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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兌一半又甩鍋,與P2P“劃清界限”的導流平台有責任嗎?

作者:許尚進 韓野

來源:獨角金融

近日,奧馬電器(002668.SZ)發布公告,對其全資孫公司運營的平台“錢包金融”涉及的逾期兌付問題進行說明。公告表示,錢包金融不屬於網貸平台,其主要業務是向合作的網絡借貸平台提供資訊導流服務,引導流量,以收取相關導流服務費用,所以並不對逾期的網絡借貸項目承擔剛性兌付擔保責任。

公告一出,引發了業內關於第三方導流平台責任界定的大討論。市面上這種導流平台不少,除了專門做導流的平台如融360、去哪借、財迷之家(已下線)之外,一些大企業也會做起導流的生意,如餓了麽、小米、微店等都為網貸平台導流過。

曾經信誓旦旦承諾要本息兌付,如今卻說導流平台去剛兌,奧馬電器和錢包金融的算盤能打響嗎?第三方導流平台到底要不要負責任?

“導流”P2P

據奧馬電器公告,錢包金融的“導流”模式如下圖:

借款人在網貸平台上申請借款後,該借款標的就會在錢包金融上發布。投資人投標後,由錢包金融放款給網貸平台。借款人還款給網貸平台後,再經由錢包金融還給投資人。還款資金流向如下圖所示:

奧馬電器稱,在此過程中,“錢包金融”需要收到合作網貸機構所歸還的資金,後通過第三方支付機構將款項匯入投資人銀行卡。

根據錢包金融散標項目詳情所示,“平台通過對借款人的行業屬性、經營狀況……等進行數據挖掘分析,主要依據數據模型評分與風險審核結果在平台上進行借款準入。”也就是說,錢包金融參與了風控流程。另一方面,據上圖,在網貸機構歸還資金後,錢包金融作為“導流”平台還參與了兌付流程。

那麽錢包金融如何確保出借人資金安全對接到網貸平台?獨角金融就此致電致郵奧馬電器董秘辦進行求證,但截至發稿未獲回復。

值得討論的是,第三方導流平台在借貸流程中牽線搭橋獲益,出事後,它要不要承擔責任呢?

給P2P導流的方式有很多。“我們貸超流量日200單到1000單,有APP也有官網。”一運營貸款超市的張經理告訴獨角金融,給P2P平台導流也能用H5、小程式和公眾號等形式,量大正規的貸超一般都會搭建APP。

像張經理說的貸款超市,會幫多家貸款平台導流,形式相當於廣告投放,當有用戶真正借款時,則會跳轉鏈接到平台頁面注冊申請。除了貸超平台外,給P2P平台導流的還有理財超市。前者是為資產端做導流,後者則是資金端的導流。

獨角金融查詢了各類理財超市發現,無論在H5頁面還是APP中,跳轉式的導流,隻提供資訊服務,是助貸模式中最簡單的合作形式。有的導流平台還會給首次出借一定金額的返利,“這看你想要哪種合作,(導流)可以按注冊用戶數結算傭金,也可以按出借金額數結算。”張經理說道。

2018年暴雷潮,第三方導流平台推薦的網貸出現逾期甚至跑路,這類模式飽受詬病,導流的平台也“背負罵名”。而錢包金融的導流,合作形式更複雜,出現風險後,分責問題也更尖銳。

導流平台有責任嗎?

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法與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濤對獨角金融分析,“導流平台原則上是不觸碰任何資金的,頁面所展示的產品只是用於投資者點擊,之後馬上鏈接到金融機構或者網貸平台的官方網站,投資者在對應的官方網站上進行操作。從法律角度上來講,導流平台是不承擔任何責任的。”

獨角金融下載了電商App “微店”進行體驗,點擊裡面的“借錢”項目後看到“信用錢包”、“我來貸”、“360借條”、“小贏卡貸”等線上貸款產品。點擊任何一款貸款產品,都需要跳轉到對方平台的貸款頁面進行申請。

此外,獨角金融(又嘗試使用融360,在填寫完聯繫方式之後顯示“申請貸款成功”,同時收到一條標注“融360”簽名的簡訊,內容顯示,某網貸平台的客戶經理已收到申請,會盡快聯繫。該客戶經理告訴獨角金融,“他們是融360合作的機構,只是產品放在融360上面推廣,客戶借款要在他們平台上借。”

也就是說,第三方導流平台只是提供一個資訊展示的功能,用戶的投資流程是在其合作平台的後台完成。但是,這不意味著第三方導流平台就可以“事不關己高高掛起”。

獨角金融注意到,第三方導流平台“財迷之家”已經下線了理財廣告業務。據了解,財迷之家的業務主要是為P2P平台進行導流,其簽大約作的金融平台曾超過50家。但是,從2017年開始,其合作的諸多P2P平台如小諸葛金服、普天金安,大聖理財,豆曼智投等紛紛出現問題,財迷之家被投資者稱為“雷迷之家”,不得不緊急下線理財廣告業務。

尹振濤表示,“從風險角度來講,導流平台應該建立自己的風控體系,比如在選擇與金融機構或者P2P合作的時候要有自己風控標準。權利和責任是對等的,如果有些導流平台不管風控,不管合規的要求,誰給錢就給誰導流的話,如果真到了法律追責的時候,導流平台可能也是要承擔責任的。”

北京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副會長郭大剛向獨角金融分析,“助貸,本來是持牌機構在展業中出現的一種業務模式,是指業務中介通過管道覆蓋和代理方式向持牌信貸機構推薦客戶,輔助持牌機構展業的一類業務。如果導流平台合作的機構從事的是非法經營活動,導流平台參與經營了的話,那就是參與非法活動了。”

至於導流平台要不要承擔剛兌的責任,郭大剛認為,“剛兌是信用主體的客觀行為,目前,信用主體都需要持牌經營。如果導流平台是非持牌機構,又何來剛兌之說呢?”

對於導流平台要不要承擔責任,你有什麽看法?歡迎來下方留言區聊幾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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