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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華所一年領受兩罰 被責令暫停承接新增證券業務

監管部門再次向執業過程中未能勤勉盡責的會計師事務所開出罰單。眾華會計師事務所(下稱“眾華所”)在執行審計業務的過程中未能勤勉盡責,一年內領受證監會兩次行政處罰。因此,財政部、證監會決定,責令眾華所暫停承接新增證券業務,要求其提交書面整改計劃,於兩個月內完成整改並提交整改報告。

根據證監會官方網站昨日披露的信息,財政部、證監會於11月20日聯合發布《關於責令眾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暫停承接新的證券業務並限期整改的通知》(下稱“整改通知”),明確了上述內容。

繼利安達所、瑞華所、立信所之後,眾華所已成為第四家被暫停承接新增證券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根據《財政部證監會關於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會計師事務所“兩年內在執業活動中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的”,視為不具備證券資格條件。該會計師事務所須自出現上述情形之日起兩個月內進行整改,並自整改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送整改情況說明。未按規定提交整改計劃表或者逾期仍未達到條件的,財政部、證監會將撤回其證券業務資格。這一規定在業內被稱為“兩年兩單”。

而眾華所的情況則是“一年兩單”!“整改通知”顯示,眾華所分別於2019年5月因雅百特案被證監會處以責令改正、沒收業務收入、沒收違法所得並罰款的行政處罰;又於2019年10月因聖萊達案被證監會處以責令改正、沒收業務收入並罰款的行政處罰。

按“整改通知”的要求,在整改和接受核查期間,眾華所的首席合夥人、審計業務主管合夥人、質量控制主管合夥人和相關簽字注冊會計師不得離職、辦理退夥或轉所手續。整改完成後,財政部、證監會將對眾華所的整改情況進行核查,並根據核查情況作出是否允許眾華所恢復承接新增證券業務的決定。

業內人士認為,眾華所在一年之內兩次被處罰,表明該會計師事務所的內部管理、質量控制體系存在重大缺陷,難以有效防範重大執業風險,嚴重影響了事務所的執業質量。在雅百特案和聖萊達案中,眾華所這一資本市場“看門人”,沒能真正發揮其核查、把關職責。

按要求,暫停承接新增證券業務期間,會計師事務所不能承接包括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擬IPO公司等在內的新的年報審計等證券業務。此前也被暫停承接新增證券業務的瑞華所、立信所,由於審計業務規模較大,上市公司客戶家數較多,均受到了較大的影響。

據了解,眾華所2018年度上市公司審計客戶有59家。如上市公司未在2019年10月28日前召開股東大會聘用眾華所為2019年度財務報告審計機構,則在眾華所被暫停承接新增證券業務期間,上市公司將無法繼續聘用眾華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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