片,假扮成“美女”騙取對方的信任,隨後以各種理由推銷低價茶葉,從而詐騙成功。

例如,今年6月,廣東省惠州市警察局發布消息稱,成功打掉1個利用微信交友實施詐騙的特大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團夥。

據介紹,犯罪嫌疑人利用微信偽裝成“賣茶女”發布虛假資訊進行交友,然後虛構家庭悲慘情況、“生日”、“失戀”和“外公炒茶”等理由騙取微信用戶同情後,以580元、880元、1280元等價格售出茶葉。事主付款後,“賣茶女”將進貨價僅為50元左右的劣質茶葉以劣充優寄給事主,從而騙取錢財。

販賣照片侵犯他人肖像權

售賣他人照片的行為,又具體違反了哪些法律?

每日經濟新聞(微信號:nbdnews)記者了解到,如果網上出現的這類照片出現了被拍攝者的肖像,或肖像被遮蓋的不明顯,就涉及到了對公民肖像權的侵犯。對此,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

“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乾問題的意見(試行)》更是明確:

“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在以上案例中,網店向用戶出售他人肖像照片,已經構成營利,故已形成違法行為;而如果有“微商”使用購買來的肖像照片招徠生意,也是以營利為目的,因此也違反有關法律法規。

對於這樣的侵權行為,各方又應該承擔怎樣的責任?對此,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

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記者 |李可愚編輯 |李淨翰

|每日經濟新聞nbdnews原創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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