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失的狗被他人誤買,
失主可以索還嗎?
全民普法
現實
困惑
葛女士的一隻名貴寵物狗於某日走失,後被郭先生拾得。鄰居李女士見到此狗非常喜愛,沒問郭先生狗是哪兒來的,當即決定購買。一天李女士牽狗出門遛彎被葛女士認出,遂要求李女士歸還她小狗。李女士稱此狗為自己花錢購買,不同意還給葛女士。這種情況該如何處理?
律師說法
李女士應將狗還給葛女士,至於她的損失,可以向郭先生討還。
我國《物權法》規定,物品遺失,原所有權人有權討回。如果該物被轉讓,則原所有權人可以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也就是說,遺失物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但是如果受讓人是在拍賣會上或者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處購得遺失物,則原所有人主張要回遺失物時,要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本案中,小狗屬於葛女士的遺失物,而李女士購買此狗並非在拍賣會或者寵物交易市場等場所,因此李女士應將狗還給葛女土。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零七條 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來源:佛山市司法局
圖片源自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