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發布《鄭州商品交易所異常交易行為管理辦法》的公告
(2018)第 47 號
《鄭州商品交易所異常交易行為管理辦法》經鄭州商品交易所第六屆理事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告,自 2018 年 9 月 17 日起實施。
以下檔案同時廢止:
1.《鄭州商品交易所異常交易行為監管工作指引(試行)》(鄭商發〔2010〕181 號);
2.《關於<《鄭州商品交易所異常交易行為監管工作指引(試行)》有關認定標準及處理程式的通知>的補充通知》(鄭商發〔2011〕79 號);
3.《關於修訂<鄭州商品交易所異常交易行為監管工作指引(試行)>有關認定標準及處理程式的通知(》鄭商發〔2012〕
132.號);
4.《關於停止適用<關於修訂《鄭州商品交易所異常交易行為監管工作指引(試行)》有關認定標準及處理程式的通知>個別條款具體規定的通知》(鄭商發〔2015〕157 號);5.《關於<關於修訂《鄭州商品交易所異常交易行為監管工作指引(試行)》有關認定標準及處理程式的通知>的補
充通知》(鄭商發〔2016〕10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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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關於期權異常交易行為認定標準及處理程式的通知》(鄭商函〔2017〕60 號)。
附件:《鄭州商品交易所異常交易行為管理辦法》
鄭州商品交易所
2018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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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鄭州商品交易所異常交易行為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期貨市場管理,規範期貨交易行為,保
障期貨市場參與者合法權益,根據《鄭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規
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鄭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對期貨交
易行為進行監管,發現異常情況的,可以啟動異常交易行為
處理程式,對有關會員或者客戶采取相應自律監管措施。
第三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切實履行客戶交易行為管理
職責,及時發現、及時報告、及時製止客戶的異常交易行為,
不得縱容、誘導、慫恿、支持客戶進行異常交易。
第四條 非期貨公司會員、客戶參與期貨交易應當遵守
法律、法規、規章和交易所業務規則,接受交易所自律監管,
自覺規範交易行為。客戶應當接受期貨公司會員對其交易行
為的合法合規性管理。
第二章 異常交易行為認定
第五條 期貨交易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所認定為
異常交易行為:
(一)自成交行為,即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自買自賣
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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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頻繁報撤單行為,即頻繁申報並撤銷定單的行為;
(三)大額報撤單行為,即多次申報並撤銷大額定單的
行為;
(四)實際控制關係账戶合並持倉超限行為,即被交易
所認定為具有實際控制關係的一組账戶持倉合並計算後超
出交易所規定持倉限額的行為;
(五)程式化交易擾亂交易秩序行為,即采取程式化交
易方式下達交易指令,可能影響交易所系統安全或者正常交
易秩序的行為;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或者交易所認定的其他行為。
第六條 客戶或者一組實際控制關係账戶合並計算後出
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即達到自成交、頻繁報撤單、大額報撤
單、實際控制關係账戶合並持倉超限等異常交易行為處理標
準:
(一)單個交易日在某一合約自成交 5 次以上;
(二)單個交易日在某一合約撤銷定單次數 500 次以上;
或者當某個交易日某一合約出現漲(跌)停板後,當日在該
合約漲(跌)停板價位買(賣)單撤銷定單次數 100 次以上;
(三)單個交易日在某一合約撤銷定單次數 50 次以上
且每次撤銷定單量 800 手以上;
(四)一組實際控制關係账戶持倉合並計算後超出交易
所規定的持倉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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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一組實際控制關係账戶內的客戶之間相互成交
視為自成交。
第八條 套期保值交易產生的自成交、頻繁報撤單、大
額報撤單行為不構成異常交易行為。
第九條 市價指令、套利指令產生的自成交、頻繁報撤
單、大額報撤單行為不構成異常交易行為。
附加立即成交剩餘指令自動撤銷(FAK)、立即全部成交
否則自動撤銷(FOK)指令屬性的交易指令產生的自成交、
頻繁報撤單、大額報撤單行為不構成異常交易行為。
第十條 做市交易產生的頻繁報撤單行為不構成異常交
易行為。
第十一條 客戶或者一組實際控制關係账戶單個交易日
在兩個以上合約因自成交、頻繁報撤單、大額報撤單或者實
際控制關係账戶合並持倉超限達到異常交易行為處理標準
的,同一種異常交易行為按照發生一次認定。
第三章 異常交易行為處理
第十二條 客戶自成交、頻繁報撤單、大額報撤單行為
達到處理標準的,交易所按照以下程式進行處理:
(一)第一次達到處理標準的,交易所於當日對客戶所
在期貨公司會員進行提示,要求其及時將交易所提示轉達客
戶,對客戶進行教育、引導、勸阻及製止;
(二)第二次達到處理標準的,交易所將該客戶列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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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監管名單;
(三)第三次達到處理標準的,交易所於當日閉市後對
該客戶采取限制開倉的自律監管措施,限制開倉時間不少於
1 個月。
第十三條 當某個交易日某一合約出現漲(跌)停板後,
客戶當日在漲(跌)停板價位買(賣)單撤銷定單次數 100
次以上且撤銷定單手數合計 10000 手以上的,視為頻繁報撤
單情節嚴重的行為,交易所於當日閉市後對該客戶采取限制
開倉的自律監管措施,限制開倉時間不少於 1 個月。
第十四條 同一客戶異常交易行為發生在兩個以上期貨
公司會員的,交易所對自成交、頻繁報撤單、大額報撤單發
生次數最多的期貨公司會員進行提示。
第十五條 非期貨公司會員參與交易,自成交、頻繁報
撤單、大額報撤單行為達到處理標準的,交易所按照以下程
序進行處理:
(一)第一次達到處理標準的,交易所對該非期貨公司
會員進行提示;
(二)第二次達到處理標準的,交易所約見該非期貨公
司會員高級管理人員談話;
(三)第三次達到處理標準的,交易所對該非期貨公司
會員采取限制開倉的自律監管措施,限制開倉時間不少於 3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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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一組實際控制關係账戶出現自成交、頻繁報
撤單和大額報撤單行為,達到異常交易處理標準的,交易所
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 一組實際控制關係账戶發生合並持倉超限
行為,交易所於當日閉市後通知客戶所在期貨公司會員,要
求客戶自行平倉。該組實際控制關係账戶持倉分布在不同期
貨公司會員的,交易所通知持倉最大客戶所在的期貨公司會
員。
客戶在規定時限內未自行平倉完畢的,由交易所執行
強行平倉。
由交易所執行強行平倉的,當日閉市後對該組實際控
製關係账戶采取限制開倉的自律監管措施,限制開倉時間不
少於 1 個月。
第十八條 一組實際控制關係账戶合並持倉超限,交易
所除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處理外,還應當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處理:
(一)第一次達到處理標準的,交易所將該組實際控制
關係账戶列入重點監管名單;
(二)第二次達到處理標準的,交易所於下一交易日對
該組實際控制關係账戶采取限制開倉的自律監管措施,限制
開倉時間不少於 10 個交易日;
(三)第三次達到處理標準的,交易所於下一交易日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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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組實際控制關係账戶采取限制開倉的自律監管措施,限制
開倉時間不少於 6 個月。
第十九條 一組實際控制關係账戶當日結算時在某合約
發生合並持倉超限行為,但其在該合約的持倉未超過上一交
易日結算時交易所持倉限額,可以豁免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自
律監管措施。
一組實際控制關係账戶當日結算時在某合約發生合並
持倉超限行為,因為市場原因在下一交易日無法平倉且結算
時繼續持倉超限的,下一交易日可以豁免本辦法第十八條的
自律監管措施。
前兩款豁免本辦法第十八條自律監管措施的合並持倉
超限行為,其超過持倉限額的部分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七
條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客戶采取程式化交易方式下達交易指令,可
能影響交易所系統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交易所可以采
取約見談話、限制開倉等自律監管措施。
第二十一條 客戶出現異常交易行為的,除按照本辦法
規定的程式處理外,交易所視情節輕重還可以采取要求提交
書面說明、書面警示、約見談話、限制出金、限期平倉、限
製開倉、強行平倉等自律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依據《鄭
州商品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章 監督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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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密切關注客戶的交易行
為,積極防範客戶在交易中可能出現的異常交易行為,引導
客戶理性、合規參與交易。
期貨公司會員發現客戶出現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異常
交易行為之一的,應當及時予以提醒、勸阻和製止。
第二十三條 交易所對存在異常交易行為的客戶采取自
律監管措施的,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及時通知客戶,並采取有
效措施規範客戶交易行為。
客戶出現本辦法第五條所列異常交易行為之一的,交易
所視情節輕重,可以對期貨公司會員采取提示、約見談話、
發出監管警示函、發出監管意見函等自律監管措施。
第二十四條 期貨公司會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
所可以責令其改正,並采取提示、約見談話、發出監管警示
函、發出監管意見函等自律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依據《鄭
州商品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一)未及時、準確地向客戶傳達、送達交易所有關自
律監管措施;
(二)未采取有效措施製止客戶異常交易行為;
(三)縱容、誘導、慫恿、支持客戶進行異常交易;
(四)未按照交易所要求盡責對涉嫌違法違規行為協助
調查或者存在拖延、隱瞞和故意遺漏等行為;
(五)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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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期貨公司會員未盡到相關義務,交易所已
向同一期貨公司會員發出兩次監管警示函的,第三次向該期
貨公司會員發出監管意見函。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非期貨公司會員按照
客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期貨交易包括以期貨合約和期
權合約為交易標的的交易活動。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規定的異常交易行為次數、監管措施
次數以一個自然年度為期間進行統計。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包含本數。
第三十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於鄭州商品交易所。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 2018 年 9 月 17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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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瑤