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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新政支持文企發展 影視行業獲多項免稅優惠


國務院辦公廳最新發布兩項規定


1905電影網訊 12月25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於印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部門轉製為企業和進一步支持文化企業發展兩個規定的通知。這些規定的政策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其中,《進一步支持文化企業發展的規定》明確指出,在財政稅收、投資和融資方面,要對電影製片企業銷售電影拷貝、轉讓版權取得的收入,電影發行企業取得的電影發行收入等免征增值稅。政府要鼓勵在商業演出和電影放映中安排低價場次或門票,鼓勵網絡文化運營商開發更多低收費業務。


對投資興辦文化企業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收取國家規定之外的任何附加費用。要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以多種形式投資文化產業,參與國有經營性文化事業部門轉企改製,允許以控股形式參與國有影視製作機構。通過公司製改建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的文化企業,符合條件的可申請上市。


在資產和土地處置以及工商管理方面,要將文化類建設用地納入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有效保障文化產業設施、項目用地需求。另外,允許投資人以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評估作價出資組建文化企業。


該項《規定》表明,政府加大了對文化企業發展的政策支持力度,多項免征增值稅的優惠政策也將為影視行業帶來全新的發展契機。


《進一步支持文化企業發展的規定》全文如下:


為進一步深化文化體制改革,促進文化企業發展,特制定以下規定:


一、關於財政稅收


(一)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應通過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等現有資金管道,創新資金投入方式,完善政策扶持體系,支持文化企業發展。


(二)對電影製片企業銷售電影拷貝(含數字拷貝)、轉讓版權取得的收入,電影發行企業取得的電影發行收入,電影放映企業在農村的電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城市電影放映服務,可以按現行政策規定,選擇按照簡易計稅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三)對廣播電視運營服務企業收取的有線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和農村有線電視基本收視費,免征增值稅。


(四)落實和完善有利於文化內容創意生產、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經營的稅收優惠政策。


(五)加大對國家文化出口重點企業和項目扶持力度,加強國家文化出口基地建設。


(六)加大財政對文化科技創新的支持,將文化科技納入國家相關科技發展規劃和計劃,加強國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範基地建設,積極鼓勵文化與科技深度融合,促進文化企業、文化產業轉型更新,發展新型文化業態。


(七)通過政府購買、消費補貼等途徑,引導和支持文化企業提供更多文化產品和服務,鼓勵出版適應群眾購買能力的圖書報刊,鼓勵在商業演出和電影放映中安排低價場次或門票,鼓勵網絡文化運營商開發更多低收費業務。加大對文化消費基礎設施建設、改造投資力度,完善政府投入方式,建立健全社會力量、社會資本參與機制,促進多層次多業態文化消費設施發展。


(八)認真落實支持現代服務業、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等發展的有關優惠政策,促進中小文化企業發展。


二、關於投資和融資


(九)對投資興辦文化企業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高行政審批效率,並不得收取國家規定之外的任何附加費用。


(十)在國家許可範圍內,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以多種形式投資文化產業,參與國有經營性文化事業部門轉企改製,允許以控股形式參與國有影視製作機構、文藝院團改製經營,在投資核準、銀行貸款、土地使用、稅收優惠、上市融資、發行債券、對外貿易等方面給予支持。


(十一)鼓勵國有文化產業投資基金作為文化產業的戰略投資者,對重點領域的文化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創新基金投資模式,更好地發揮各類文化產業投資基金的引導和杠杆作用,推動文化企業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製兼並重組,切實維護國家文化安全。


(十二)創新文化產業投融資體制,推動文化資源與金融資本有效對接,鼓勵有條件的文化企業利用資本市場發展壯大,推動資產證券化,鼓勵文化企業充分利用金融資源,投資開發戰略性、先導性文化項目。


(十三)通過公司製改建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的文化企業,符合條件的可申請上市。鼓勵符合條件的已上市文化企業通過公開增發、定向增發等再融資方式進行並購和重組。鼓勵符合條件的文化企業進入中小企業板、創業板、新三板、科創板等融資。鼓勵符合條件的文化企業通過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方式擴大融資,鼓勵以商標權、專利權等無形資產和項目未來收益權提供質押擔保以及第三方公司提供增信措施等形式,提高文化企業的融資能力,實現融資管道多元化。


(十四)針對文化企業的特點,研究制定知識產權、文化品牌等無形資產的評估、質押、登記、託管、投資、流轉和變現等辦法,完善無形資產和收益權抵(質)押權登記公示制度,鼓勵金融機構積極開展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在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下,進一步推廣知識產權質押融資、供應鏈融資、並購融資、訂單融資等貸款業務,加大對文化企業的有效信貸投入。鼓勵開發文化消費信貸產品。


(十五)探索建立符合文化企業特點的公共信用綜合評價制度。加強對文化企業的分類監管,鼓勵各類擔保機構對文化企業提供融資擔保,通過再擔保、聯合擔保以及擔保與保險相結合等方式分散風險。


三、關於資產和土地處置


(十六)發生分立、合並、重組、改製、撤銷等經濟行為涉及國有資產或產權結構重大變動的文化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清產核資,清產核資工作中發現的資產損失經確認後應當依次衝減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實收資本。


(十七)文化企業改製涉及的原劃撥土地,改製後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應當依法實行有償使用。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國有文化企業改製為授權經營或國有控股企業的,原生產經營性劃撥用地,經批準可採用作價出資(入股)方式配置。文化企業改製為一般競爭性企業的,原生產經營性劃撥用地可採用協定出讓或租賃方式進行土地資產處置。


(十八)利用劃撥方式取得的存量房產、土地興辦文化產業的,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按劃撥方式辦理用地手續;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前提下可采取協定出讓方式辦理。


(十九)將文化類建設用地納入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有效保障文化產業設施、項目用地需求。鼓勵利用閑置設施、盤活存量建設用地發展文化產業。鼓勵將城市轉型中退出的工業用地根據相關規劃優先用於發展文化產業。企業利用歷史建築、舊廠房、倉庫等存量房產、土地,或生產裝備、設施發展文化產業,可實行繼續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的過渡期政策。


四、關於工商管理


(二十)允許投資人以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評估作價出資組建文化企業,具體按國家法律規定執行。


上述政策適用於所有文化企業,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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